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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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任何部门法的产生和发展,都需要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主客观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特别是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经济基础,对部门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经济法作为一项部门法(即法律部门)也不例外。因此,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必须从学习和研究经济关系入手,从经济法所产生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基础去探索经济法的产生,从而科学地揭示出经济法发展的规律,促进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和经济法学的不断发展。

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与经济法部门的形成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经济法律规范产生于古代社会,它早于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产生,而经济法的产生又早于经济法学的产生。

一、前资本主义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和发展

奴隶制社会的经济法律规范,最早出现于实行奴隶制度的古巴比伦王国。早在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对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土地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汉谟拉比法典》中还有对农业、商业、财政税收等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规定。我国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反映了西周奴隶制国家土地国有的规定。西周中后期,还出现了土地流通的活动,均体现了我国奴隶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存在。

封建制社会的经济法律规范存在的时期较长。在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过程中,《罗马法》及其复兴起到过一定的作用,西欧封建社会从公元5世纪罗马帝国灭亡至18世纪,持续了1300多年。中国封建社会一般从春秋战国之后算起,延续了2000多年。中国的《唐律》《大明律》是当时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典型代表,其中都有详细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经济法律规范的相对全面和完善。

前资本主义经济法律规范的特点是:反映奴隶主和封建主阶级的意志,公开地维护等级特权,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时主要运用直接手段,经济法律规范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

二、空想共产主义者的经济法思想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这是经济法最早的语源。摩莱里主要针对当时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提出运用经济法(也称分配法)来调整社会分配关系。摩莱里所谓的经济法仅限于分配领域,但已经含有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思想主张。

1843年,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德萨米(Théodore Dé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次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德萨米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摩莱里的经济法律思想,并有自己的创见。德萨米主张的经济法也主要是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调整。与摩莱里一样,他的经济法主张包含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思想,但这仅仅是个人的法律设想,当时并没有这类立法实践。

摩莱里在18世纪提出的经济法概念,是建立在空想共产主义的社会公有制基础之上的,虽然如今经济法的含义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摩莱里提出的“经济法”对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的形成仍产生着影响。这种影响除了表现为援引经济法这个概念的外壳之外,更重要的是人们把空想共产主义者那种具有萌芽状态的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思想加以扩大,并用来作为建立现实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经济法概念的一个核心。

三、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结合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阶段性,我们将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经济法的产生阶段,从19世纪末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以亚当·斯密(Adam Smith)为代表的经济自由放任理论在经济理论界占据着主导地位,资本主义政府对经济发展奉行“对经济不干预”的政策,或者说是对经济的干预处于最低的限度,国家和政府只是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但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壮大,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资本高度集中、垄断竞相出现,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加剧,导致经济危机不断爆发,就需要国家和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这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的社会经济原因。在此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其被视为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政策转变的标志。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单纯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就是经济法。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为了战争需要,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令》等。1919年颁布的《魏玛宪法》在奉行“经济自由”的同时,确立了“社会化原则”,规定了许多对私有制进行限制的措施,并授权政府对全国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和管制。1920年前后,一大批经济法著作相继问世。

【案例】

经济法最初被称为“战时经济统制法”,为什么经济法与战争有密切关系?

【分析】

由于经济法的出现是与战争紧密相关的,因此其最初被称为“战时经济统制法”。实际颁行的经济法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为了集中全国的经济潜力为其战争机器服务,颁布了一系列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规,其中有些关于战争物资的法规如《煤炭经济法》等直接以经济法命名,引起了德国法学者的注意和研究。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经济法学在德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也出现了多种学说。

第二阶段:经济法的发展阶段,从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此阶段的经济法主要表现为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特殊时期的“危机应付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府对经济干预有所放松,到了20世纪30年代,爆发了世界性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制度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使资本主义国家更加注重对国民经济进行更为全面和强有力的总体调节。各国一方面实行资本主义国有化,国家开始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参与生产经营领域;另一方面,国家经济职能全面法制化,对经济进行更综合性、全方位的调节,从而出现了又一次的经济立法的高潮。西方的经济危机也催生了约翰·梅纳德·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的国家干预理论,取代了一直在西方经济学界占据正统地位的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认为,只有加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力度才能矫正和克服市场的缺陷,进而使经济得以正常地运行和发展,并从宏观经济分析的角度论证了市场存在缺陷这一命题。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极大地影响了美国总统罗斯福的“新政”,即美国总统罗斯福提出的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全面干预和调节的政策,促使美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经济法规,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紧急银行法》《金融改革法案》《国家劳动关系法》《恢复和救济法》等。德国在此时期也先后制定了大量经济法,如几次修改的《防止滥用经济力令》《强制卡特尔法》《经济有机结构条例》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尤其是战败国德国、日本,为了减轻经济危机的冲击,颁布了一些稳定经济的法律,如《经济稳定与经济增长促进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稳定不景气行业离职人员临时措施法》等。

第三阶段:经济法的完备成熟阶段,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至今。此阶段经济法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经济法的内容体系逐渐完善,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增强,对国民经济的总体调节达到严密化和制度化的程度,国家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主体。此阶段,以经济民主、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较成熟的经济法在西方发达国家基本形成。其显著标志是:经济法据以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和方式,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和行为转向尽可能地创造充分、适度、公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这种意志和行为上来。此阶段的经济法体系更加完善和科学化。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世界冷战局面结束,各国出于对本国经济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在经济学界对凯恩斯主义理论不断修正和批判、现代高新科技迅猛发展、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国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角度来对经济进行重新审视和规划,注重综合应用各种经济手段,建立科学的宏观调控体系,使之逐渐成为经济法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并且其他方面的立法,如反垄断及限制竞争以及国有企业法等也逐渐完善起来,“现代经济法”最终确立。

四、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经济法律规范

从新中国成立到“文化大革命”开始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开始大规模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这个阶段,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调整经济的重要法规,如《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等。在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国家加强了计划工作,并在自然资源的利用与保护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顺利完成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受指导方针上的“左”倾错误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影响,中国的经济法制建设遭到了严重的践踏,中国的经济立法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在法律虚无主义的环境里,经济立法工作几乎停滞,以前的经济法规也几乎遭到了全盘否定,可以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是我国经济立法工作停滞的十年。

(二)中国经济法的真正产生和发展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还没有产生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出现的。从时间上来说,我们可以将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经济法的产生阶段,1979—199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此阶段,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作出了巨大贡献。在经济法制建设方面主要做了三件大事。第一,注意把经济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紧密结合起来,“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保护改革开放,为经济法制建设规定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第二,我国的经济立法活动按照国家立法的议事日程和国家既定的经济立法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国民经济调整改革的实际,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及时地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法规。从1979—1992年14年间颁布的经济法律就达50多件;1979年以来,国务院颁布和批准颁布的400多件法规中,经济法规占大多数,1984—1986年制定了50多件重要的经济法规。第三,把经济立法与经济司法结合起来,狠抓经济法的实施。此阶段我国经济法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经济法制建设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初步建立了重视以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的法律思想,为1992年经济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由于此阶段处在以有计划的商业经济体制取代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经济立法没有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国家的宏观调整主要依靠计划手段,规制市场主体行为的反垄断法、限制不正当竞争法还缺失,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还未分离,此外,还出现了经济立法不平衡、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可以说,此阶段的经济法被打上了深深的计划体制烙印。

第二阶段,经济法的发展完备阶段,从1993年至今。1993年3月我国对宪法进行了修正,在修正案中明确提出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张,并明确提出要注重经济立法。为此,我国先后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科技进步法》《预算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价格法》《证券法》《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尤其是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被西方国家称为“经济宪法”。这些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中国经济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较为丰富的内核。为弥补市场缺陷,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其他部门法不可替代的作用。

总的来说,经济法从产生到逐渐完善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到目前为止,无论是从立法内容上还是立法层次上,经济法的发展都体现出了新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