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
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符合经济法规范的、能够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经济活动。
法人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是经济法律行为;国家机关与法人、公民之间的土地征用、建筑工程承包、农产品收购、国库券发行等活动也是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是最重要、最广泛、最普遍的法律事实,也是最复杂的一种法律事实,因而大多数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都是通过经济法律行为来实现的。
经济法律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以经济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作为划分标准
按经济法律行为所需的意思表示构成,经济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经济法律行为和双方经济法律行为。
1. 单方经济法律行为
单方经济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经济法律行为。比如,委托授权、追认无权代理等行为,都属于单方经济法律行为。只要有行为人的一方意思表示就依法成立,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
2. 双方经济法律行为
双方经济法律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经济法律行为。其特点是必须存在各方当事人的各自意思表示,而且要一致。仅有一方当事人的孤立意思表示,或者双方各自虽然都有意思表示,但彼此意思表示不能一致的,双方经济法律行为均不成立。例如,各种签约行为、联营行为都属于双方经济法律行为。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单方经济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既可成立,也可因行为人独立表达意思而终止;而双方经济法律行为则须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可成立。
(二)以当事人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构成作为划分标准
按当事人之间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构成,经济法律行为可分为单务经济法律行为和双务经济法律行为。
1. 单务经济法律行为
单务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例如,赠与行为中的赠与人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请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权利。
2. 双务经济法律行为
双务经济法律行为是指经济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也都享有权利;而且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互为条件,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对应的。相比较而言,双务经济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制度予以调整;而单务经济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须适用这些具体制度。
(三)以经济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作为划分标准
按经济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给付对价,经济法律行为可分为有偿经济法律行为和无偿经济法律行为。
1. 有偿经济法律行为
有偿经济法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经济义务而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对价(报酬)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有偿经济法律行为。
2. 无偿经济法律行为
无偿经济法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承担某项经济义务而不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予对价的法律行为。它以赠与行为为代表。
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大多数经济法律行为都属于有偿经济法律行为,而存在于特定经济领域中的少数经济法律行为是无偿经济法律行为。
(四)以经济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作为划分标准
按经济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经济法律行为可分为诺成性经济法律行为和实践性经济法律行为。
1. 诺成性经济法律行为
诺成性经济法律行为是指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经济法律行为。大多数经济法律行为都是诺成性的,如买卖、承揽、租赁等。
2. 实践性经济法律行为
实践性经济法律行为是指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又称要物经济法律行为,如赠与、借贷等行为。其中,交付实物的行为是此类经济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
(五)以经济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作为划分标准
按经济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经济法律行为可分为要式经济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经济法律行为。
1. 要式经济法律行为
要式经济法律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经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而抵押合同不仅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要向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不要式经济法律行为
不要式经济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经济法律行为。
【案例】
甲、乙企业签订了100万元的买卖合同,乙企业向甲企业发货后,债务人甲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乙企业支付100万元的货款。为此,甲企业向乙企业签发了100万元的支票,付款人为丙银行。分析以上情况包含哪些经济法律行为?
【分析】
在本案中,甲、乙企业签订合同为合同法律行为,因为买卖合同的存在,引发了甲、乙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甲企业向丙银行签发支票,为票据法律行为,在出票人甲企业、持票人乙企业和付款人丙银行之间形成票据关系。
二、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
经济法律行为是对于各种经济行为中能够发生、变更和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所作的抽象概括。就这些行为的本质而言,它们既是经济法律规范所鼓励、允许主体所实施的合法的经济行为,也是经济法律规范在经济领域中相对应的典型的行为规则。经济法律行为首先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同时又是主体所实施的有意识的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具有区别于其他各类经济法律事实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必须具有合法性,因为它必须是合法行为,才能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从而才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的经济法律后果。在此,理解经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应着眼于其内容和形式均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合法性的范围是广义的,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要求。这是经济法律行为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整的目的,也是经济法律行为的本质属性。
(二)经济法律行为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人们在经济领域中所从事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活动,都是有意识的活动,并都要达到一定的目的和效果。但是,并不是任何经济活动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给付活动本身并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只是经过经济法的规范才产生对被给付人接受给付的法律后果,才成为一项经济法律行为。所以,经济法律行为是直接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而产生的。
(三)经济法律行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经济法律关系为目的。这一目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经济法律行为之时所追求的预期后果。任何经济法律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只不过在不同的法律行为中,主体所追求的目的和实现这种目的的方式不同罢了。经济法律行为的目的性,即要求经济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且通过这种意思的表示追求自身所要达到的目的。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非法行为以及没有产生主体所预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不是经济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