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规范竞争及中层理论对结构与行动者互构理论的意义
马克·特拉亨伯格(Marc Trachtenberg)提出研究问题是研究展开的条件,在围绕研究问题的研究中,因果关系研究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但马克并未用实证主义的变量设计来寻求因果关系,而是通过一步步缩小研究问题,直到将其分解到最小,以找到最合适的那一点为止。在这个过程中,有两点深受启发:一是马克比较推崇演绎方法论。演绎在研究中的作用是为缩小研究问题提供边界,目标是解释事物是“如何通过因果关系而连接起来的”。[48]具体讲,从某一个已知的相关理论出发,一边缩小问题,一边进行从一般到具体的推导。形成一个推理的结构,是在整个研究中将各种相关数据与事实组织起来的逻辑保证。二是马克认为,如果研究目标是“真正起作用的是什么”,也就是机制研究,那么在分析经验事实时,“浓缩原则”(principle concentration)[49]的战略是非常必要的,就像是战争要集中火力攻打一个关键点,而非分散兵力,四处攻击。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一个概念工具箱,以整合所有相关的经验事实。据此,根据本书的研究问题——在什么条件下,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分配问题会形成合作——将其缩小为两个子问题:
(1)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问题形成的原因是什么?又是如何阻碍分配合作的?具体为:权利规范竞争如何导致水资源分配问题的产生,并阻碍合作?
(2)同样在权利规范竞争主导水资源分配的情境下,为什么在20世纪90年代后,约旦河流域与恒河流域出现分配合作的迹象,而尼罗河流域与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流域依然深受规范竞争的困扰?简言之,在什么条件下,规范竞争主导下的分配问题会产生合作?
本书将借助国际政治研究中社会结构与行动者互构的理论,将规范竞争作为结构性特征,而将流域国家作为行动者,结构与行动者的互构主要是指规范竞争与流域国家之间的互动。第一个问题涉及具体的因果关系分析,通过规范结构和行动者互构的理论,运用演绎的方法,解释在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这一特定的领域中,规范竞争(社会结构)与行动者分配偏好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规范竞争与行动者之间互动结果的因果关系。第二个问题在于找出“是什么在起作用”这一答案。在寻找研究问题的答案时,本文尝试从相反的角度,即行动者对结构的建构来分析“当规范竞争主导分配问题时,合作何以能出现”。在展开分析之前,本书先对规范竞争及其所折射的“社会结构与行动者互构”这一理论作一简单的文献回顾。
一 社会结构对行动者的建构:规范竞争的研究现状
现有的规范理论研究中,并未将规范竞争作为一种社会结构的特征来展开讨论。竞争仅被作为在规范这一社会结构对行为建构的过程中,规范倡导者使用的一种策略而已。规范竞争并不是真正的一组已经内化的规范之间的竞争,一般局限于规范生成中观念的竞争与规范传播中框定机制的竞争。
(一)观念的竞争
规范竞争作为规范研究议程中的一个领域,主要分析在什么条件下、什么样的观念以及通过什么样的机制能最后成为定义和规制适当性行为的规范?竞争不是发生于已经具有适当性逻辑的规范之间,而是发生于想要成为“具有适当性逻辑规范” 的各种观念之间,确切地说,属于规范生成的竞争。
斯蒂文·伯恩斯坦(Steven Bernstein)分析了两类可以最终上升为具有适当性逻辑规范的观念。其中一类能上升为规范的观念必须是不能化约为个体信念的集体观念,即不是行为体所持有的共有观念,而是具有主体间性特征的集体观念。社会进化过程是这种观念转换为规范的路径,也是竞争发生的场域。[50]社会进化过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观念上升为规范的选择过程类似于自然界生物的自然选择进化,即适者生存;第二类区别于自然选择进化,强调行为体有意识选择的能动作用,突出观念和其所在社会结构的互动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某种观念能否成为规范的机制主要基于三方面:新观念来源潜在的合法性、和现存国际社会结构的一致度、和各层次社会结构中关键行为体身份的吻合度。[51]
总的来说,斯蒂文·伯恩斯坦对规范竞争的研究并不是两类已经形成的规范之间的竞争,而是规范生成之前的“观念”竞争。社会化进程的分析虽然也强调了社会结构与行动者的互动,但也只是停留于“互动”,而非“互构”。社会结构是在社会化进程中预先给定的,是在新观念出现之前早已存在的,新观念的合法性来自与这一社会结构的一致性。新观念及新观念的持有者取得合法化的过程并不涉及对社会结构的改造以及对新的社会结构的建构,更遑论社会结构的内容以及社会结构是如何产生的。因此,社会结构与行动者的互动只是单方面进行,仍然只是强调社会结构对行动者的影响。
(二)规范框定的竞争
规范是如何扩散的,这是规范传播研究的核心问题。以此为出发点,在分析规范扩散的机制时,规范倡导者扩散规范的战略是研究重心之一。扩散战略研究中,有学者认为在规范倡导者采取不同的扩散战略时,竞争容易产生。罗杰·佩恩(Rodger A. Payne)把具有此类特征的竞争定位为“规范框定的竞争”。[52]
规范框定的竞争包括框定战略与框定机制的竞争战略。框定战略的竞争是指规范的成功扩散取决于框定对象的选择上,比如玛莎·芬尼莫尔(Martha Finnemore)认为,那些具有普适性质的规范框定,胜出的概率会更大。如曼德拉致力于在南非建立取消种族隔离的规范时,采用与已经存在的“人权”国际规范进行框定的战略。规范框定的竞争研究还分析采用何种机制来说服接受对象,具体是指在框定中,规范倡导者会使用什么样的机制来说服对象群接受规范,这是决定框定成功与否的重要环节。进而,产生规范框定机制的竞争。框定机制的竞争主要在规范倡导者采用论证性劝说机制时发生。规范的成功扩散是规范取得合法性的过程,因此倡导者需要让规范成为建立于主体间性基础上的共识,是关于价值、信念的共识。为使规范具有合法性基础,倡导者会使用论证性的劝说机制,通过“平等竞争”的方式来获得劝说对象的认同。因而,规范框定竞争一方面内嵌于倡导者在选择成功概率较大的“框定”规范上的竞争,另一方面还指在框定过程中论证规范合法性时的竞争。
规范框定的竞争基本上和规范观念的竞争一样,均意味着规范还不具备被稳定遵从的特征。按照规范生命周期理论,这样的规范还没有被行为体内化并接受,不具备行为的适当性逻辑特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规范”之间的竞争。同时,观念竞争也好,框定竞争也好,均假设竞争永远都是发生在一个给定的、已经起作用的规范社会结构中。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结构是规范,规范竞争只是打酱油的角色。现有规范竞争研究的主题更突出新规范是如何生成的,规范是如何扩散的等议题。相反,规范竞争这一过程是如何产生的?是否已经作为一种潜在的社会结构,不仅影响行动者的行为,而且在行动者之间产生了某种特定的互动方式或是结果?对此,现有的规范竞争研究并未给出答案。
在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的国际关系中,支撑各种权利的规范本身都是已经相当成熟的规范。最重要的是,这些规范在众多流域国家之间分别形成了一定数量且稳定的遵从范围。因而,规范竞争已经具备了作为自变量展开研究的必要性,使规范竞争与行动者之间的互构成为值得报之以研究热情的问题。
二 行动者对结构的建构:中层理论在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应用现状
中层理论最初出现在社会学研究中,其提出者罗伯特·默顿(Robert K.Merton)认为,对中层理论的提倡是因为亟须建立与阐释“统一性理论”不同的框架。[53]在国际关系研究中,中层理论的应用同样建立在与系统论研究相区别的基础上。中层理论的分析方法有三个研究特征。第一,强调研究对象并非系统论中结构性指标驱动下的支配对象,并受结构力量的制约。相反,研究对象在其行动的场域中,作为主体角色而存在,具有实践特征。第二,中层理论的分析单位不似系统论中结构作为分析单位,比如权力结构、制度结构、观念结构,而是注重抽取更次级的研究单位作为观察对象。第三,中层理论力图避免系统理论的“趋势论情结”。也就是说,系统论的整体主义研究方法总有一种把复杂的历史现象做简单的单线趋势处理的倾向,规避其在不同时空中可能会具有的差异性。而中层理论的研究结果则试图展示研究对象的能动性,注重对其活动过程的分析,并且重视过程中“情境”和“场景”这些因素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关联性。
(一)社会结构与行动者互构理论
结构与行动者的互构是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议题。近年来,建构主义一直致力于规范与行动者互构的研究。斯蒂文·伯恩斯坦将社会结构定义为已经制度化的规范群,具有等级特征的秩序,这种秩序是由那些协调和定义国际互动的、有先后顺序的价值所构成。[54]玛莎·芬尼莫尔认为,社会结构是指行为和社会制度的规范。[55]最初,建构主义受制于把规范作为给定的和外生的研究对象来对待,研究成果大都在结构与行动者单侧互动(偏向于社会结构建构行动者的身份和利益)方面开花结果。玛莎·芬尼莫尔作为规范研究的代表人物,开始关注社会结构的来源与内容以及行动者的能动作用。其中,《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是结构与行动者互构理论的重要代表作。
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者之间的互构,玛莎·芬尼莫尔认为,一方面社会结构由行动者建构,另一方面社会结构会反过来影响和重建行动者的方式。[56]这个研究包括两个研究逻辑:一是分析社会结构的内容可能是什么,可能会产生什么力量或者说这样的内容可能对行动者产生什么影响?如何影响行动者的方式?二是社会结构并不是真空状态的存在或产物,它的产生来源可能与行动者的性质有关。比如行动者根据自己对所处情境的理解,依据自己可能需要什么而采取特定行动,由此建构了某种社会结构。本质上,互构研究是分析社会结构的力量和行动者力量之间联系的方式,[57]不仅可以从静态上研究行动发生的原因,还可以了解行为变化的动态过程,理解社会生活和变化的本质。
尽管玛莎·芬尼莫尔、彼得·卡赞斯坦等国际关系研究者有意识地建构完整的互构理论,却无奈于国际关系研究中体系方法的禁锢,仍然无法在社会结构与行动者互构之间实现平衡。在社会结构与行动者的互构中,研究者倾向关注社会结构对行动者的影响,大部分学派均选择研究国际关系的社会结构而非世界政治中参与者个体的作用。英国学派主要分析规范性的结构和社会因素对个体行动的影响,而建构主义的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也同样致力于结构主义与行动者关系的单侧研究倾向。[58]杰弗里·切克尔(Jeffrey T. Chechel)曾对行动者能动作用在互构中的缺失表示了遗憾,指出从国内层次展开对行动者能动作用的研究为数很少,[59]并建议应致力于中层理论在互构理论中的建构。这需要一个聚焦于国内分析层次的理论,即关注行动者的能动作用,理解规范是怎样产生的,又是怎样随着时间和空间发生变化的。中层理论从方法论个体主义的角度审视社会体系和进程,研究这些体系和进程如何扎根于政治实践中行动者的丰富经验。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分析行动者对社会结构的建构需回答几个问题:国际关系中的行动者如何认知(perceive)自己以及角色与决定?这些认知是如何聚集为某种必要的特征,成为一种有规律的基础,形成并加强了其所构成的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同时,又反过来建构了社会实践。[60]
(二)中层理论在国际关系规范研究中的应用:行动者的能动作用
就规范作为结构特征,在其与行动者互动的研究中,中层理论应用的趋势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关注行动者的能动作用,出现行动者对社会结构建构的研究转向;另一方面,关注行动者能动作用的起源和变化,专注于能动者的活动场域,以期发掘结构的来源与变化。
研究者对于行动者能动作用的挖掘始于规范变化的分析中。部分学者认为规范变化源于规范内部,即由行动者对某一规范意义的竞争而引发。竞争产生可能是由于有些规范本身意义含糊以及规范本身的规避性(elusive),所以为各种行为体对规范意义及有用性的不同解读预留了空间,[61]为规范的互相干扰创造了内部动力。亚历山大·乔治(Alexander L. George)认为,冷战期间,苏联与美国建立的竞争规范即是如此。为使对规范的解释有利于自己,美苏分别在规范内容上留下了漏洞(loop-holes),即规避性的内容,以取得由于在规范理解上所存在的差异性而在解释上获得有利的优势。[62]尼古拉斯·奥努弗(Nicholas Greenwood Onuf)认为,规则通过言语行动(speech-action)实现其对世界的建构作用。[63]具体有三种方式,分别是断言性行为(assertive rules)、指令性行为(directive rules)以及承诺性行为(commitment rules)。基斯·冯·克斯伯根(Kees Van Kersbergen)认为,如果呈现出断言性行为的制度环境特征,其建构的社会秩序只能是一种弱规则的而非规定性的秩序状态。在这种制度环境中出现的规范,极容易在内部引发行动者对规范不同意义的竞争。这一观点不仅弥补了仅把规范作为一个“事物”(thing)而非“过程”(process)的研究弱势,而且将行动者的能动作用作为规范变化“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变量,提出了规范竞争可能是“行动者创造的结构”这一结论。
另一位研究者韦恩·桑赫兹(Wayne Sandholtz)则提出了“什么条件下,规范意义的含糊性会导致规范内部的竞争”的研究问题。他认为,在规范本身存在含糊性的前提下,实践中追求有用性最大化的理性行为体具有施动性。当行为体的某个具体行动和既有的规范结构之间发生冲突,就会引发行为体关于这个规范的论争,规范产生变化。规范的变化动力主要来自规范内部,可能是因为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所引发,也可能是漏洞与行为体施动性的结合。规范变化是实践的结果,是一种过程的结果。[64]
杰米·加斯卡思(Jamie Gaskarth)也是一位关注行动者在规范传播中的能动作用的学者。他从道德哲学在国际关系中的研究现状着手,认为国际关系的研究多关注道德广义上的结构,比如规范结构、法律规则结构,以及此类型的规范结构对个体所施加的道德影响。但是,对于在此结构中个体品德的反作用却很少给予注意。作者认为,道德理论有两种主要研究观点:一种是决策导向型品德伦理(decision-oriented virtue ethics,DOVE),强调道德在决策过程中的功能性作用;还有一种是构成性品德伦理(constitutive virtue ethics,CVE),关注品德在社会规范形成和作用中的构成性作用。作者更认同后者的研究取向,强调行动者对规范结构的建构作用。杰米从CVE的角度,以国际刑事法庭为案例分析了在由不同品德构成的众多规范的竞争中,支持国际刑事法庭的规范是如何通过特定的品德形成和维持的。[65]
苏珊·史宝格(Susanne Zwingel)详细分析了国际女权作为一种规范在全球扩散的过程。[66]作者在研究中,用“旅行”(travel)一词来描述规范扩散的过程。她指出,规范扩散并不仅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同时也是自下而上的过程。前者是指规范具有稳定性,形成之后类似于强迫性的直线型传播过程,接受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后者则意味着受各个层次中个体行动者能动性的影响,当规范传播时,受到处于特定情境中的行动者(contextualized agency)的影响,接受者反而会让规范产生变化,使其更符合具体的情境要求。
20世纪90年代末期,规范理论的研究方法开始倡导诸如历史情境研究这样的国内层次研究方法。伊丽莎白·基尔(Elizabeth Kier)和江忆恩(Alistair Johnston)分别对法国与中国的战略文化及思想的规范性起源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对新功利主义的解释进行质疑时,两位研究者就指出战略文化和军事思想不能简单地由外部或内部因素从功能角度予以决定,战略文化和军事思想反映了更加广阔的文化和政治力量的运动。[67]奥蒂耶·克劳兹(Audie Klotz)通过多案例的比较分析种族平等规范的传播,并解释了不同国家的国内因素如何影响国际社会结构的形成。[68]切克尔提倡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建构转向,认为需要建立一个社会结构建构的中层理论,借助国内层次的各种变量,发掘行动者的能动性。唯有此,才有可能解释有力的社会结构(规范)首先来源于哪里,同样重要的是,这些社会结构为什么以及如何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69]
(三)中层理论在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规范竞争中的研究意义
在上述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者互构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本书一方面借助此理论分析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中规范竞争与流域国家在水关系中的互动;另一方面,借助国际河流的经验事实,尝试对社会结构与行动者互构的理论进行两点拓展。
一是互构中的社会结构主要指某个特定的规范。然而,在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这个特定的领域中同时出现两种指导行动者行为的规范,并形成竞争性的社会结构时,它会如何建构行动者以及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这是本书首先试图回答的问题,即规范竞争作为一种社会结构,如何与行动者互构?二是从上述中层理论的应用现状可以看出,其研究起点主要是从国内层次出发,以连接结构与个体。作为本书的研究对象,流域国家并非只是一种时空状态下的存在。从其所处的空间场域来看,它是具有二维特征的一个行动者,既可以从国内场域来观察其行为,又可以从流域内特定的社会情境来分析其行为。在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中,行为体围绕“谁应该拥有权利及拥有多少”与“如何使用国际河流”,形成了关于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的共有知识。为什么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共有知识?在什么条件下产生,是情不自禁还是情非得已?本书通过建构一个中层理论,在(权利规范竞争)结构与(流域国家)行动者之间插入一个新的层次,即流域内水关系。通过聚焦这个新的空间,首先解释权利规范竞争的产生需要什么样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与行为体所处的特定的文化、政治及历史情境又有何关系?其次,正如玛莎·芬尼莫尔指出的那样:“规范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其解决与当地条件与特性而定。”[70]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中的社会结构不是某一特定的规范,而是由两个不同规范的竞争所建构的社会结构。因此,需要进一步分析竞争中的权利规范持有者分别作为自我和他者,从其所嵌入的特定情境下来认知和框定自我的权利及合法性时,会以何种态度和方式对待他者所持规范的适当性和权利的合法性?而这个问题决定了竞争中的权利规范是否有可能出现指向合作的政策调整。
总之,主流的科学实证主义研究方法论使众多的研究兴趣集中在如何建构一个宏大的体系理论,以反映关于世界的普遍性真理、规律和规则。因此这种方法极大地局限了研究范围,也使很多必须从个体主义的方法论来解释的现象未能得到充分解释。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为规范竞争研究提供了这样一个研究素材,即当某个特定领域不存在一个主导性规范时,众多规范之间的竞争所产生的社会结构与行动者是如何互构的?这一研究包括两个研究问题:规范竞争是如何建构行动者以及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规范竞争是如何产生的,与行动者的性质有何关系?
社会结构与行动者互构的理论为分析四个国际河流流域的分配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参照物。借助此理论,本书认为,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领域中,权利规范竞争是社会结构,而行动者主要是流域内的主权国家。社会结构与行动者互构在本研究中则表现为规范竞争与主权国家的互构。其中,水权争议是权利规范竞争对行动者(流域国家)建构的结果,显示了社会结构对行动者的影响。规范竞争是行动者在流域内,以水为介质而形成的互动中产生。流域国家对国际河流的不同理解,以及对与其他流域国家关系的定位,建构了众多且具竞争性的水资源分配行为规范。
三 案例研究方法
案例一般可以根据数量分为案例内(within-case study)和案例间(cross-case study)。单一案例的案例内研究是指对单个的案例或一小部分案例做精密研究,其目的是理解和其具有相同性质的一类案例。[71]比如以法国大革命作为研究现象,那么它只涉及一个案例,但是这个案例可以由n个观察组成,因为变量可以是只关注一个时间点上的自变量和因变量,也可以是不同时间点上的自变量和因变量。同时,它也可以是在一个时间点上,却跨越了不同空间的变量,比如某一时间内,法国各大省、各地方、各团体及至各个个体都可以作为空间变量。法国大革命这个案例就可以包括若干个观察,属于案例内研究的方法。
本研究采取单一案例的案例内研究方法,研究对象是国际河流的水资源分配问题,由对四个流域的观察组成,分别是恒河、约旦河、尼罗河、幼发拉底河—底格里斯河。在时间上,以20世纪90年代前后为分界点。按照时间与空间的变化,理论上本研究大致包括八个观察。为了避免重复性的分析,本研究将整理为四个观察。其中,尼罗河与两河流域作为没有产生合作案例的两个观察,而约旦河和恒河流域则作为产生合作案例中的两个观察。
之所以选择以上四个流域作为观察对象,第一个原因是干扰变量在这些流域中基本一致,这样便于对干扰变量进行控制,使研究结果更可靠一些。在263条国际河流中,并不是只有这四个流域中存在分配问题。但是分配问题是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且至今仍然制约主导着这四个流域中水资源分配合作的问题。
选择这四个流域的第二个原因是这些流域内的国家均是发展中国家,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四个流域中的国家大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相继独立。因而,主权、领土完整对于这些独立时间不长的国家来说,具有相对不一样的意义和情感。同时,又因为刚刚独立,动荡的国内政治、社会不稳定,宗教及文化的竞争与冲突,身份问题以及伴随而来的观念冲突交织在一起,并与地区冲突构成复杂的流域背景,影响国内政策制定者对流域内水关系的认知。同时,农业在这四个流域中均是主导性的经济形式。大部分流域国家在独立之后,粮食自足成为不得不面临的一个严峻形势。在这种情况下,水成为对粮食安全和灌溉农业发展至关重要的条件。更甚者,很多国家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国际河流成为其维持大规模的农业用水需求的唯一来源。
第三个原因是基于水文学意义的考虑。四个流域基本都处于干旱或是半干旱地区,流域内的水文形势通常都不稳定,雨量和年径流量也经常变化莫测。与气候湿润且水文形势稳定的流域相比,这种气候类型和水文环境更容易引起流域内国家对水量分配及使用的关注,并引发水权争议。
此外,在以上流域中,至少有一个国家在流域内居于权力优势的一端。恒河流域的印度,约旦河流域的以色列,尼罗河流域的埃及,两河流域的土耳其均是流域内权力结构中的上位者。这些国家均将与邻国共享的水资源视为具有巨大战略和经济价值的资源,[72]其优势地位无疑会对流域内的合作进程产生影响。
案例内研究是从一个特殊案例中所包含的某个特殊事实中产生问题意识,研究目的是生成假设。也就是说,从案例中能发现新的问题。案例内研究法较容易获得因果机制,即因变量和自变量之间是通过什么方式联系在一起的。但是,案例内分析方法的有效性只局限于所研究的样本之内,而不能适用于研究样本以外更广泛的范围。因而,本书的研究假设也只限于所研究的四个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