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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做账的法律规范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下文简称《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活动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发布,相当于规范会计工作的“宪法”。《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了其作用、适用范围、会计人员行使职权的保障措施和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等,明确规定了会计信息的内容和要求及企业会计核算、监督的原则,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从1985年5月1日开始施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31日,《会计法》又一次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会计法》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上市公司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和第七章“附则”组成。其中《会计法》最主要的变化是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