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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司合并与分立、增资与减资、解散与清算
一、公司合并与分立
(一)公司合并
1.公司合并的形式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的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做出合并决议。公司在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应当就公司合并的有关事项做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合并后,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
3.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几个部分,成立新的公司,新的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继续存在;二是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解散,新分立的公司成为新的公司法人。
2.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做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3.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