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用版(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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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质  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 动产质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理解与适用

动产质权属于担保物权,所以应结合本法第十五章的规定理解应用。值得强调的是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

条文参见

《担保法》第63条

第二百零九条 不得出质的动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理解与适用

法律不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例如毒品、管制枪支等。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的依据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规定禁止转让动产的依据。

第二百一十条 质押合同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理解与适用

订立质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设立动产质权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条文参见

《担保法》第64条第1款、第65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理解与适用

当事人不得在质权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于质权人所有,即使当事人认为质物与债权价值相当,也不允许订立如此内容的协议。

条文参见

《担保法》第66条;《物权法》第186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交付生效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理解与适用

动产质权自动产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即出质人将出质的标的物交到质权人时质权生效。质权合同订立而不转移质物的,质权不发生效力。

条文参见

《担保法》第64条第2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物的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理解与适用

质权人收取孳息的权利非所有权而是质权,即使质权人对孳息进行变卖时,也不是在行使所有权。如果孳息是金钱,则质权人直接以金钱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等;如果是金钱以外的孳息,当事人可以协商拍卖,或以其他方法变卖。如孳息有发生损害危险时,质权人可以适当价格出卖质物,并以所得价款充抵质权人收取孳息等的费用,此费用为质权人收取孳息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充抵了收取费用后,有余额,可以将剩余部分用于担保。如果有利息的,还可以充抵利息,再充抵原债权。

条文参见

《担保法》第68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理解与适用

妥善保管,即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加以保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依照一般交易上的观念,认为有相当的知识经验及诚意的人所具有的注意,即以一种善良的心和应当具备的知识来保管质物。如果对于应当注意的保管标准达不到的,就不是妥善保管。

质权人违反保管义务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赔偿责任是基于出质人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对质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出质人只要证明质物遭受毁损、灭失的事实即可,质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存就是将质物放到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处存放。出质人与质权人约定的提存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存费用应当由质权人承担。目前,我国的提存机构一般为公证机构。

条文参见

《担保法》第69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质物保全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理解与适用

“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是指质物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产生的原因不是由于质权人的保管不善所致,而是由于自然原因等导致质物的毁损或者价值减少。价值减少的状态应当是明显的,因为一般的物都存在价值减少的可能性,尤其是随着市场变化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正常的价值减少,应当在质权人的预想之内。

“相应的担保”是指与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数额相当的担保。

条文参见

《担保法》第70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 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与适用

[转质]

转质,是指质权人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将质物再度设定新的质权给第三人的行为。质物的转质可以分成责任转质和承诺转质。

承诺转质,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承诺转质是经出质人同意的行为,质权人对因转质权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不因转质而加重法律责任。

责任转质,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的行为。责任转质因未经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不仅要承担质物因转质权人的过失而灭失、毁损的责任,而且要承担转质期间发生的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质物的风险责任,其责任要比未转质的情况沉重得多。本条规定属于责任转质的情形。

[转质权和原质权的关系]

因转质而取得质权的权利人为转质权人,转质权人的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人的质权。转质权人享有对质押财产的留置、占有权,而原质权人丧失该权利。转质权人的债权到期的,即使转质人的债权未到期,转质权人也可以直接实现其质权。实现质权时,应以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清偿转质权人的债权,余额清偿转质人的债权。

出质人有权向转质人清偿债务,使原质权消灭,但转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转质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出质人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转质权人清偿转质人的债务,取回抵押财产,然后以取得的债权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相互抵销,以消灭两质权从而抵消原债务人对质权人的债务。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放弃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质权人放弃质权,是指质权人放弃其因享有质权而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质物受清偿的权利的行为。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质权,当质权人以放弃质权的方式处分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能推定为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权人放弃质权,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是质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取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因质权人放弃质权而消灭。

条文参见

《担保法》第28条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质权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条文参见

《担保法》第71条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请求及时行使质权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与适用

本法未规定质权时效,但为了避免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本条赋予了出质人行使质权的请求权及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适用本条时注意:

(1)出质人的质权行使请求权

出质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偿还债务时,有权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如果质权人经出质人请求后仍不行使的,出质人有权径行到人民法院要求拍卖、变卖质物,以清偿债务。

(2)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的责任

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质物也存在着价格下跌或者意外灭失的风险,因此,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质权,以免给出质人造成损失,出质人也有权请求质权人行使权利。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或者发生其他毁损、灭失等情形使质物无法实现其原有的变价额,在此情形下,质权人对于出质人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物变现价款超出或不足债权数额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条文参见

《担保法》第71条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质权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最高额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十三条 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理解与适用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具有与动产质权相同的一些特征,都是以担保债务履行和债权实现为目的,性质都是价值权、担保权。但是,由于标的物不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出质人提供的作为债权担保的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是财产权。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体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因其具有经济价值,质权人可以从其价值中受偿。而人身权,无论是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还是身份权如亲属权、继承权等,由于不直接具有经济价值,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2.必须具有让与性。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不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比如,一些与特定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的财产权,如继承权、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领取请求权等都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3.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虽为具有让与性的财产权,但不适于设定质权的权利,也不得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关于何种权利适于设质,何种权利不适于设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同。而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由于不能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因此,也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指银行本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债券,是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政府债券在我国又称国库券,即由政府为筹措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债券。金融债券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企业发行的债券。

存款单,也称存单,是指存款人在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存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后,由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开具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

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4)储存场所;(5)储存期间;(6)仓储费;(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基金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这里所称的基金,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信托契约型基金,包括投资于不同对象的信托契约型基金,采用不同运作方式的信托契约型基金,选择不同投资收益与风险的信托契约型基金等。

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来体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公司签发的股票来体现的。出资证明书,是指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只有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和股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有的基金份额和股权依法不得转让,则不能出质。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这两类股权在法定期限内都不得出质。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活动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标记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既具有人身性又具有财产性,可以将其中的权利划分为人身权部分和财产权部分,只有财产权部分才能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才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应收账款实质上属于一般债权,包括尚未产生的将来的债权,但仅限于金钱债权。应注意的是,应收账款的概念中包括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

条文参见

《担保法》第75条;《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设立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 以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质权的实现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理解与适用

以有价证券为标的设定质权,在质押中会存在两个债权的有效期。一个是票据债权的履行期,另一个是质权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本条所指兑现日期,是指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的日期。

条文参见

《担保法》第77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理解与适用

[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设立]

(1)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法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上市公司的股权、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但股东在200人以上的公司的股权等,这些股权的表现形式都为股票。

(2)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其他股权,指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公开发行的股东在200人以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等。

注意以股权设质的,是以其全部权能,包括共益权和自益权为标的,并不仅仅是其中的自益权(财产权)。实现质权时,将发生转让股权的效力。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基金份额、股权的转让]

原则上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后,不能转让,但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都同意转让出质基金份额和股权,这属于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法律自然允许。但转让基金份额和股权所得的价款,并不当然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为此时债务清偿期尚未届至,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协商,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提前清偿债权的,质权消灭。提存的,质权继续存在于提存的价款上。出质人只能在提前清偿债权和提存中选择,不能既不同意提前清偿债权,也不同意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知识产权出质的权利质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商誉和商号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也可以质押,但不得单独出质,须与企业共同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

条文参见

《担保法》第79-80条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权利质权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条 权利质权的适用依据

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