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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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刑法中与转化犯相关的立法与理论

英美法系刑法国家或地区也大多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并且往往是在抢劫罪之中予以一体规定或者在盗窃罪之中予以一体规定。

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第8条规定:“(1)盗窃了他人财产,并在盗窃即将开始之前或者在实施盗窃的当时,为达到盗窃的目的而对任何人使用了暴力,或者使他人处于或者试图使他人处于对此种暴力的恐惧之中,构成抢劫罪。”[19]也就是说,根据该条,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为了达到盗窃目的(包括窝藏赃物)而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就构成抢劫罪。[20]

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2.1条规定:“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又实施下列行为的,构成抢劫:(a)对他人施加严重身体伤害的行为;或者(b)以即将对他人施加严重身体伤害相威胁,或者蓄意地使他人处于即将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畏惧之中;或者(c)实施或者威胁即将实施一级或者二级重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未遂时,或者在实施盗窃或者未遂后逃跑时实施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实施的行为……”[21]

《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43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构成抢劫罪:(a)偷盗并为了敲诈所偷盗的东西或者为防止或者克服对偷盗的反抗,对人身或者财产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b)偷盗他人财物,于偷盗时或者偷盗前后对受害人实施伤害、殴打、打击或者使用针对人身的暴力……”[22]

《瑞典刑法典》第8章第5条规定:“以暴力或威胁窃取他人财物,该威胁包含迫近的危险或者被威胁者认为包含迫近的危险,或者在盗窃时被抓住,以该暴力或威胁抵抗试图重获被盗之财的,以抢劫罪处1年以上6年以下监禁。以该暴力或威胁强迫他人为或不为某行为,致使被告人获利而被强迫人或其代表的人遭受损失时,同样适用本规定。”[23]

《芬兰刑法典》第31章“抢劫和敲诈”第1条第3款规定:“在盗窃或者第1款第(i)项(指抢劫——笔者注)所指的取用中被抓获,并且使用暴力或者前文所指的威胁,完成或试图完成该犯罪,或者保留或者试图保留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因为抢劫未遂被定罪。”[24]

《罗马尼亚刑法典》第252条规定:“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通过使被害人失去知觉或反抗能力的方式实施盗窃以及盗窃后通过实施上述行为来窝藏赃物、毁灭作案痕迹、协助行为人逃跑的,处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严格监禁。”[25]

然而,在刑法理论上,英美刑法学者则没有提出类似于转化犯的概念。这主要是因为,英美刑法学者更加坚信有罪必罚的罪数理念,并合罪基本上只存在于罪质相同仅有程度差异的数罪之间。[26]

综上,从立法技术上来看,关于转化型抢劫与一般抢劫,世界各国刑法存在分离规定和一体规定两种不同形式。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一般采取了分离规定的形式,美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则一般采取了一体规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