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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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婚后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一、案例场景回放

杨女士在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前夫收养了一名女婴。前夫因外遇出轨,向杨女士提出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孩随前夫生活,杨女士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前夫和杨女士离婚后即与新欢组建了家庭,两人从此互不往来。但是,五年后前夫却以养女的名义向杨女士提出支付抚养费的要求。杨女士认为,当初收养孩子是前夫提出的,离婚协议中也约定了由前夫抚养养女。自离婚后养女与养父和继母共同生活,现在孩子快满七岁了,与自己几乎没有任何联系,养母女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在,杨女士即将进入第二段婚姻,准备生育一个自己的孩子,想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是否可行?

二、法律条文解析

1.离婚不能自然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养子女与养父母属拟制血亲。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杨女士即便已经离婚,依然是孩子的养母。

尽管杨女士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需要支付养女的抚养费,但这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养女七岁,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杨女士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而且应当按照当地生活水平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养女成年。

2.什么时候才能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另一种是收养人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收养关系。

三、律师建议与提醒

杨女士与前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前夫抚养孩子,且不需要她支付抚养费。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杨女士离婚后可以放弃抚养权,但依然要承担养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