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有义务交“押金”?
现实困惑
常某曾经在一家钢铁厂工作,后来钢铁厂效益不好被迫倒闭,常某因此成了一名待业人员。待业日子十分难熬,于是常某每天奔波于各大人才市场之间,就是为了能尽快找到一份工作。一个月后,常某终于找到一家钢管制造厂在招工。但是在进厂时,厂里要求每个人先交3000元押金,才可以签劳动合同。由于这份工作来之不易,常某几乎没做任何考虑,就凑了3000元钱交了押金。于是,常某如愿以偿地和这家钢管制造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钢管制造厂工作两年后,常某对这家钢管制造厂的管理制度有很大意见,他发现厂里升职的加薪的几乎都是内定的人员,于是萌发了离开的念头。一个月后,常某正式以工作不适合为由向厂里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厂里很快作了批复,批准常某辞职,但押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不予退还。那么,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义务交“押金”吗?
律师答疑
该钢管制造厂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的行为违法。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钢管制造厂在与常某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依法应予以退还。
我国《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由此可知,常某可以提前解除与钢管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也就是说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待30日后再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而且,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常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涉及培训服务期条款以及保密条款,不能约定违约金。因此只要常某按照上述程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