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变迁与中国居民生活质量(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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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功利主义视野下的生活质量研究

较长的一段时间中,哲学家们通过效用来衡量人们的生活质量,这里的效用在功利主义的视野中就被理解为幸福,或者是欲望的满足抑或者是偏好的满足。功利主义将“幸福”作为道德目的,彻底颠覆了传统的德性目的论和等级秩序,不再以神作为现象世界的最终皈依,而是将实在的、世俗的幸福作为人们道德行为的终极目的和判断一切是非对错的标准(田广兰,2007)。其代表人物边沁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公主——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边沁,2000: 57~58)。可以看出,其人性论的理论基础就是趋乐避苦。在此基础上,功利主义将道德与快乐、痛苦联系起来,将道德判断定位在趋乐避苦的原则之上。

边沁指出:“所谓功利,意即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或不幸。假如这里的当事者是泛指整个社会,那么幸福就是社会的幸福;假如是具体指某一个人,那么幸福就是那个人的幸福。”(转引自周辅成,1987: 212)边沁认为,幸福、快乐、利益、好处等,都是广义上的福利,含义是一样的。边沁认为“共同体利益就是组成共同体若干成员的总和”,阐述了共同体利益为个人利益总和的思想。按照边沁的思想,政府所追求的就是国民幸福的最大化。协调共同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准则就是幸福的最大化,就是大多数人的个人利益都得到了满足,那么共同体的利益也就实现了极大化。而法律和道德是保障这个极大化幸福发展的根本手段,边沁指出,“功利主义要求,首先,法律和社会的安排,应当使每一个人的幸福或利益尽可能地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和谐一致;其次,教育和舆论对人的品行塑造有很大的作用,应当加以充分利用,使每一个人在内心把他自己的幸福与社会整体的福利牢不可破地联系在一起”(穆勒,2008: 17)。因此,边沁的功利原理实则是从最大化幸福原则出发来阐述个体行动、集体行动和制度安排之间的关系的。边沁以这种思想为指导,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原则。功利主义立足于经验法则,远离形而上的方法论,仅仅关注事情的结果,而且是最能增大总体功利的结果。这导致了它很容易招致批评。

那么,对于幸福这个抽象的概念,如何对其进行测量?边沁也提出了一种程序用以精密测量快乐或痛苦的量值。依据“幸福计算”程序,边沁提出通过“强度、持久性、确定性或不确定性、迫近性或遥远性、丰度、纯度、广度”这七个因素来对人们的苦乐进行计算。前四项为“估计每一项快乐或痛苦本身时所要考虑的情况”(边沁,2000: 87~88),“丰度”和“纯度”则可以测算每项行动造成了多大程度的快乐或痛苦。在边沁看来,快乐或痛苦没有质量上的高低之分,只有数量上的多寡之别,由此他列出了14种简单的快乐和12种简单的痛苦,而复杂的快乐或痛苦仅是简单快乐或痛苦的数量之加,无任何本质区别。以上计算方面虽然忽略了其他因素对苦乐的影响,但试图构建多元化的幸福测算体系,为科学地把握人们的幸福指数提供了有意义的尝试。

密尔从小就受到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坚信幸福是人类行为的基本准则。但由于受到密尔所处的时代背景影响,阶级矛盾日益尖锐,他对边沁的“自利选择原理”进行了修正,所谓追求个体的幸福,不能单单是自己幸福的最大化,还是与此有关系的一切人的幸福。密尔指出,快乐不单单是欲望的数量上的体验满足,理智上的快乐,如艺术、诗歌、文学和音乐的享受,感情和想象上的快乐,以及道德情操上的快乐,还必须具有比单纯感觉上的快乐高得多的价值。此外,密尔也对边沁的“最大幸福原理”进行了修正,主要反映在:第一,密尔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而且也有质的区别,正如《功利主义》一书中所讲的,“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比一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比一个满足的傻子好”。正如密尔所指出的:“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而这一点是攻击功利主义的人很少公平地予以承认的。”(穆勒,2008: 17)第二,密尔对幸福和快乐进行了区分,密尔认为幸福就是增进快乐和避免痛苦,快乐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快乐是幸福的组成部分(吕素霞、吕莎,2009)。此外,密尔还强调精神快乐比物质快乐更为重要,美德是实现幸福的重要手段。

必须承认,功利主义是所有道德和政治哲学中应用最广、最具感召力的理论之一。其理论长处体现在:在复杂情境下,功利主义的判定标准直白易懂、简单便利;功利主义只对结果敏感,而不一味地依赖形而上学的命题,多少可以回避规范性理论所面临的难题(刘雪梅、顾肃,2007)。功利主义对每个个体幸福的自我评估,放在尊重人们的整合、尊严和自由基础之上,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道德姿态。但其理论缺陷也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功利主义体系表达的简洁方式导致它没有对追求快乐过程中的程序正当性进行充分的界定。在功利主义视野中,幸福是通过效用测量的,即我们的最大效用总可以通过做一些让我们快乐的事情而获得体现,既可以是肉体的感性快乐,也可以是精神的愉悦与满足,抑或指美德、金钱、权力、健康,等等。因此,功利主义的道德目的和是非标准便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虚幻性、模糊性与相对性(田广兰,2007)。对法律和道德所规定的有节制的生活当然可以理解为美好生活,而违反法律和道德的放纵的生活则离生活质量的取向相去甚远。

第二,功利主义面临适应性行为和心理调节问题,即人们通常所说的“适应性偏好”问题(森,2002: 52~53)。生活中的“快乐奴隶”(happy slave)就是最常谈论的例子,也就是差的客观条件与好的主观感受相结合的情况,说明个体缺乏对审慎价值的认知,处于自我满足的状态。举例来说,“考虑一个被严重剥夺的人,他贫穷、被剥夺、过度劳累和疾病缠身,但他从社会条件的角度满意于自身的命运(比如通过宗教信仰、政治宣传或文化压力)。我们是否能够仅仅因为他是幸福的和满意的,就相信他一切良好呢?如果一个人过着一种完全被剥夺的生活,那么他或她的生活标准是很高的吗?生活标准不能同人们过日子的性质发生如此的背离”(Sen, 1985: 8;胡怀国,2010)。因此,如果功利主义要化解这一悖论,那么其对“快乐”的清晰阐释必将受到影响。

第三,在森看来,功利主义的效用计算方法只关注个人利益的效用总和,忽视了效用分配中的不平等问题(森,2002: 52~53)。因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并没有关注到幸福在个体间的公正分配的问题,而且如果将最大多数人的幸福的最大增量作为考察的唯一尺度,那么为更大的总体利益所侵犯的部分人的合理利益将是被允许的。

在实际层面,功利主义是基数效用的体现,因为它主张可以用效用来衡量个体从消费中所获得的幸福,效用是可以用一个具体的数值进行表示的,不同的个体从消费中所获得的效用可以相互比较,也可以相互加总为总的社会成员效用。在功利主义伦理学的实践层面,效用就是“做可以满足我们快乐的事情”。公式可以表示为:幸福=获得我们所欲望的=选择购买和消费特定的商品和服务(Phillips, 2006: 63)。换句话说,我们的幸福可以由我们的购买力进行测量。但关键的问题是,购买力的增加或收入的增加并不一定意味着生活质量的增加,即效用的增加。这也是功利主义视野用收入和购买力测量生活质量最致命的问题。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

第一,功利主义在实践层面忽视了消费行为中的边际效用递减法则。包括森在内的很多学者都指出,功利主义在追求效用总量最大化的同时,忽视了不同个体对同样单位效应的需求差异。斯密曾指出:“不是在社会达到绝顶富裕的时候,而是在社会处于进步状态并日益富裕的时候,贫穷劳动者,即大多数人民,似乎最幸福、最安乐。”(斯密,1776/1972: 74)在被给予同等份额单位的效用时,处境较差者可能得到的效用远远高于处境较好者,因为处境较好者本身处于很好地获取效用单位的状况,更多的效用会产生边际效益递减。以收入或购买力进行效用测量会忽视人群之间的差异性,而这种缺陷正是功利主义“简洁、清晰”的特性所导致的。

第二,决定效用或表达效用并不一定等同于经验效用。生活中,人们持有货币并进行消费,不仅仅代表他们自己,还有他们的家庭。在决定效用为基础的方法中,它假定家庭领袖花钱采用最有效率和最为公平的方式最大化家庭的效用(Becker, 1996)。菲利普斯(Phillips, 2006:67)认为,在大多数社会中,人口的大多数(例如孩子和成年女性)根本不能直接支配收入,而仅仅由男性或者家庭领袖提供给他们商品和服务。或者,他们可能被分配一部分家庭收入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由此来看,决定效用或表达效用并不能代表整个家庭成员的效用水平,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有权享用商品和服务,都能实现经验效用,这才是生活质量的核心要义。

功利主义作为幸福的重要研究范式,一直是西方哲学家苦苦思考和探索的问题。它将人作为自由和自治的主体,能动地选择自己喜好的生活方式,无疑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但由于缺乏思维的严谨性,也遭到了种种批判。在理论层面,主要是对自身所阐述的对象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虚幻性、模糊性与相对性;在实践层面,主要是无法解决内部的公正分配和消费主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