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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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1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2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3 【回避的决定主体】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回避决定的效力】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回避决定的复议】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4 【其他人员的回避】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1 a. 2000年《关于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9条,第517页。
b. 2011年《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518页。
c.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28条,第286页。
d.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条,第239页。
e.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29—31条,第380—381页。

2 a. 2000年《关于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10条,第517页。
b. 2011年《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518页。
c.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条,第239页。
d.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第380页。

3 a. 2000年《关于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11—14条,第517页。
b. 2011年《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第518、519页。
c. 2014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849—853页。
d.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36条,第286页。
e.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39条,第240页。
f.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7条,第381页。

4 a. 2000年《关于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18条,第517页。
b.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条,第287页。
c.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0、41条,第240页。
d.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39条,第3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