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标准汇编(2016—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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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诊断

5.1 职业性变应性哮喘

5.1.1 有确切的数月以上的职业性变应原接触史。

5.1.2 出现发作性喘息、气急、胸闷或咳嗽等症状,并符合支气管哮喘的临床诊断。

5.1.3 早期哮喘发生与工作具有相关性,症状、体征多发生于工作期间或班后数小时,经脱离或治疗后可缓解,但再次接触后又可发作。

5.1.4 接触常见职业性变应原之外的化学物者,应进行特异性吸入试验且结果阳性。

5.1.5 对于职业接触与哮喘发作关系不明确者,应进行特异性吸入试验且结果阳性。

5.1.6 对于职业接触与哮喘发作关系不明确者,且不具备开展特异性吸入试验的条件和要求,可进行变应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测或特异性变应原皮肤试验,结果阳性。

5.1.7 符合5.1.1+5.1.2+5.1.3或5.1.2+5.1.3+5.1.4或5.1.1+5.1.2+5.1.5或5.1.1+5.1.2+5.1.6者,可诊断为职业性变应性哮喘。

5.2 职业性反应性气道功能不全综合征

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短时间内有确切的大剂量刺激性化学物等职业吸入史。

b) 接触后即出现流泪、咽痛、咳嗽等黏膜刺激症状。

c) 吸入后24h内出现支气管哮喘症状,且症状持续时间大于3个月。

d) 肺功能检查表现为可逆性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或非特异性气道高反应性。

e) 既往无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呼吸系统疾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