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1 【辩护人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2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代为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3 【法律援助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十六条4 【值班律师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5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6 【侦查阶段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7 【辩护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8 【辩护人的阅卷权】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9 【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权】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10 【无罪证据的及时告知义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11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12 【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五条13 【被告人拒绝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六条14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七条15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16 【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及其例外】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九条17 【辩护人的申诉、控告】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1 a. 2000年《关于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15条,第517页。
b. 2011年《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9条,第519页。
c. 2013年《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4,第172页。
d. 2015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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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43、68条,第381—382、384页。
2 a. 2007年《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13,第146页。
b. 2014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条,第527页。
c. 2015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条,第530页。
d.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9—46条,第287—2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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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45条,第382页。
g. 2022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8,第545页。
3 a. 2013年《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5,第172页。
b. 2013年《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522页。
c. 2014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4条,第527页。
d. 2015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条,第530页。
e. 2016年《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第537页。
f.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44条,第287页。
g.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6—48条,第241页。
h.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52条,第382—383页。
i.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25—29、32、33、36、39—49、55、56条,第107—109页。
j. 2022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7,第545页。
4 a.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9条,第241页。
b. 2020年《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541—545页。
c. 2022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12、14—19,第546—547页。
5 2022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9,第545页。
6 a. 1998年《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二(一),第120页。
b. 2007年《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13,第146页。
c. 2013年《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6,第172页。
d. 2015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5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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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2001年《关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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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55条,第241—242页。
h.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6条,第383页。
i. 2022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10,第546页。
8 a. 2013年《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第526页。
b. 2014年《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第526页。
c. 2014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5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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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022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10、11,第546页。
j. 2023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一至六,第547—548页。
9 a. 2014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5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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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0、52、54条,第288—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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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1条,第289页。
11 a. 1998年《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二(二)、(三),第121页。
b. 2013年《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8,第172页。
c.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3条,第289页。
d.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8—61条,第384—385页。
12 a. 2013年《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9,第172页。
b.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0条,第290页。
c.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第242页。
13 a.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1—313条,第415页。
b. 2022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13,第546页。
14 a. 2013年《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5,第181页。
b.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56条,第289页。
c.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2条,第384页。
15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3—66条,第384页。
16 a.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条,第290页。
b.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7条,第243页。
c. 202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7条,第384页。
17 a. 2013年《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0,第173页。
b.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58条,第289—290页。
c. 2023年《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七至九,第5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