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探索中国对互联网借贷的监管
(一)监管现状
1.国家法律
从法律规范来看,P2P的业务活动主要受《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民事法律调整;利率遵循《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2.部门规章、文件
2011年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将P2P译为“人人贷”,提示了该模式的风险,要求各金融机构注意防范,这是监管部门首次正式提及P2P。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支付业务风险提示——加大审核力度 提高管理水平 防范网络信贷平台风险》,警示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注意网络信贷业务风险。201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首次将P2P网络借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入影子银行之列,并在监管责任分工中指出,“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
3.地方性政策
2013年5月,重庆市金融办打非小组发布风险提示,解释人人贷及其衍生模式的风险,明确要求该市涉嫌违规的投资公司做出整改,并提醒市民不要盲目参与此类违规经营活动。这是首个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人人贷的风险提示。有关地区(市、直辖市),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南京、杭州、贵阳、武汉等地都在积极研究和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2014年8月7日上海市出台的《关于促进本市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例,其提出了支持P2P企业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表1 各地方政府出台互联网金融政策一览
续表
4.行业自律公约
自2013年以来,一些地区纷纷成立了互联网金融协会组织,也相继出台了自律公约,希望能够通过自律规范这个新兴行业。例如,2013年8月26日,中国小额信贷联盟发布了《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2013年12月3日,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成立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并审议通过了《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12月18日,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等等。此外,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会、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等一些地方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也先后成立。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目前正由央行条法司牵头筹建,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其自律组织和标准缺乏的问题有望得以解决。
(二)监管趋势
P2P监管不仅在中国是一个新鲜事物,在各国都在进行尝试、监管模式各异的情况下,我国在监管方面应该关注以下几点。
1.完善现有法律体系,明确游戏规则
由于互联网借贷的多变性,单纯的禁止或限制某些业务可能收效不大,更多的应该是从立法的角度,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增强市场透明度,发挥市场的作用。从美国和英国的监管经验来看,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很多方面都将互联网借贷的主体和行为纳入其管辖范围,我国也应从这方面入手,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政府立法机构可以从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风险控制和网络安全等方面入手,完善互联网借贷的法律法规。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要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防止个人信息被泄漏或滥用;要保护个人公平获得信用的机会;要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力度,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如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频度及职责等,通过财务报表等方式披露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运作情况。网络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建设可参考美国颁布的《电子资金转移法》《国际和国内贸易中电子签名法案》等,规范市场各方的行为,打击网络金融犯罪,保障市场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
2.监管主体明确的情况下,加强监管力度
在由谁来承担监管职责的这个问题上,英美采用了不同的做法。美国采用的是以SEC为主导的多头监管模式,短期来看,这种模式不太会变化,因为P2P借贷模式已经受到了现有法规的适度监管。相比较而言,英国较早地实现了统一监管,由新成立的FCA来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责。
由于中国的互联网借贷基本上都脱离了纯平台模式,在中国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平台对借款人风险的线下审核对投资者选择贷款项目、控制信用风险尤为重要。因此,我国基本上已经明确由银监会来主导P2P行业的监管工作,银监会相关人士也已提出P2P十大“监管红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落实实名制;设立行业门槛;资金由第三方托管;不承诺本息、不自保自融;开展外部审计;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2015年1月,中国银监会进行重大机构调整,其中新设立的普惠金融部将成为未来P2P的主要监管者。在接下来的时间内,银监会的普惠金融部应结合互联网借贷发展的新情况,与其他监管部门积极协调,制定全国统一的监管标准,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3.明确监管规则,实施规范化运作
第一,明确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严禁平台在其他业务领域延伸,在申请牌照、资质报批等环节将其视为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将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使其发挥信息搜寻、匹配和撮合的功能,而不是信用中介的功能,就可以将现在一些平台所承担的担保、集资、资金池等功能相隔离。
第二,从市场准入进行监管,设立准入门槛,即平台注册登记标准具体包括注册资本金要求、所有权结构、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
第三,制定审慎规则,明确互联网借贷企业的经营范围,制定最低营运资金要求,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充分揭示互联网借贷风险和其他相关信息。互联网借贷平台在促成借贷时要本着负责任放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借款人审核标准,避免借款人过度负债。
第四,统一托管投资者资金。为了避免P2P平台擅自动用客户资金,平台需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和平台资产相隔离,存放在独立的银行账户中,并定期接受外部审计或监管部门的审查。
第五,建立破产隔离保护。每个平台需事先规划平台停止运营后有序清偿客户资金的计划,保证平台的破产既不会影响到贷款的清偿,也不会造成市场恐慌。平台需要将部分资本金或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准备金并指定专门的第三方机构,用于平台停止运营后继续服务未清偿贷款的费用开支。
第六,在人员配备上,管理团队至少须具备互联网和金融两项专业背景,且对金融业从业年限、资质、学历等的要求将被明晰化。一些关键业务岗位,也要求同时具备综合背景,尤其是对金融从业资质做出严格的规定。
第七,对平台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检查和评估。主要的监管部门须定期对平台进行实地检查,监督平台的经营者并评估平台经营的质量和合规经营的情况。为避免频繁的实地检查干扰到平台的正常运营,监管部门可要求平台定期上报相关报表和资料,说明平台在审慎经营、风险控制、反欺诈、反洗钱、消费者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更好地帮助投资者选择项目,必须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一是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公司运行模式,包括公司的信用评级方法、客户资金的托管情况及具体交易机制等信息;三是风险控制体系,包括风控体系的构成,如风险准备金提取,内部的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等;四是定期的业务数据,包括交易规模、客户数、客户集中度、坏账率、准备金覆盖率等信息。此外,信息披露的内容还应该包括必要的财务报告和信息安全、交易安全等方面的保护制度。
[1] 张晓艳,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比较金融研究室副主任。
[2] 资料来源于网贷之家《中国P2P网贷行业2014年度运营简报》。
[3] 数据来源于网贷之家发布的《2014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
[4] 《P2P借贷平台:性质、风险与监管》,http://blog.sina.com.cn/s/blog_af74fa680101mqxj.html。
[5] The FCA’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and Similar Activities).
[6] 分别是“High-level Proposals for an FCA Regime for Consumer Credit”和“Detailed Proposals for the FCA Regime for Consumer Credit”。
[7] 根据FCA的报告,审慎性资金要求是下面两项中较大的那个金额:一个是固定最低金额(报告中建议的金额是5万英镑),或者是平台促成的贷款金额的一个百分比。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报告建议平台上促成的贷款金额越大,适用的比例越小:5000万英镑及以下贷款额的0.3%;5000万至5亿英镑贷款额的0.2%;5亿英镑以上贷款额的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