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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以自由择业吗?

现实困惑

小刘是一家服装制衣公司的职工。五年前她与服装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小刘主要负责童装设计。试用期过后,由于小刘表现出色,公司派她出国进行半年的技术交流学习,学习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用共计人民币12万元,全都由公司支付。经过半年的学习,小刘极大地拓宽了她的设计思路,提升了设计水平,因此她对公司心存感激。三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她主动要求与公司续订两年劳动合同,以此感谢公司对她的栽培。很快,两年的劳动合同又到期了,由于对公司内部人员的不满,小刘不想再与公司续订合同,于是向公司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办理离职手续,却遭到了公司的严词拒绝。公司认为,他们为栽培小刘花费了大量金钱,就是看中她有潜力,希望她为公司出力。如果小刘坚持要终止劳动合同,就要赔偿出国学习的所有费用。小刘听了非常不服,她觉得自己有权利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可是公司却一再强调,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小刘必须缴纳那笔出国学习费用,否则就会到法院起诉。那么劳动者是否可以自由择业呢?

律师答疑

劳动者可以自由择业。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就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权利。由此可见,每一名劳动者都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也就是说,一旦劳动合同期满,该合同就终止了,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想续订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双方都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对此事达成一致意见后,再重新签劳动合同。在此过程中,双方都有自由选择权。单位有自由用工权,既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有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同样,劳动者也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既可以与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选择其他单位。

具体到本案,小刘身为一名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的权利,当然也可以决定是否与该服装制衣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尽管她在职期间曾接受特殊培训,但她仍有权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也就是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利接受职业技术培训,这是法定的权利,而相应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则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本案中,服装制衣公司为小刘提供出国培训,花销超出上岗培训的范畴,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由于小刘和服装公司没有签订关于专业技术培训的协议,也就没有约定服务期,所以不存在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小刘对公司心存感激,因此在第一次合同期满后,与服装公司续签了两年的合同,而且,小刘工作一直很努力,在职期间已经为公司做出一定的贡献,因此,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小刘可以不与服装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