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教育评论(2019年第1期/总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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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注重民族高等教育多样办学形式阶段(1978~1991年)

1978年4月至5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邓小平做出重要讲话,确立了“教育事业必须同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方针,为全国教育工作的恢复和改革提供了方向。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指导我国教育工作“运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思想武器,正确地总结历史经验”[10],实现了教育领域的拨乱反正,为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奠定了基础。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的四化建设和繁荣发展,需要大批建设人才,必须发展各类学校教育……国家应采取特殊措施,重点扶持民族教育,逐步建立适合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的民族教育体系。”由此指出要采取多种途径和多种方法发展民族高等教育和民族师范教育。1981年2月,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族教育的历史经验,认真研究了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展民族教育的问题,深刻认识和加强了民族教育工作的战略意义。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使民族教育体制改革有了总的方向。在这一阶段中,我国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内容主要表现在改革与发展民族学院,发展高等学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大力开展民族师范教育、培养少数民族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支援活动,为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入学创造条件五个方面。

(一)改革与发展民族学院

民族学院最初是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而设立的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族学院为国家培养了一大批民族干部和各方面的建设人才,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学院在招生、教育等各方面的工作都未能正常开展,民族学院受到破坏。1979年8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第五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明确提出:“民族学院是主要培养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社会主义新型大学。它既有培训政治干部的部分,又有培养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学科。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少数民族综合大学,而是兼有这两个方面的少数民族高等学校。”会议总结了民族学院办学的成就和经验,批判了“文化大革命”中“左”倾思潮对民族学院教育事业的干扰和破坏,并为民族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根据这次民族学院院长会议中总结的经验,1979年11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总结了民族学院建立和发展的经验,指出在新时期下,“各民族学院必须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坚决执行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民族工作的任务,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同时报告指出,民族学院在新时期的工作重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切实把教学作为学校经常的中心工作;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搞好学校的基本建设;拟订积极可行的发展规划。这一报告使民族学院的工作重点得到了转移,为民族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道路。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印发《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办好和发展民族学院……国家要采取积极措施,选派少数民族留学生出国深造,有计划地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的科技人才。”强调民族学院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时,要重点培养大批高级科学技术和管理人才,而不是之前仅强调培养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这体现出民族学院落实邓小平“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的思想,把培养科学技术人才放在教育工作的首要地位也体现出我国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理念转变。1984年9月,全国民族学院书记、院长会议提出民族学院的办学方针和任务必须适应当前民族地区“四化”建设和“三个面向”的要求。这次会议在民族教育发展史上的意义在于:首次提出工科专业建设问题和首次强调民族学院要发挥优势,办出自己的特色。[11]同时这也是民族学院建立以来在办学方针上的一次重大调整,强调民族学院是培训政治干部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并重的综合性少数民族高等院校,使民族学院在办学模式上完全进入正规化高等院校的行列。民族学院办学方针的转变,适应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新形势对民族学院提出的新要求,为民族学院的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改革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由此,我国民族学院的招生计划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制度得以改革,改变过去学生全部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生,毕业生全部由国家包办的制度,实行国家计划招生、用人单位委托招生和在国家计划外招收一定的自费生三种办法,毕业生根据入学方式通过多种渠道就业。民族学院的办学自主权也有所扩大,在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计划的前提下,民族学院“有权在计划外接受委托培养学生和招收自费生;有权调整专业的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编写和选用教材;有权接受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教学、科研、生产联合体;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和任免其他各级干部;有权具体安排国家拨发的基建投资和经费;有权利用自筹资金,开展国际的教育和学术交流,等等”。

在民族学院的研究生教育上,1977年以前,全国民族学院中只有中央民族学院在1956年开始招收研究生;恢复高考制度以后,西北民族学院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系在1979年4月设藏语言文学和蒙古语言文学两个专业,1979年云南民族学院开始招收政治经济学(民族经济)、云南民族史等六个专业的研究生,青海民族学院开始招收藏缅语族语言文学研究生。[12]198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通过,分别对“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的获取资格、条件、要求和颁发单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学位制度得以建立。中央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学院、云南民族学院、青海民族学院等民族学院的一些学科开始陆续得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我国民族学院的研究生教育得到了法律上的规范,民族高等教育学术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有了政策规范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后,经过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族学院的恢复和改革,我国民族学院教育得到了多层次、多形式改革,基本形成了以本科教育为中心,研究生教育、预科教育、成人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共同发展的教育体系,民族高等教育开始蓬勃发展,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在“文革”中受到破坏的中南民族学院在1981年开始恢复招生,1984年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建立,1989年鄂西大学更名为“湖北民族学院”,全国民族院校的数量从1978年的10所增加到1989年的12所,在校生数从1978年的6902人增加到1989年的22932人,教职工从1978年的4888人增加到1989年的10461人,专任教师从1978年的2121人增加到1989年的4484人。[13]民族学院教育在质量不断提高的同时科研活动也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历史文化等各方面都进行了大量的学术研究,为整理和保护我国少数民族历史文化资料、繁荣中华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发展高等学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

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是党和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才而采取的特殊政策措施。根据2005年6月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民族预科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民族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都是我国民族高等教育的主要形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央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贵州民族学院等大学都开设了民族预科班,民族预科教育在那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民族班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80年6月,教育部发布《关于1980年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试办少数民族班的通知》,决定“从1980年开始,有计划、有重点地在部分全国重点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以后视情况逐步扩大……今年(1980年)除北京大学民族班是本科外,都是预科班”,在招生上规定在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除北京大学仍按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录取外,其他预科班招生如在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不足计划招生数时,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但以降低总分30分为限”。1980年先在教育部所属五所重点高等院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大连工学院、陕西师范大学)试办少数民族班,在原定招生计划以外共招生150人,从内蒙古、新疆、广西、云南、贵州、四川等六个省、区招生。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发布《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再次强调在“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省的一般高等院校,要积极举办民族班”。此后,教育部每年都会发布文件对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班的招生管理进行规定,开设民族班、预科班的高等院校逐年增加,截至1983年,我国高等院校共办了32个班,共招收了全国20多个少数民族的1200多名学生。1984 年3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发布《关于加强领导和进一步办好高等院校少数民族班的意见》,对1980年以来高等院校办民族班所取得的成就进行总结,强调了高等院校民族班对加速民族高等教育发展、贯彻民族政策以及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规定“高等院校民族班分预科(含预科部或基础部,下同)、专科和本科三种”,明确了不同类型民族班的主要任务,并对民族班的招生、教学、管理、经费等具体事项进行规定。1984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国家举办民族高等学校,在高等学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专门或者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并且可以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的时候,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对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特殊照顾。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完成学业。”从法律上承认和规范了高等学校民族班、民族预科班的教育。此后,教育部通过一系列政策文件不断增加民族班的数量,如《关于1986年继续在部分高等院校举办少数民族班的通知》等,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得到快速发展。

(三)大力开展民族师范教育,培养少数民族教师

1979年10月,国家民委、教育部在《关于民族学院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中指出:“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逐步增设一些专业班次,培养师资、科学技术人才和文艺工作者等等……建设一支能够胜任本职的教师队伍,是提高教学质量,完成教学任务的关键。”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大力发展民族师范教育,培养一支合格的民族教师队伍。师范教育是教育的工作母机……大力加强和发展民族师范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一定要建立并办好一批民族师范院校……在发展民族师范教育的同时,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培训、提高在职的民族教师。”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强调,大力加强和发展民族师范教育是当务之急。各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各省,必须建立并办好一批民族师范院校。这些民族师范院校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有志为少数民族教育服务的汉族学生。民族师范院校的招生和毕业生的分配,都要照顾教育基础差的农牧区和山区,招生条件要适当放宽。一般的师范学院和师范学校也应设民族师范班,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入学。[14]1981年8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报告》中指出:“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提高工作,这是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也是教育事业调整的主要内容。”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一支有足够数量的、合格而稳定的师资队伍……把发展师范教育和培训在职教师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战略措施……从幼儿师范到高等师范的各级师范教育,都必须大力发展和加强”。将发展民族师范教育和培训民族师资置于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位置。1985年6月,教育部在兰州召开了西北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的工作会议,成立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师资培训中心,其性质属于民族高等院校,主要任务和培养目标是为西部五省区培养具有较高水平的普通高中、中等师范学校和大专院校部分学科的少数民族教师以及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的少数民族基础课教师,适当兼顾上述省区教育比较落后的汉族地区紧缺专业的中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师资的培养。[15]培训中心采用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原则,为西北边远民族地区培养了一大批合格师资。此外,国家还将培养“双语”教师作为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建设的重点。1991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中指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培养民族语文和双语文教师。”

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指导下,我国民族高等师范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1978年,全国少数民族专任教师的数量为394551人,1992年为724211人,普通高等学校中少数民族专任教师占全国专任教师总数的比重从2.9%提升到5.0%。[16]少数民族师资在数量和质量上的飞速发展,为各民族地区输送了大量师资,为改变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落后面貌做出了贡献。

(四)积极开展教育支援活动

积极开展内地支援民族地区教育活动是我国提高民族高等教育质量、加快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在民族高等教育政策的内容方面主要体现在国家重点大学对民族学院、民族地区高校的对口支援活动上。1981年5月6日,教育部在《关于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人员调整工作的几点意见》中规定:“支援边远地区和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的高等学校,是重点高等学校和老校应承担的一项光荣任务。”党和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内地支援边疆地区民族高等教育,如1981年10月《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选派第三批援藏大学教师的通知》、1982年6月《关于组织部属高等学校教师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高等学校讲学的通知》、1982年10月《关于支援边疆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通知》、1987年11月《关于内地与边远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支援协作会议纪要》等。为了进一步加强内地发达地区与边远民族地区高等院校之间的支援协作,促进边远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于1987年8月召开内地与边远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支援协作会议。[17]这次会议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内地与边远民族地区的教育支援协作工作的经验,以及边远民族地区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事业所取得的成就,进一步推动了边远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此外,在支援活动中,党和国家还致力于改善民族地区高等院校办学条件。1982年10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支援边疆民族地区高等院校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通知》中要求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将多余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支援边疆民族地区高等学校。新疆、西藏、内蒙古、宁夏、广西、贵州、云南等地区的高等院校都得到了来自内地发达地区高校在物资、师资上的帮助,中央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学院、云南民族学院、新疆大学、广西大学等一大批高等学校都得到了对口支援,民族地区高等院校和民族学院的条件得到极大改善,民族高等教育快速发展。

(五)为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入学创造条件

对少数民族考生实行降分、优先录取的政策是党和国家为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机会而实行的政策之一。1981年2月教育部在《1981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中指出:“高等学校录取学生,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1987年4月国家教委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中指出:“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对散居于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班招生,从参加当年高考的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中,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强调,高考招生应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录取的比例应力争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18]1991年1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高等院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仍继续实行适当放宽报考录取条件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办法,同时要下大力气办好预科班,逐步扩大从预科班录取新生的比例。对在校学生要加强管理教育,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毕业生。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要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1992年11月国家教委颁布《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少数民族子女入学创造有利条件,规定:“中等以上学校可根据当地情况,必要时对少数民族子女可适当降低分数线。”

为少数民族教育投入专门经费是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入学机会的又一政策。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在《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最好在财政上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费。此外,建议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地区事业补助费、边境地区基建补助费中划出适当比例,作为发展民族教育之用。国家拨给的民族教育经费,一定要用在少数民族身上,绝对不许克扣挪用,包括那种有了补助费就少给或不给正常经费的做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所需的物资、设备,如教育专用运输车等应认真予以解决。” 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强调,发展民族教育事业需要较多的经费。国家拨给的民族教育经费,一定要专款专用,绝对不许克扣挪用。[19]1992年国家教委在《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国家用于发展民族教育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并设立“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除拨出正常的教育经费外,还专门设置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1980年实行财政体制改革后,这笔经费由省、自治区包干使用。从1985年起,国家每年拨出一笔专款,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教育,其中50%以上用于民族地区。从1990年起,国家又另外设置一笔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以解决一般教育经费的不足。1991年1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各有关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在内地举办的西藏班(校)和其他民族班办班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国家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直接用于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八五’计划期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这项专款可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