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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涉性辩护的前提
如果说“对抗性辩护”的前提是被追诉人不认罪因而控辩双方存在对立的诉讼目标,那么交涉性辩护的前提则是被追诉人已然自愿认罪因而控辩双方已不存在根本诉讼立场冲突。所谓“认罪”,是指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不要求其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认罪”的核心问题是自愿性。自愿性不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也是这种交涉性辩护得以进行的正当性根据。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违心认罪至今依然是困扰司法机关的关键问题。虽然理论界对何为自愿以及相应标准尚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律师在对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问题进行判断时,应首先了解其是否有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情况。此外,还应向被追诉人确认其是否了解认罪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否则,即使被追诉人主动选择了认罪,亦有可能只是一种虚假的自愿。因此,律师在选择交涉性辩护之前,应当与被追诉人进行充分沟通,并向其了解在认罪之前,其是否遭受过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和欺骗等,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信息告知和权利告知,是否了解基本案情、行为性质以及认罪之后可能面临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