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贵州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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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优化顶层设计,建立和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并将征地信息公开纳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范畴,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建立政府征地信息公开制度和机制,依法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建立健全政府征地信息公开责任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明确了各级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同)职责,规范了公开渠道和办理要求,有力地推进了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人民政府征地信息公开工作,2014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地信息公开责任、公开内容,进一步强化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要求全面及时公开征地信息。2019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实施后,2019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以下简称《标准指引》),要求在现有征地信息公开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征地信息公开水平。

(二)强化市、县征地信息公开主体责任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产生。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起到关键作用。市、县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标准指引》规定,切实将征地信息公开列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落实。要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等程序,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方便群众查询。2020年1月1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程序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规定地方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应当完成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登记、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对征地信息公开提出新的要求。通过加强征地信息公开,促进预防和化解征地矛盾纠纷,树立行政规范、公正透明、服务高效的政府形象。

(三)全面及时主动公开征地信息

一是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用地批复转发文件、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2019年8月1日以后新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还要公开征地前期准备、审批中间环节及征地组织实施的其他相关材料。二是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征地过程中,对包括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与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以及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等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信息公开。三是畅通公开渠道。市、县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完善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对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应在收到上级有关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中“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自然资源部废止了部分征地信息公开领域与新法要求不一致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待新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后,严格执行。同时,贵州省利用现有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以及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

(四)严格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信息核对,确保公开信息准确。征地信息公开前,要求注意核实核对,确保公开的信息与用地报批材料、批准情况及批后实施情况相一致,做到信息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征地信息中涉及保密事项的,要求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二是广泛宣传,告知征地信息公开渠道。市、县在征地过程中,要求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信息获取的渠道;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宣传,让群众知晓征地信息公开的途径、方式和内容,方便群众查询;广泛宣传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加强宣传、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促进征地工作公开公正,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征地环境。三是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职责,按要求有计划地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开创性地做好政府征地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