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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陈忠林

曾任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作者手记——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该规定一出,即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热议,为此引发了拍“苍蝇”还是打“老虎”的争议。如何看待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我在《观点1+1》栏目中邀请到了时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他明确亮出自己的观点:要拍“苍蝇”更要打“老虎”。几年之后,大家都看到了中国开始了“打虎”行动。印象中陈忠林教授有过很多精彩论战,如与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争论,与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的论战等。

拍“苍蝇”更要打“老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根据这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如何看待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问题?是拍“苍蝇”还是打“老虎”?为此,《观点1+1》邀请著名刑法学者陈忠林教授对此进行点评。

吴晓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五千元立案标准,本身并不是一个新规定,而这一次却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根本原因是否是民众认为当下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反腐败标准越来越宽呢?

陈忠林:我想,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其一,长期以来,许多人视“不规范”为非国有企、事业单位运行的基本模式,一些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基本利益的商业贿赂等行为,也被错误地视为市场经济的“润滑剂”,甚至是民营企业的“活力所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处理得很少。因此,当司法机关这次明确相关规定时,不少人竟然认为是出台了新的法律。

其二,尽管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数额不到五千元人民币也可能受到刑事追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实际立案数额要求是数万元。如果全国统一执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五千元就必须立案的标准,很容易使人产生“民重国轻”,即国家工作人员处理过轻,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处理过重的感觉。

吴晓锋:长期以来,人们在心理上总是趋向于把反腐的目标指向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官员,这样很容易就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充其量就是“小苍蝇”,而该打的其实是“大老虎”。

陈忠林:其实,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已日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我们国家重视,世界各国也纷纷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制定了惩治企事业单位人员受贿的法律规定,2003年我国参加了将私营部门的腐败现象与国有单位相提并论的《国际反腐败公约》,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公司、企业以外有关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也纳入刑事惩治的范围。

事实证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存在,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使“不花钱就办不成事”成为许多领域不得不遵循的“潜规则”,并且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转为一般的企事业单位,商业贿赂在许多事关国计民生的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更是从根本上威胁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一大因素。这次有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如果能正确理解、执行,对转变当前整个社会的贿赂之风,减少由此诱发的腐败与经济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吴晓锋:虽然是这样,但在实际执行中,就像您所说的,很多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实际立案数额标准是数万元,这样大家就认为不公平,也就是您谈到的“民重国轻”的感觉。而在人们的观念中,大家更加痛恨国家公务人员的腐败,甚至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此是“零容忍”态度。

陈忠林:尽管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行为应当打击,但是,我们绝不能忘记: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对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最为严重,也是人民群众最深恶痛绝的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是我们打击的重点。因为这类人员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其结果是损害了国家公务的廉洁性,破坏了国家的管理制度。

历史上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曾经为腐败现象所困扰,大大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他们启用反腐败“零容忍”理念后,腐败现象很快就得到了抑制,并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只有营建一个真正对国家工作人员腐败行为“零容忍”的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现象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更有助于全社会预防腐败观念的形成,从而有力推动反腐败工作的良性发展。

吴晓锋:在目前的格局下,如何执行这个已经出台的立案标准?关键在于不能采用两个标准,“民重国轻”势必将反腐败引向歧途。

陈忠林:所以我认为,各地在执行最高检和公安部制定的立案标准时,必须注意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平衡问题。我们应该认识到: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这个解释只是相关犯罪立案的起码要求,并不意味着所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五千元以上都应该作为犯罪处理。各地在具体掌握最高检和公安部的这个立案标准时,不仅要注意与自己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更要注意考虑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平衡问题。就具体的数额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无论如何也不能高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所要求的数额。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都是一种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危害更大的行为。

我还想强调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社会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有统一的标准,不能搞任意选择性的打击,想抓谁就查谁,一查就定罪。这样不仅不能起到抑制相关犯罪的作用,甚至可能成为新的滋生腐败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