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德向善:公民价值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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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误国之举:打着爱国旗号为所欲为

2012年9月15日13时许,西安人蔡洋与寻某上班后发现工地停工,然后坐公交车回家。路过玉祥门外时看到很多人聚集在一起,出于好奇下车看热闹,才知道是“保钓”抗日游行。当时很多人边喊口号边往玉祥门里走。他和寻某跟着游行的人走到西大街上时有人开始砸车,走到含光门的时候人越聚越多,大家都跟疯了一样砸车,他和寻某也跟着砸。途中看见有一辆电动车停在路边,U形车锁在脚踏板上放着,就把车锁拿在手里和别人一起打砸日系车辆,寻某当时在地上捡石头等砸车。15时40分许,在西安市环城西路铁塔寺路口北100米处,蔡洋走到玉祥门附近时开过来一辆陕A牌照的浅色丰田卡罗拉牌轿车,大家就把车拦住开始砸,男车主李某见状从车上下来阻拦未果,遂夺下正在砸车的寻某手中的砖块将蔡洋头部砸伤,蔡洋即持U形锁在李某的头部左侧猛击四下,李某受伤倒地。蔡洋又持U形锁打砸该车后备厢后与寻某逃离现场,然后跟着游行队伍和寻某往玉祥门方向继续砸别的车。

2012年10月2日蔡洋被抓获归案,次日寻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西安市中心医院诊断,李某左颞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右上肢活动困难。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39、40条有关规定,李某伤情已达重伤,并构成四级伤残(伤残等级共有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经过西安市莲花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法院认为,蔡洋、寻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任意损毁被害人李某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蔡洋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又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身体,致李某重伤并四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蔡洋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蔡洋的犯罪行为给李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93条第1款第3项和第4项、第25条第1款、第67条第1款、第69条、第36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和第4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3条、第305条第1款、第308条、第313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款之规定,法院终审判决如下:

一、蔡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二、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三、蔡洋赔偿李某医疗费九万四千二百九十八元一角六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万零九百五十元、营养费一万四千一百八十一元、误工费六万九千三百三十六元、医疗护理费三万六千五百元、交通费二万八千七百八十四元九角、鉴定费五千八百一十元、评残后生活护理费二十六万五千九百八十元,合计五十二万五千八百四十元零六分。

资料来源

娄云,刘丹丹.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刑事政策回应——以暴力反日游行为切入点[J].法制与社会,2013(29).

案例点评

爱国是一种情感,有情感就需要宣泄,但是没有底线的宣泄往往害人害己。任何情感的表达都不能丧失理性。

本案中的蔡洋在打着爱国“保钓”抗日的旗号砸车后,还洋洋得意地向工友展示他上了浙江卫视的视频,完全没有料到自己已经触犯了刑律。蔡洋为了图一时之快,肆意打砸同胞车辆,故意伤害同胞的身体,付出的代价可谓高昂:除了要在狱中待上10年,还要支付50多万元的赔偿金。这对一个打工者来说可不是一笔小数目。

爱国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蕴藏在内心持久的情感和品质;爱国也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要看重实际的行动和效果。那种打着“爱国”旗号进行“打砸”的违法行为,不仅捍卫不了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反而有损国家形象、人民利益。爱国不需要暴力,爱国不能以牺牲国内和平稳定的局面为代价。一个公民对于国家的爱,应深植于理性,以及对法律的敬畏之中。我们要依靠文明法治来凝聚爱国力量,通过合法有序的方式来表达爱国热情,真正做到理性爱国、文明爱国、守法爱国。

是为诫。

执笔人:浙江大学 梁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