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原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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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思维

思维反映的是事物之间的规律和一般性认识,是人们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一般模式。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已经形成了以《物权法》为核心,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支撑,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不动产登记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为配套,以地方性不动产登记法规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制度体系。足见不动产登记工作兼具政策性、法律性和技术性。好的制度、好的蓝图,关键在执行和落实。面对纷繁复杂的登记业务,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登记工作人员具备较强的法治思维产权保护意识和过硬的作风,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开展工作,善于运用产权保护意识为民服务善于垂炼优良作风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还应当具备登记思维,这是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集中体现和必然要求。从不动产登记的整个流程看,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是为审查具体登记原因下的登记事项提供书面证据;审核的核心内容是调查核实具体登记原因下的登记事项是否符合登记的要求;登记是登记机构根据其对具体登记原因下的登记事项在权限之内的判断作出的予以公示的行政意思表示。因此,登记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围绕具体登记原因下的登记事项而展开。[1]“具体登记原因下的登记事项”其实就是基于某种登记原因而形成的登记能力与登记类型的组合,这也是登记审核的对象和内容。因此,在一般化的登记程序中,也可以抽离出“登记能力—登记类型—登记原因—登记审核”的思维链条,形成一般化的操作范式,进而将法定的登记职责和登记程序要求紧密连通,更好地实现不动产登记的目的。

[1] 王旭军:《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