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选举的含义
“选举”是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从辞源学上诠释,选举就是择善者而举之。它作为公共行为,属于政治活动范畴。用现代政治学的观点来分析,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和形式,其实质是人民主权的寄存过程。[45]然而中西选举的概念还是有较大差异的。
西文“选举”(election)源于拉丁语动词eligere,意为“挑选”。在西方,人们对这一概念的认识并不像对“民主”那样存在激烈纷争,但也存在一定的分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认为,如果排除法律上和理论上的专门用法,“选举”就是人们根据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或一个人担任一定的职务。[46]这是选举的基本含义,这种选举领袖或代表的方法几乎在每个社会都有存在,而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形式、具体内容和含义。《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也持类似的看法:“选举是由一个组织中的某些或全体被认可的成员选择官员的制度化程序。”法国学者让·马克·科特雷、克洛德·埃梅里认为:“选举可以被定义为由种种程序、司法的和具体的行为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主要目的是让被统治者任命统治者。”[47]显然,这是一种相对较广义的解释,有较宽的适应范围,但也仅仅是将选举的功能限定在选拔官吏这一个方面。另一种也即最常见的观点则认为,选举不仅要选择官吏,而且要选择政策。《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主张:“选举”是以投票选择公职人员或接受或拒绝某种政治主张的正式程序。[48]《美国大百科全书》提出:“选举”是一种通过那些有正式资格参加的人的投票进行官员的选择和有关政策、决议的制定过程。[49]美国的《选举政治辞典》也认为:“选举”是允许公民通过投票显示他们关于谁应拥有公共职位或提案是否应制定成法等问题的偏好的过程。[50]可见,在西方,“选举”一般总被视为由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或有一定资格的人通过投票选择官员或表达政策偏好的过程或活动。当然,上述概念并没有严格区分一般社会组织的选举和国家政权组织的选举,更没有从本质上去界定“选举”。[51]
“选举”这个词在中国出现很早,至少在汉代已经被经常使用。在中国古代,“选”意为“择”[52],“举”意为“荐”[53]。“选举”则是选拔和举荐贤能为士为官。如《淮南子·兵略训》中就有“选举足以得贤士之心”的说法;《汉书·鲍宣传》也有“龚胜为司直,郡国皆慎选举”的记载。从中国古代的选官用人制度来说,西汉就有“察廉举孝”的察举制,大兴乡举里选之风。自隋以后,选举实为科举,管理分为两类:举士属礼部,举官属吏部。二十四史自《旧唐书》至《明史》皆有“选举志”。并且,中国古代的“选举”还花样繁多。因此,当今有学者将中国秦汉至晚清的社会称之为“选举社会”。[54]
然而无论如何,我们古代的“选举”与西方的“选举”在概念上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对此,中国学者进行了阐述。如1917年,王道先生在《中国选举史略·序》就明确指出,“古之选举,与今之选举异。古之选举,所以为民择官。举之者官,而受举者亦官,自唐虞三代以至两汉,所谓乡举里选,皆选官也。今之选举,则基于人民之有参政权。举之者为民,而被举者则为民之代表”。[55]可见,西方的“选举”强调的是有政治权利的公民自下而上地选择公职人员及有关政策,而中国古代的“选举”则一般是自上而下的官府行为,即便有自下而上的荐举,依旧是由地方政府选择官吏和政策,其中均无真正的民主可言。直至近代人们睁眼看世界后,才知晓西方有与民主密切相连的选举存在,并用“选举”来翻译election,才使中国古老的“选举”一词从此拥有全新的含义。如郑观应在《盛世危言·议院》中明确提出:“夫国之盛衰系乎人才,人才之贤否视乎选举。议院为国人所设,议员即为国人所举。”[56]总体来看,古今选举的差异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运作形式的不同。古代的选举是从上到下的推举和推选。现代的选举是从下到上的参与和竞选。第二,性质不同。古代的选举体现的是君权,是为君主选拔好的人才。现代的选举体现的是民权,是选择为民作主的公职人员。因此现代选举是对过去选举的否定。
综上所述,为避免分歧,结合中西对选举内容的论述,对于选举应区分广义的概念和狭义的概念。所谓“广义”的选举,是指一切社会组织中由有资格的组织成员或其代表依据一定的制度规则以投票形式选择组织的代表或领导人以及有关决策决议的活动及过程。该定义显然适用范围非常大。从社会形态来看,广义的选举在所有类型的人类社会中都存在。如原始社会氏族组织中就存在选举。恩格斯就曾专门论及易洛魁人氏族酋长的选举问题,“所有的人,无论男女,都参加选举”[57]。西方奴隶制社会中的古希腊和古罗马及中世纪西欧的一些城市共和国也都有选举,更不用说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了,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同样会存在选举。从社会组织类型来说,选举可存在于所有社会组织,并不局限于国家组织或一些政治性组织。而“狭义的选举”则仅指政治组织特别是国家组织的上述内容的选举,也即“政治性选举”。[58]按照狭义的观点,并不将为进行政治决策而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纳入“选举”概念之中,而是特称其为“全民公决”或“公民投票”。在萨托利认为“选举不制定政策;选举只决定由谁来制定政策。选举不能解决争端,它只决定由谁来解决争端”[59]。而达尔则恰当地指出,严格地讲,“一次选举所显示的仅仅是某些公民在竞选公职者中作出的第一步选择”,因为“对于在一次普选中对候选人作出第一选择的多数,我们很难把它理解为是对某项具体政策作出第一选择的多数”。[60]
本书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选举,选举就是由选民通过投票来选择和确定国家公职人员,即政策的制定人和执行人。这里有两点说明,第一,选民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同国家对选民有不同的要求和资格限制。第二,选举虽然有些时候也包括对政策和决议的选择,比如“全民公决”或“公民投票”,不过本书不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本书的选举概念取最狭义的范围即仅指通过投票选择公职人员。
表1-1 广义与狭义的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