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顾问:案例精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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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样才算家庭暴力?什么程度的家庭暴力构成犯罪?

情景再现

唐一清与马艳芳同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八年前经同事介绍成为男女朋友。两人恋爱十个月后便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马艳芳发现丈夫与单位一名女子关系暧昧,便提出此事,没想到惹来丈夫的大怒,并动手打了马艳芳一巴掌。挨了打的马艳芳感觉十分委屈,也不敢跟父母说起,只能跟朋友哭诉。朋友一边安慰她,一边为她支招。有的说男人打女人坚决不能容忍,必须离婚,让他后悔一辈子;有的说唐一清也是一时气愤,失手打了她,算不得什么大事,离婚可不能说离就离。马艳芳虽然哭得泪不成行,但心里还是比较理智,想到几个月大的孩子,她是没有勇气离婚的,况且她也没有抓到丈夫和那个女人的证据,只是觉得他们言语间有点暧昧,丈夫整体来讲还是比较顾家的,对她和孩子也不错。就在这时,丈夫唐一清打来电话,询问马艳芳的情况,说话间满是愧疚,几度哽咽,希望马艳芳能原谅他,回家好好过日子。听到这些,马艳芳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急忙哭着跟丈夫道歉,马上回了家。到家后,二人抱头痛哭,冰释前嫌,唐一清又向马艳芳解释他与那个女人没有任何关系,让她不要胡思乱想,马艳芳也说是自己太敏感了。事情就这样过去了。

又过了五年,马艳芳发现丈夫的行为有些奇怪,接电话有时三两句敷衍过去,手机的短信也删得一干二净,应酬也突然多了起来。马艳芳有种很不好的直觉,便开始跟踪丈夫。终于在一次下班后,马艳芳发现丈夫并没有像他说的去应酬,而是去了离单位不远的一间出租房,马艳芳的心瞬间跌到了谷底。马艳芳气冲冲地冲进去,揪住那个女人就打,没想到丈夫非但没有帮她,反而死死护着那个女人,狠狠地推开她。马艳芳非常绝望,把事情闹到了单位,这把唐一清惹恼了,提出要跟马艳芳离婚。马艳芳死活不同意,唐一清便再次动手打了她。之后马艳芳坚决不同意离婚,也不接受亲朋好友的劝解,两人冲突不断,唐一清愤怒之下一次次动手打马艳芳,且一次比一次下手狠,直到最后一次将她打成重伤。唐一清的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又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指点

唐一清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且已经构成犯罪。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案中,丈夫唐一清多次殴打妻子,致使妻子受伤,其行为显然属于家庭暴力。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案件中,因离婚事宜没有谈妥,唐一清经常对妻子大打出手,已经构成虐待。那么,又是否构成犯罪呢?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的丈夫唐一清在妻子马艳芳拒绝离婚后,经常对其进行殴打,最后一次还将妻子打成重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应处以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本案可知,夫妻偶尔的口角或动手并不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我国法律上规定的虐待罪除了有“暴力”这一关键词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暴力的“持续性、经常性”。虐待家庭成员造成严重后果,如重伤、死亡的,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