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年罪犯群体特征、犯罪特点
社会特征不同的群体往往有不同的社会心理和社会行为,直接影响到该群体的主观意愿和行为选择。研究老年犯犯罪问题首先需要对该群体的社会特征进行分析。
(一)群体特征
1.性别和年龄。从性别看,这一罪犯群体以男性为主,男女性别之比大约为2.51:1,而上海监狱系统在押罪犯的男女之比是18:1,这说明老年女犯在女性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较高。从年龄看,55~60周岁的占20.3%,61~65周岁的占41.5%,66~70周岁的占23.3%,71~75周岁的占8.5%,76周岁及以上的占6.4%。70岁以下的占75.1%,70岁以上的仅占14.9%。其中,老年女犯在55~60周岁的占65.2%,老年男犯在61~65周岁的占50.3%。从统计结果反映出,老年男犯的平均年龄比老年女犯平均年龄大。
同时,经平均数差异检验,南汇监狱老年罪犯平均年龄(64.91岁)与全市老年罪犯平均年龄(63.47岁)存在差异,南汇监狱老年罪犯平均年龄略高于全市老年罪犯。
2.户籍分布。调查显示,老年犯群体中,上海户籍的占78.8%,外地户籍的占21.2%。老年犯中上海户籍的占大多数,这与全市罪犯中外省籍犯占多数的情况相反。
3.教育程度。调查显示,老年犯中,小学以下的占14.5%,小学的占14.1%,初中的占31.6%(其中女性老年犯是初中文化程度的占59.1%),高中、技校或中专的占12.4%,本专科的占25.2%,硕士及以上的占2.1%。老年犯的总体文化程度不低,且分布较均匀,其中初中及大学文化程度较多,尤其是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例低于全市罪犯比例,大学比例则相应高于全市比例。〔1〕
4.家庭情况。调查显示,已婚的占69.1%,离婚的占23.2%,丧偶的占4.7%,同居的占1.7%,未婚的占1.3%。其中入狱前与配偶关系较好的占68.8%,一般的占24.7%。可见其与老伴关系普遍较好。同时,无子女的仅占2.9%,有一或两个子女的占75.7%,多个子女的占21.4%。其中入狱前与子女同住的占62.1%,抚养孙子孙女的占31.2%。入狱前与子孙的关系好的占75.5%,一般的占21.8%。可见老年犯总体上与子女的关系较好。
5.退休情况。调查显示,他们中已退休的占56.6%,尚未退休的占43.4%。老年犯退休后犯罪的比例略高于退休前犯罪比例。其中女性老年犯是退休后再犯罪的占到65.7%,男性老年犯占52.6%。因此,老年人退休后犯罪的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关注。
6.入狱前社会地位及职业。调查显示,老年犯认为自身未进监狱前其社会地位较高或很高的占28.5%,一般的占到64.2%,认为地位较低或很低的只占7.4%。同时,通过调查他们从事的职业也发现,原先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占25.2%,从事服务行业的占13.7%,生产工人、运输工人的占11.9%,专业技术人员占11.5%,办事人员占8.4%,无业者和建筑工人较少,不便分类的占到14.2%。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老年犯的社会地位的高低与他们原先从事的职业存在一定的关系,企事业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
7.健康情况。调查显示,58.8%的老年犯认为自身健康,18.5%表示自己偶有小病,22.7%认为自己身体较差。相对而言,55.1%的女性老年犯认为自身有病,而男性老年犯只有35.5%。老年犯患病主要为慢性病,具体表现为:高血压占63%、冠心病占25.6%、关节炎占22.3%、腰椎间盘突出和坐骨神经痛占20.6%及老慢支占18.1%(详见下表)。同时,调查显示,87.4%的老年犯认为自己心理健康情况较好,8.9%的人认为自己有心理障碍,3.7%的人认为自己有精神疾病。
老年犯疾病(自述)分布情况表
8.原判刑期及余刑情况。调查显示,老年犯的原判刑期分布情况是:10~15年(不含10年,含15年)居多(35.2%),无期、死缓次之(23.7%),5~10年(含10年)第三(20.3%)。可见,老年犯原判刑期在10年以上的占到65.7%,这表明老年犯中重刑犯居多。此外,老年犯中余刑在5年之内的占43.44%,6~10年的占到31.6%,11~15年的占到14.9%,16年以上的占2.6%,无期的占7.5%。74%的人余刑在10年以内。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老年犯其入狱时长与原判刑期在0.01水平上有显著相关且其相关系数为0.662。即判刑年代越早的人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所判刑期越长。
9.认罪服法。调查显示,52.6%的老年犯认为法院判决与自身罪行相当,43.9%的人认为判刑较重或过重,有3.5%的人认为判得较轻。
10.改造信心程度较高。调研中,我们设计了老年犯改造信心的项目。73.7%的人表示对完成改造很有信心,20.7%的人表示“一般”,信心不足的只有5.6%;同时,85.7%的人表示自己出狱后不会重犯。这从某种意义上说明,老年犯改造信心程度相对较高。
(二)犯罪特点
1.单独犯罪明显。调查显示,老年犯大多为单独犯罪(65.4%),但是两人共同犯罪(19.4%)和三人以上团伙犯罪(15.2%)也不鲜见。
2.经济犯罪显著,暴力、攻击性倾向不明显。调查显示,老年人犯罪以诈骗(39.9%)、职务犯罪(19.3%)为主。在毒品犯罪方面,女性老年犯比例(14.5%)比男性老年犯(5.3%)高。在破坏经济秩序方面,女性老年犯比例(11.6%)也比男性老年犯(5.3%)高。男性老年犯在杀人(10.7%)、强奸奸幼(10.7%)的比例都分别比女性老年犯(4.3%)、(1.4%)高;相对青年人犯罪,老年犯在盗窃、抢劫、伤害方面的比例较低,只占犯罪比例的1.6%。由老年人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其所实施的抢劫、杀人等暴力型犯罪较少,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犯罪形式。
3.犯罪动机多样化,冲动性犯罪不明显。调查显示,老年犯认为自己犯罪是出于“一时冲动”的占31.1%,认为“不是违法行为不会有代价”的占20.2%,“不顾后果”的占16.4%,抱侥幸心理的占22.6%。犯罪预谋上,出于冲动的占39.9%,但认为“说不清楚”的占到57.5%。
4.初次犯罪多,退休前后案发较高。调查显示,绝大部分人为初次入狱(76.6%,其中也包括少数自然老化的罪犯),犯罪年龄靠近退休前夕。第一次犯罪年龄在51~60岁的占比最高(42.7%),其次为41~50岁(21.9%),第三为61~70岁(15.6%)。入狱年龄主要集中在51~60岁,占49.15%,次之为61~70岁,占35.17%。
调查也发现,老年犯重新犯罪率达到23.4%。其中,老年犯其入狱次数与第一次犯罪年龄在0.01水平上有显著相关且其皮尔逊相关系数为-0.585。即首犯年龄越小的,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重新犯罪甚至多次犯罪的可能性较高。
5.犯罪类型发生变化。20世纪80年代,老年人犯罪主要以诈骗、强奸奸幼、盗窃为主,但20世纪90年代至今,这些传统犯罪类型发生了巨大变化。尽管诈骗犯罪仍占首位,但职务犯罪迅速上升,仅次于诈骗犯罪,毒品犯罪从无到有,强奸奸幼犯罪明显下降。值得一提的是,男女犯罪案由类型中,女犯的毒品犯罪、破坏经济秩序犯罪远远高于男犯。这主要是由男女性别差异决定的。[11]
老年犯案由分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