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策划36计(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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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平台一朝定 根据发展做运筹

作为集团公司,由于不同阶段的战略目标会有调整和变化,往往会在公司设立上做文章。为了帮助大家对该问题有进一步的认识,下面我们以普誉财税策划工作室曾经策划过的案例分析说明。

实务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某纺织品经销公司是经营南京某知名品牌服装的专业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该公司亏损500万元。2020年初,该公司在上海设了一个经营机构,专门经销指定品牌的服装,以便在上海这个华东最大的市场上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该机构在2020年1月至3月接到南京总公司拨来的服装销售200万元,拨入价格为160万元,在经营地就地经销其他服装一批,进价900万元,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该机构上半年取得盈利100万元。

策划建议:

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公司在设立之初有两种营运方案及涉税处理方案可供选择。即设立公公司或者子公司。

其一,设立分公司。即机构作为不独立的常设分支机构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申请领购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部上缴总公司,并在总机构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在当地经营。

其二,设立子公司。办事处作为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在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全部涉税及有关经济事宜。

策划分析:

在这两个方案中,从税收策划的角度讲,哪一个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呢?我们不妨从具体的业务计算中找答案。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该机构2020年1月至3月的收入按上述两种涉税处理方法,其应纳税情况分别计算如下。

第一,作为不独立的分支机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缴税:

[(1000-900)+(200-160)]×13%=18.2(万元)

该笔增值税应在经营地缴纳。

该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利润,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并入总公司,从而弥补该公司上一年度的亏损。

第二,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应按以下方法计算缴税:

应纳增值税额=[(1000-900)+(200-160)] ×13%

      =18.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两项税种合计共43.2万元应在经营地税务机关缴纳。

通过以上计算并作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各不相同,其中以第一种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轻(少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因此,仅从税收负担方面去考虑,可以得出应选择第一种方案的结论。

策划结论: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如果所属分支机构在开办初期可能亏损,总机构应尽可能将分支机构办成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反之,如果所属分支机构在开办初期就能营利,且能持续营利,就应该考虑将分支机构办成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专家点评:

集团公司扩张经营的方式主要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基本形式。从静态的角度来分析,这两类形式的从属机构在税收上各有利弊,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常设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两者比较,第一,核算方式不同。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因此在税收上应该单独核算,而不应与母公司合并纳税;而后两者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实际中,何种情况下分公司、常设机构可汇总纳税,因国家、地区的不同,规定会有些差异),这样当分公司或总公司任何一方发生亏损时,都可以实现盈亏相抵以减轻税负。第二,税上优惠不同。由于子公司在异国或异地是以独立法人的形式出现,因此可以享受包括免税期、优惠税率等在内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而后两者作为非独立法人,不能享受到这些优惠待遇。第三,设立手续不同。子公司的设立程序相对复杂,设立费用较大;而分公司和常设机构的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费用开支较少。到底孰优孰劣,纳税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在我国企业的经营实践中,设立分公司的情况比较多。分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而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做注册税务登记,财务上不实行独立核算,流转税在经营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并入总机构一起计算,并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1.分公司运作的便利

(1)降低集团公司的总税负。

其一,降低集团公司的所得税。

其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可以免缴资本注册税和印花税。

其三,可以利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有利形式。

其四,可以对利息、股息以及征收的预提所得税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进行巧妙的策划,从而达到少缴或不缴的目的。

(2)管理上简便,避免了当地主管当局的许多麻烦。

其一,由总部直接控制其经营,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减少填报账表,审计账目和有关公司法等法规约束上的麻烦,可以不公布或少公布财务资料。

其二,内部管理的程序简便,没有或减少职工参与其活动,从而提高了企业经营决策的灵活性。

其三,在股份资本中,没有像对子公司那样对外国参与最低额和最高比例的要求,公司也没有必要在当地发展股东或董事。

(3)经营上比较灵活,对一些问题的处理由总机构对外的分公司不负法律责任;在一定的情况下,也有利于把税后利润转移到母国。

(4)如果条件许可或遇有特定的机会,比较容易转让定价,降低流转税的负担。

2.分支机构的不利因素

(1)有关独立核算企业的税收待遇分支机构往往不能享受,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能享受对参股所得的免税优惠,二是不能享受机构所在地给予独立核算企业或子公司的减免优惠以及其他投资性鼓励,三是分支机构一旦取得盈利,其总机构在同一纳税年度就应该在其所在地申报纳税,这样,如果分公司所在地的税收负担率比较低的情况下,就不能像子公司那样获得延期申报纳税的好处。

(2)机制运转受到许多方面的制约和影响:比如作为总机构要通过分公司进行生产经营的运作存在管理上的困难,缺乏独立机构所有的经营上的灵活性,在有关费用的支付上,一般而言,总机构与分机构之间所支付的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不能扣除。此外,如果分支机构要想改为子公司,可能要因此变化产生的资本利得承担纳税义务,并且这种转变往往还要征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

(3)往往会拔动萝卜带出泥。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负有公布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义务,因此对一个分支机构账务的审查,往往会影响到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

(4)容易被当地税务主管当局立上黑名单,如前所述,分公司与总机构之间比较容易进行转让定价运作,所以作为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比较容易在转让定价问题上遇到麻烦,当地税务机关经常会对分公司在转让产品、货物以及劳务等方面的经营行为产生怀疑而作为清查的对象。

(5)分公司对经济环境的适应性差,比如当一国发生通货膨胀、货币贬值时,子公司就可以享受到这方面的好处和优惠,而分公司就不能。

以上比较客观地分析了分公司的经营特点,这些情况,对于子公司来说正好相反,即分公司的长处是子公司的短处,而分公司的弱点正好是子公司的优点。当然,以上的分析仅仅是从理论上进行的,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完全可以根据当地、当时的实际情况,做到灵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