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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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题之解决:改进监狱执法证据工作的路径

证据制度健全是一个国家行政程序民主化水平的标志。凡是执法水平和民主化水平较高的国家,其行政程序法中有关行政证据的规定就比较全面,反之则较简单。在总体上,我们要实现从“证据原则到证据规则”的转化,从“抽象的理念证据法到具体的应用证据法”的适用。[9]

(一)制定监狱执法证据规范

迄今为止,尚未有部门制定统一的监狱执法证据管理规定,而实践中我们又离不开证据规范。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应该制定统一的《监狱执法证据规则规定》。当前,我们不妨在实践中参考诉讼法类的证据管理规定,制定《监狱执法证据收集、保全要求与程序规范》。因为监狱工作的特殊性,既有行政执法性质又有刑事司法性质,因此证据的划分和要求也没有必要“一刀切”,毕竟刑事类证据要求严格于行政执法证据。例如,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狱内案件侦查上采用严格的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在日常执法和管理上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证据规定。可以根据具体工作和案件的性质,把证据种类和要求分类规定,制定不同的要求,针对性规定应该收集保存哪些证据、从哪里收集、如何收集、如何调取、如何保存、保存多久、责任追究等。

(二)完善执法证据工作机制

1.制订工作方案,即精心准备,制订取证方案。证据收集必须周密计划,事先安排。尤其对于牵涉罪犯较多的地下航线活动,应当仔细研究,针对需要证明的问题,确定调查取证的方法、步骤、力量,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调查取证计划方案。

2.限定时间节点,即必须积极主动,及时出击。监狱民警直接管理罪犯,罪犯活动区域有限,对外交往被隔绝,因此,监狱环境下的主要优势是取证快捷有效。监狱在查办罪犯违纪案件中,往往将收集证据与制止违法融为一体。狱侦民警对于已掌握的案件线索或已进入调查阶段的案件,应当积极主动地抓住战机。

3.明确工作要求,即必须客观全面,深入细致。民警收集证据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应当通过脚踏实地的调查工作,如实收集客观存在的证据。切忌先入为主,随意取舍,更不允许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弄虚作假。同时,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只有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才能查明案件的全部情况,对案件及事实取得正确认识。

4.严格证据保全,即明确保管方法与责任人。保全证据是指对已经发现的证据用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加以提取和妥善保管的活动。在收集证据的活动中,固定和保全证据是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民警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采取符合程序规范的措施和科学方法,将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固定下来。只有将发现的证据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合法取得,妥为保管,才能保证所有证据的效力。例如,某犯与他犯嬉戏时自己不小心摔倒在地,面对这种情况,应当首先固定罪犯书写的事情经过、他犯旁证、就诊记录、事发前后及事发时的视频录像、询问笔录或者谈话录音。将这些收集到的证据分类,形成逻辑严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建立证据目录清单,注明保管人及位置。由此形成的证据链,既使多年之后罪犯无理索赔,监狱也可以从容面对,依据证据和法律予以回应。

(三)推进民警的专业化培训

1.加大教育引导,树立执法证据意识。现代监狱不仅要在设施设备、安防技术上现代,更要在执法理念上现代。因此,必须教育民警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改变“重搞定,无法定”的粗陋执法习惯。在执法中,民警要树立证据“真实、合法、关联”和关键证据录音录像、保存有效的意识。围绕罪犯改造行为事实和规定情形收集事实、固定证据,提高“用证据说话”的能力。

2.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证据工作能力。监狱可以通过邀请专家授课,组织力量开展执法证据研究、实务工作探讨、执法证据梳理自查等活动,培养民警在证据工作上的能力。只有民警做到程序严密、证据严谨,监狱执法行为才能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经得起推敲,才能保证执法的严肃性,提高执法效率。

(四)促进监狱的证据法研究

目前监狱工作者研究实体法较多,研究程序法较少,对执法证据规则、证据工作程序的研究更是凤毛麟角。监狱民警证据理念落后、工作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监狱学对证据工作关注少有关。若要改变这一不足,一是要监狱学界努力营造执法证据研究的氛围,积极调查证据工作的现状并结合证据学理论提出证据规范草案;二是实务界要树立靠证据执法的意识,归纳总结证据工作上的经验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