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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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监狱警囚信任度的基本路径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不可缺少的条件,外因的作用无论多大,也必须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此,警囚信任问题虽然发生在监狱这一封闭的环境里,但它不单纯是警囚双方是否诚信、是否守信、监狱执法公正的问题,而且是一个与社会制度的公正程度、社会价值的基本导向相关联的综合性问题。要解决警囚信任问题,必须从外部社会环境和内部监狱环境着手,通过一种较公正的制度安排和社会保障设置,依靠对法律系统、制度系统和规则系统的信任,减少和消除行为主体对自身安全和利益安全的顾虑,依靠对失信行为的严厉惩戒,提高失信成本,抑制投机心理。

(一)社会方面

在现代社会中,公平和正义已经成为国家司法所追求的根本价值目标。并且,司法公正已与法治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公民对法律的信任,都有赖于司法公正的建立。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标志,是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尊重、认同的心理态度和信仰程度。

1.加强和谐社会法治文化的建设。卢梭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法律虽是一种中立性的规则,但它始终体现着对人的尊重和关怀。正是法治及其法治文化所蕴含的价值认同,才使社会主体选择和信仰法律与法治。首先,中国法治文化的构建必须依赖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强大的政府力量和权威。其次,必须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协调、监督、公证等的作用,通过社会组织的宣扬、行动,使和谐社会法治文化倡导的价值观、基本理念和思维方式、行为方式深入到社会成员的意识与行为中。再次,通过学校、家庭、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社会科学等途径形成以法治化为取向的文化氛围,教育和影响公众的观念、态度和行为取向。最后,通过社会公众的参与,树立和巩固公平正义的价值观、人本主义的观念、重视义务履行的观念。

2.确立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巴伯指出:“如果法律在没有一个人有信任的地位,那么法律就会灭亡或变得腐败;但是反过来,如果已经出现了正当的不信任的那些人不求助于法律及其控制的现象,信任就会减弱。”[22]由于法律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和普遍的约束力,能够有效降低信任风险,能够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权威性调整,平抑和减缓贫富差距,能够有效惩治各种腐败,削弱不信任的基础,因此法律以其自身的品格和属性成为当下中国重构社会信任(警囚信任)的最为有效的制度机制。

3.大力加强国家诚信体系的构建。诚信是立国之基、治国之本,是一种潜力无比的精神资本。国家无信则衰,诚信是维系一切秩序、规范、制度的精神链条和纽带,是调节、支撑一个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要加强政府诚信、企业诚信和个人诚信。其中主要是政府诚信的建设,它是社会诚信的核心,是社会诚信发展的风向标和火车头,在整个诚信体系建设中起旗帜、导向的作用。其次,要加强法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如制定合适的诚信赏罚规则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最后,要通过教育加强社会诚信道德,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

4.注重调整、完善社会政策。李斯特曾言,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政策。社会政策的完善需要时间检验。对那些落后于快速转型期间社会实践的政策,一定要及时修改完善。这是因为社会政策只要符合法律法规,且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社会和谐,有利于人民生活,是可以根据形势变化而变化的。只有我们不断修改完善社会政策,并适合社会发展,才可能提高人民对政府、企业、组织等的信任。

(二)监狱方面

我们认为,监狱要提高信任度,一方面要从执法公正入手,逐渐打消罪犯和罪犯家属的疑虑;另一方面,从严格管理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的角度,让罪犯真正认可、接纳民警工作。此外,相关部门必须考虑民警工作的职业风险[23]问题。

1.塑造“阳光执法”的公信形象。增强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与罪犯及其家属的沟通,是缓解矛盾,消除误解、增进理解、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因此,监狱应及时了解并满足罪犯合法、合理的正当需求,大力推行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内涵的“阳光执法”,不断增强执法工作与警囚良性互动。一是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全面落实和深化狱务公开。监狱要做到监狱工作规范化,拓展狱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狱务公开与执法管理制度、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等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罪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立信于民。二是强化执法活动主体,加强执法监督。执法公开与民主监督是体现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发挥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和社会影响力,规范执法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使之真正成为监狱机关执法公开、公正的有力体现。三是正确面对媒体监督,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随着信息传媒技术的发展,新闻媒体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公众获取信息和反映意见的主要途径,执法机关在与社会沟通互动过程中,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新闻媒体的桥梁与媒介功能,正确引导媒体报道,理性对待和正确接受媒体监督,防止不适当的舆论压力给执法办案带来负面影响,实现执法机关、媒体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24]

2.切实关注和解决罪犯合理需求。毛泽东认为,人是可以改造的,但怎样才能使之脱胎换骨,重新做人?就要找准罪犯的需要,适当满足这种需要,使罪犯感到自己被重视,改造有前途,产生对新生活的希望。他还多次强调,“要把犯罪的人当作人,对他们有点希望,对他们有所帮助”。马斯洛的需求理论也告诉我们,每个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方肯定会有不同的需求。罪犯在监狱改造,其需求重点是生活需求、心理需求以及发展需求。因此,监狱要进行精细化管理,民警要善于与罪犯沟通[25],从细节入手,给罪犯以希望,在第一时间内关注到这些需求,尤其是不同人群不同的需求侧重点。可以建立健全深层次的罪犯自我倾诉机制,如发挥心理咨询的作用,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引导罪犯主动“暴露”自身需要,及时掌握隐藏于罪犯心中的各种问题,通过各种方式疏导罪犯的思想情绪,解决罪犯的合理需求,让他们在希望中改造,进而有效提高罪犯对监狱工作的信任度。

3.重视加强监狱民警的职业道德建设。英国哲学家洛克曾这样警告世人:“教育上的错误比别的错误更不可轻犯。教育上的错误正如配错了药一样,绝不能借第二次、第三次去补救,它们的影响是终生洗刷不掉的。”因此,要解决警囚信任危机,对民警来说,首先要尊重罪犯。每个人都有希望被尊重与信任的需要,而当这种需要得到满足的时候,他就会感到鼓舞和振奋。同时,这种期待得到信任的心理一旦被满足,就意味着一种激励,这种激励可以激发人们积极而热烈的情绪。此外,他人为满足你的期待心理而给予你的尊重与信任,还意味着一种社会的要求,必然会给他的思想和行为带来巨大的影响。罪犯也不例外。一旦罪犯真正感受到民警并没有戴“有色眼镜”看待他们、监狱工作是为他们改造服务时,他们才会从内心相信民警、相信监狱。其次,民警要承担责任。信任其实包含两种意义:一是对行为主体的技术能力的信任,二是对行为主体的信用义务与责任的信任。但是在不同社会子系统中,人们对上述两种信任的需求与程度是不同的。〔1〕在康德看来,责任是属于“应当”的范畴,而将“应当”如何转化为现实的力量,则依靠的是德性的力量。职业道德是社会成员赋予民警这个特殊角色的特定要求。民警道德责任是对民警法律责任与职业责任的升华,是基于民警角色和使命的觉悟,因此民警一是应该加强自身的道德责任,确立可信任的民警形象;二是在与罪犯的相处与交流中,从解决罪犯的各种平凡小事做起,对有问题的罪犯,不要把原因总是归结于罪犯,而更多的应该是反思自身,使自己的责任落实到每一名罪犯身上;三是要时刻拥有承担责任的意识。总之,加强民警的道德责任信任是保障民警对罪犯信任的核心。

4.建立信任制度。建立信任,起保障作用的是道德伦理的约束力,它是基于民警自身的内在信念,没有任何外在或物化的力量来提供支持。面对罪犯信息的不完整,仅仅依靠理想化的信任——道德信任是不够的,还必须由机制来补充。制度信任的建立是在关系和人情的基础上以正式的规章、制度和法律作为保障,规范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它的突出特点就是普遍性与强制性。因此监狱应该建立健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制度。首先就我国当前监狱内部来说,可以采取“绩效责任制”、建立民警信用档案袋、成立有关信任监督委员会等措施;其次就外部来说,可以成立有关信任机构,监督与加强民警的信任度。总之,有关信任制度的建设是保障民警对罪犯信任的外在力量,也是解决当前警囚信任危机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