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1.6.1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见表1-9。
表1-9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1.6.2 税额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
1.6.3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
(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1.6.4 税额减免
城建税以“二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据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特别提示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二税”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城建税。
1.6.5 征收方式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比如,某施工企业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规定应当就其工程结算收入在B市缴纳增值税,相应地,也应当在B市缴纳与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预缴税款。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纳税申报。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4)税款缴纳。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