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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涉性辩护的未来
要让交涉性辩护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从而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除了应实现交涉对象即检察官的司法官化、继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从而为交涉性辩护的展开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还应通过保障包括被追诉人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在内的诸多途径提升辩护方的交涉能力。如果不能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处于弱势地位甚至丧失了人身自由的被追诉人不仅无法就量刑问题与处于主导乃至强势地位的检察机关进行平等的沟通和协商,从而促使检察机关提出更为轻缓的量刑建议,并最终获得更多的量刑优惠,而且还会因认识能力和法律素养等方面的欠缺,无法正确地理解认罪认罚和程序简化的法律后果,以至于只是看起来“自愿”认罪认罚。因此,值班律师制度亟待进行系统化改造。为今之计,需要尽快明确值班律师的辩护人身份,赋予并保障值班律师会见、阅卷及量刑协商等诉讼权利,以保障其能够尽职尽责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此外,为了提升辩护方的交涉能力,未来刑事诉讼立法还可以考虑赋予被追诉人以沉默权、阅卷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