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腐败追逃追赃精神意蕴的实践依据
反腐败追逃追赃精神意蕴不仅具有理论基础,而且具有实践基础。我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实践证明,只有强调道义和信任在反腐败追逃追赃中的作用,才能够推动反腐败追逃追赃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反腐败追逃追赃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是两国之间就某个外逃人员所开展的刑事司法协助,但是实质上却是被请求国对请求国的刑事法治特别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全面评估和检验。由于受到历史文化、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各国拥有不同的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对不同的行为各国可能规定为不同的犯罪,对相同的犯罪也可能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所以,在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引渡或者遣返外逃人员时,双方开展合作实际上就是以被请求国的立场、视角和价值观念去衡量请求国的司法制度是否符合被请求国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念和刑罚标准。只有经过衡量和审视,被请求国建立了对于请求国司法制度的信任之后,才可能将外逃人员交还请求国进行审判。在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整个过程中,各国几乎都有这种评估和衡量,也都涉及对道义和信任的审视和判断问题。具体来说,这种审视和判断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请求国提交的材料和证据是否符合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
世界各国一般对于引渡请求都规定了相应的材料和证据标准。其中部分材料属于程序性的规定,但是其中对于证据的审查(不论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都是在考量请求方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初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这实质上是被请求方对请求方的请求是否符合正义标准的考量,即只有对涉嫌实施了犯罪的人才能够进行引渡(遣返)。例如,在赖昌星遣返案中,[40]加拿大方面针对赖昌星所进行的非法移民遣返程序中的难民身份确认程序,虽然表面上来看是依据加拿大的法律和国际相关标准来判断赖昌星是否具有难民身份,但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依然是赖昌星在中国所实施的犯罪是否是普通的刑事犯罪,这本身就是对于中国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符合道义的判断问题。也正是因为中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赖昌星实施的是严重的非政治罪行,才使得加拿大方面否定了赖昌星的难民身份。反之,如果请求国提供的证据不足,则容易导致引渡请求的失败。例如,在2005年5月中国和意大利合作的高明亮引渡案中,意大利法院裁决拒绝引渡中国公民高明亮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我方提供的支持引渡请求的证据过于薄弱,不符合基本的证据规则,[41]以至于难以判断高明亮是否真的实施了犯罪,对其的引渡是否具有正当性,也就导致了引渡的失败。
(二)请求国的司法制度是否能够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对其进行公正审判
对此的判断涉及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各个方面,只有经过评估,被请求国认为将犯罪嫌疑人引渡或者遣返回国后,诉讼权利将会受到充分的保障,不会遭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和审判,才可能将其引渡或者遣返。例如,赖昌星在加拿大所经历的遣返前的风险评估程序中,绝大部分内容都涉及加方对中国司法制度公正性的评价问题。即目前中国国内的法制是否符合国际人权标准,能否在赖昌星被遣返后保证其获得公正、人道的待遇,具体内容涉及中国法律和刑事司法制度的各个重要方面,包括中国法律制度的性质和历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改革,赖昌星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方面的内容。[42]这个方面的问题,实质上是加拿大对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信任问题,只有对方确立了对中国法治的信任,才有可能将其进行遣返。
(三)请求国所作出的外交承诺是否足够可信
死刑问题是中国绝大多数境外追逃案件都可能碰到的问题,也是影响我国境外追逃的重要因素之一。不论外逃人员涉及的犯罪是否被设以死刑,死刑问题都可能被外逃人员作为抗拒引渡、遣返的理由。[43]所以中国在境外追逃工作中,被请求国往往会要求我国针对外逃人员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并且按照一定的标准针对该承诺进行审查后,认为请求国已经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sufficient)保证”的情况下(这里的“足够的”包括对于承诺主体、承诺内容等方面的评价),被请求国才可能接受该承诺,并进一步推动引渡或者遣返程序的进行,否则将导致引渡或者遣返的失败。[44]而对请求国所作出的承诺的评价,实质上就是对于请求国国内司法制度和国际信誉进行的评价,只有经过评价,被请求国对请求国产生信任,才可能接受该承诺。在赖昌星遣返案中,加拿大联邦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表达了对于中国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认可:“中国政府的书面保证被认为将会得到遵守”[45]“由于中国政府作出保证,同时赖昌星对遣返前风险评估的结果没有提出重大问题,部长代表合理地断定赖昌星在中国关押和拘禁不会被处死,或者被判死刑。”[46]加拿大方面经过评估认为中国作出的不判处赖昌星死刑的承诺足够可信,才顺利推动了赖昌星遣返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请求国做出的外交承诺是否完全兑现
外逃人员在回国后请求国兑现承诺的情况,将进一步影响被请求国乃至国际社会对于请求国的司法制度和国际信誉的信任程度。如果请求国完全兑现承诺,其国际信誉会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如果没有兑现或者没有完全兑现承诺,将影响其已经建立的国际信誉。例如,在中国和秘鲁之间的黄海勇引渡案中,美洲人权法院就黄海勇诉秘鲁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一个重要参考就是中国和加拿大之间的赖昌星遣返案。我国在赖昌星被遣返回国之后,严格遵守对加拿大做出的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充分保障了赖昌星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对赖昌星进行了公正审判,这都向国际社会表明,中国具有较为完善的刑事司法制度,中国政府信守承诺、言出必行,对于美洲人权法院作出有利于我方的判决具有重要推动作用。[47]所以,对请求国所做外交承诺的兑现情况,也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信任问题,只有请求国完全充分兑现了当初的承诺,才能进一步取得被请求国的信任,提高本国的国际信誉,从而推动以后反腐败追逃追赃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