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分析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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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期货

第一节 基本操作

一、期货开户

(一)期货开户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入市交易资格(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港、澳、台同胞暂时无法交易国内期货)。

(2)有从事交易必需的资金或资产(交易股指期货的最低入市资金为50万元,交易商品期货的最低开户资金为1万元)。

(3)开户人和交易执行人须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期货开户须提供的证件或资料

(1)自然人开户(普通投资者):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及银行卡,开户人本人必须现场开户。

(2)法人开户(机构投资者):开户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的身份证以及税务登记证。

(三)期货开户的详细流程

期货交易规则要求交易参与者在决定参与交易的时候,必须首先履行开立交易账户的手续。开立账户实质上是投资者(委托人)与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人)之间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各期货经纪公司为客户开设账户的程序及所需的文件不尽相同,但基本程序及方法大致相同。

1.风险揭示

客户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必须事先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开户登记。

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必须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个人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单位客户应在仔细阅读并理解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期货开户流程图如图4-1所示。

图4-1 期货开户流程图

2.签署合同

期货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须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个人客户应在该合同上签字,单位客户应由法定代表人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个人开户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留存印鉴或签名样卡。单位开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单位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印鉴等内容的书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期货交易业务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

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登记备案制度,客户开户时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按交易所统一的编码规则进行编号,一户一码,专码专用,不得混码交易。期货经纪公司注销客户的交易编码前,应向交易所备案。

3.缴纳保证金

客户在期货经纪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之后,应按规定缴纳开户保证金。期货经纪公司应将客户所缴纳的保证金存入期货经纪合同指定的客户账户中,供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

二、交易下单

交易下单是指客户在每笔交易前向期货公司业务人员下达交易指令,说明拟买卖合约的种类、数量、价格等的行为。

交易指令的内容一般包括期货交易的品种及合约月份、交易方向、数量、价格、开平仓等。

(一)常用交易指令

(1)市价指令。市价指令是指按当时市场价格即刻成交的指令。这种指令的特点是成交速度快,指令一旦下达后便不可更改或撤销。

(2)限价指令。限价指令是指执行时必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的价格成交的指令。下达限价指令时,客户必须指明具体的价位。它的特点是可以按客户的预期价格成交,但成交速度相对较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3)止损指令。止损指令是指市场价格达到客户预先设定的触发价格时,即变为市价指令予以执行的一种指令。客户利用止损指令,既可有效地锁定利润,又可以将可能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还可以用相对较小的风险建立新的头寸。

(4)停止限价指令。停止限价指令是指市场价格达到客户预先设定的触发价格时,即变为限价指令予以执行的一种指令。它的特点是可以将损失或利润锁定在预期的范围,但成交速度较止损指令慢,有时甚至无法成交。

(5)触价指令。触价指令是指市场价格达到客户指定价位时,以市价指令予以执行的一种指令。

(6)限时指令。限时指今是指要求在某一段时间内执行的指令。如果在该时间段内指令未被执行则自动取消。

(7)长效指令。长效指令是指除非成交或由委托人取消,否则持续有效的交易指令。

(8)套利指令。套利指令是指同时买入和卖出两种或两种以上期货合约的指令。

(9)取消指令。取消指令又称为撤单,是指客户要求将某一指令取消的指令。客户通过执行该指令,将以前下达的指令完全取消,并且没有使用新的指令取代原指令。

期货经纪公司对其代理客户的所有指令,必须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交易,不得私下对冲,不得向客户做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分享收益。

(二)指令下达方式

(1)书面下单。客户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填好后签字交期货公司,再由期货公司将指令发至交易所参与交易。

(2)电话下单。期货公司将客户的指令同步录音,以备查证。

(3)互联网下单。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交易风险进行特别提示;须将客户的指令以适当方式保存,以备查证。目前通过互联网下单是我国期货客户最主要的下单方式。

三、期货结算

(一)基本概念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结算包括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和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其计算结果将被计入客户的保证金账户。

(二)结算程序

1.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

其具体程序为:

(1)每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个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

(2)会员每天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结算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但有争议的期货交易结算数据,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3)会员如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4)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应及时将划账结果反馈给交易所。

(5)会员资金按当日盈亏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直接扣划。

(6)每日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交易所规定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2.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

期货公司对客户结算的具体程序如下:

(1)期货经纪公司对客户的结算与交易所的方法一样,即每一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对每一客户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交易手续费一般不低于期货合约规定的交易手续费标准的3倍,交易保证金一般高于交易所收取的交易保证金至少3个百分点。

(2)期货经纪公司在闭市后向客户发出交易结算单。

(3)每日结算后,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水平时,期货经纪公司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客户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将该客户部分或全部持仓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余额能够维持其剩余头寸。

四、期货交割

(一)基本概念

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二)交割分类

1.实物交割

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方式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方式为主。

2.现金交割

按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方式为现金交割。一般来说,股票指数期货、短期利率期货多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五、实物交割程序

在期货市场上,实物交割是促使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趋向一致的制度保证。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制度。通过实物交割,期货、现货两个市场得以实现相互联动,期货价格最终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使期货市场真正发挥价格晴雨表的作用。实物交割程序如下:

1.第一交割日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提交交易所。

2.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对于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其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3.第三交割日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4.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交割违约的处理

对买方而言,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交割期限内未解付货款或解付不足;对卖方而言,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交割期限内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及相应的票据。

如果买方违约,交易所会代替买方履约,将接下的实物在市场上采取竞卖方式卖掉。违约的买方不仅要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还需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及接受其他处罚。同样,如果卖方违约,交易所将在市场上采用征购方式购买合格的实物。违约的卖方不仅要承担全部损失和费用,还需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及接受其他处罚。

(一)交割违约的认定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解付货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二)交割违约的处理

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