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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54—2002《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与GBZ 54—2002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删除了诊断分级中化学性结膜角膜炎;
—— 将角膜缘(角膜缘干细胞)损伤累及范围作为主要依据,提出化学性眼灼伤新的诊断分级标准;
——标准结构作了调整。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慧瑾、王常观、马志中、朱秀安、周安寿、朱豫。
本标准代替历次发布的标准版本为:
——GB 16374—1996;
——GBZ 54—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