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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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孩子在游乐场玩时不慎摔倒受伤,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一、案例场景回放

小帅今年四岁,爸爸妈妈因工作忙,平时就由外婆帮忙照看。周六下午,外婆带小帅去小区旁一个广场商业中心里的儿童趣乐世界玩。买票进到儿童趣乐世界后,和往常一样,外婆在休息区坐着休息,小帅到游乐区里面玩。小帅在玩具桶里爬进爬出玩得很欢,有一次当他爬出玩具桶时,因站立不稳摔倒在地,脸部正好碰到旁边一个玩具鹅摆件尾部的尖锐部分,导致右眉部受伤,随后即被送至医院治疗。

小帅的父母知晓后,通过查看监控发现,玩具桶边没有安全提示,鹅摆件和玩具桶间的设施安装也没有考虑安全距离,在设计和管理上存在极大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儿童趣乐世界事发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后,对家长隐瞒事故发生原因,意图模糊责任,态度淡漠不负责任,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儿童趣乐世界:1.赔礼道歉;2.支付医疗费2600元、交通费500元;3.承担律师费6000元;4.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儿童趣乐世界认为,儿童游乐场所在入园及园区明显位置都张贴了安全须知,内容为“儿童需要有监护人陪伴,且监护人必须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没有成年人的陪同不能进入园内”。小帅外婆带小帅进入场地之后未履行监护人职责,任由小帅在场地内肆意玩耍,导致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理应由小帅或由其外婆承担责任。玩具桶高56厘米,桶口直径70厘米,重50斤,一般小朋友无法推动,且玩具桶周边有软性材质包裹,鹅摆件与玩具桶的平行距离为71厘米,已充分考虑安全距离,对小朋友的正常进出不会造成任何障碍和不便,不存在设计上的缺陷。根据监控视频,小帅摔倒时即便没有撞到鹅摆件,也是脸朝下摔倒,事件的发生是由于监护人失职造成的。而且,小帅受伤后,儿童趣乐世界及时进行了处置,告知家长尽快去医院就诊,并将监控视频提交法院。即使儿童趣乐世界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也不存在需要赔礼道歉的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发时,小帅身高1.02米。根据监控视频,玩具桶置放于墙边,未固定于地面,儿童攀爬或玩耍时易造成倾斜或倒地。鹅摆件材质为硬塑料,未做软包处理,鹅头高46厘米,鹅尾高27厘米。玩具桶与鹅摆件直线距离较近,如儿童摔倒时极易碰伤,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儿童趣乐世界未能通过设置安全距离、对硬质设施外围进行有效防护、张贴安全提示、加强安全巡查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过程中存在缺失。当然,儿童在游乐园内系自主活动,其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儿童的人身安全。小帅外婆始终在休息区域,小帅虽不时回到休息区与外婆有所互动,但大部分时间自行活动,脱离监护人可控范围,小帅受伤倒地后也无监护人员到场查看、处理,足可见外婆未对小帅的动态予以足够的关注并谨慎看护,存在监护失职,对小帅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合上述分析意见,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及本案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儿童趣乐世界对小帅损伤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小帅父母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1.赔礼道歉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因本案系未成年人在玩耍中磕碰所致,儿童趣乐世界将履行赔偿责任,且在事发后及时进行了应急处理,并告知监护人送医治疗,在审理中向法庭提供了完整监控视频,还原了事发经过,故在此情况下赔礼道歉方式并无必要。

2.关于医疗费,经审核系处理伤口所需,且费用已发生,金额尚属合理,应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根据小帅伤势、治疗情况,酌定交通费200元。

3.关于律师费,该费用系因处理本案事故所发生,参照诉讼标的、复杂程度、责任比例等,确定金额为4200元。

4.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小帅伤势未达伤残等级,但受伤部位在脸部,可能对容貌造成影响,并对其精神造成一定伤害,故结合损害后果、侵害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额度为2000元。

二、法律条文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律师建议与提醒

儿童在游乐场受伤的事件屡见不鲜,引起各方重视。2019年9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指出一些地方存在经营管理主体安全责任不落实、游乐设施的生产和运行管理不规范、小型游乐设施监管缺失、游玩者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要求从严、从实、从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防范遏制游乐场所安全事故的发生。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也对此类情况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的判决颇有代表性。游乐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游客发生意外伤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管理人或组织者在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中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参与群众性活动的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免遭侵害的义务。这里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尽管很多游乐场经营者会通过设置警示牌、签署免责声明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安全隐患。但是,这是其法定的安全提醒告知义务,如果发生意外,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特别提醒家长注意,未成年人的安全涉及父母的监护,如果在游乐场发生意外,责任不能简单归咎于一方。未成年人游玩时,家长要注意保障孩子在游玩区的安全,应判断游玩区的设施或项目是否适合小孩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提醒孩子遵守游玩秩序,不能放任其独自游玩。如因监护不力造成孩子受伤,监护人也需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