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4.4.1 认识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后,增值税成了纳税人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税种。伴随整个增值税流转过程的是作为记载税务重要票证的发票。发票承担着计算和确认税收的使命,越来越成为纳税人不可任意而为的票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主要但不限于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非常重要且具有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从2016年开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仅限于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小规模纳税人。
自然人在发生出租、出售不动产及保险类业务时,若应税行为的购买方不是消费者个人,且不是免征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也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同于普通发票,它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不仅具有商务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借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它还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并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一般纳税人在涉税业务中,只能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销项税额的抵扣,实现了增值税层层转嫁税负的目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重要凭证,也是企业认证和抵扣进项税额的重要凭据。
4.4.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金税盘、报税盘和其他设备。
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是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抵扣联,是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
记账联,是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用途。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超越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提出申请,区县级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4)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初始发行的内容如图4-3所示。
图4-3 专用发票的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上述第2项信息发生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5)不得领用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
②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③有下列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第一,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第二,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第三,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第四,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第五,未按规定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第七,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第八,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况的一般纳税人若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部门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近年来,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控达到前所未有的严格。在大数据时代,任何虚开、虚报的行为,最终都会被查实,并且税务部门对这些恶劣的行为会做出最严厉的制裁。
4.4.3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销售方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直接上传到税务局服务器。购买方从销售方取得的进项税发票,通过网上认证系统将发票同样上传到税务局服务器。系统自动对上传的进项税发票内容和销售方的销售发票内容进行比对。如果发票内容相符,则认证通过;如果不相符,则不通过,退回查明原因。
简单地说,认证就是个比对过程,将销售方开票内容和购买方进项内容进行核对,也就是确认一下开票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有没有问题。有问题,认证肯定通过不了,就需要退回重开(作废或冲红)。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从上述规定来看,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前提是在规定时间内认证(或勾选),只有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简言之,想要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先要认证通过。但是认证通过了的,不一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有些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3)认证和抵扣的关系
认证和抵扣的关系如图4-4所示。可以看出,认证是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想要抵扣进项税额,专用发票必须认证通过;专用发票认证通过,并不代表进项税额一定能抵扣(参阅有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政策规定)。也就是说,认证是抵扣的前提条件,无认证,不抵扣。
图4-4 认证和抵扣的关系
特别提醒的是,取得专用发票,一定先要认证(特殊情况,不需认证的除外,如购买税控设备)。认证通过后,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