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十
自然法的义务是永久的和普遍的吗?是。
问题十的计划相对简单:它以一位“反对者”的意见开篇,这位反对者大胆断言,根本就没有自然法。洛克以一系列旨在确证自然法的永久和普遍义务的论证对此作了回应。这些论证源于传统的自然法观念。那位“反对者”作了反驳,然后洛克以驳斥他的观点结束了这个问题。
在这位“反对者”看来,自然法支持者之间取得一致意见的唯一基础,要在有关自然法内容和义务上存在的那些完全歧异、“多样繁复的意见”之中发现。这些歧见在“行为”(conduct)中找到其最终的表达方式(对开本,页91)。对人类的观察表明,行为上的这些根本差异绝非仅仅限于个人,实际上甚至包括了“一切在其间看不到任何法律意识,也没有任何行为公正可言的民族”(对开本,页91)。甚至在遵守“某些自然法规戒”的地方,也存在各种各样最可恶的违背自然法的犯罪实例,问题七中曾举例生动说明了这类罪行:
偷窃在某些民族中是许可的,也是受到赞扬的,而强盗的贪婪双手,不受任何良心束缚的制约,以实行暴力和犯罪。在其他一些民族中,淫荡根本就不算耻辱;在某个地方,根本就没有供奉众神的神殿或祭坛,而在另一些地方,神灵则以人血来祭。既然情形如此,一个人理所当然就能质疑,自然法是否对作为整体的人类这一种族具有约束力,(因为他们实际上)反复无常、易变难定,习惯于由显然相反的国家建立的具有天壤之别的各种制度。(对开本,页91-92)
这些论点和那位“反对者”对自然法提出的看法一样,它们的重要性是有理由的。他们所说的大部分内容,在当代西方思想关于文化相对主义的表述之中已广为人知,但是,还远远不止这些。这位“反对者”批评了连多神论都不存在(absence)的情形;在某些民族中,人们根本就找不到“供奉众神的神殿或祭坛”。这是否表明,和洛克在问题五中暂时证实其存在的那位独一神的崇拜一样,多神论也完全符合自然法的要求?还值得注意的是,他再次提出“公布”这一基本问题,因为情况确实是,从传统自然法的角度来看,“认为自然的命令如此隐而不显,以致所有民族都难以发现,这几乎令人难以置信”(对开本,页92)。
读者难以确定,洛克回应这些反对意见时的基础可能是什么,因为,事实经常证明,他并不直接回应那些反对意见。相反,洛克首先断言自然法是永久的,然后再说它是普遍的。他将此暂时悬搁,但是,反对者所提的要点确实值得,也确实要求严肃认真的回答,洛克却完全没有作答。结果那位“反对者”提出的意见仍然悬而未决,可以说,洛克既未采纳也未驳斥这些意见。大量此类“悬而未决的”反对意见,在《自然法问题》的论述进程中逐渐堆积,我们仍有可能在后来进一步对之做出阐明发挥,并进行集中思考,这样一来,这些意见便仍有可能构成另一种条理一贯的自然法解释,一种完全不同于基督教自然法传统的解释。
在问题十的其余部分,洛克没有直接面对那位“反对者”,而是把讨论转向了一些最为传统的经院主义学说。这种并非特别具有启发性的讨论,很容易引导多数读者完全忽视问题十开篇的基本学说。我们不能确定地说,这是洛克采取的一种策略性的写作技巧;无论如何,这种做法从文体风格上来说极为难解。
在问题十中持更为传统观念的部分里,洛克援引了尽管复杂但却为人熟知的经院主义学说。例如,“有些事情要绝对禁止,正像经院哲学家爱说的那样,我们必须永远(ad semper)(避免)这些事情”(对开本,页95)。洛克继续阐述了一种常见的区分,一是我们“有义务绝对”遵守自然法的信仰和活动领域,一是我们在其中有条件地遵守自然法的领域。按照性情(dispositions)或意向(attitudes)的类型,洛克讨论了习惯(habitus)的传统含义,讨论了要求我们对于神、对于孝敬父母、对于法律所必须持有的性情。他详细叙述了传统规定的某些积极义务:例如,对神表达崇拜、帮助邻人、安慰忧苦者、给饥者以食物(对开本,页95)。在总结这一讨论时,洛克断言说,他现在已经确证了自然法的要求是“永恒的”。我们必须再次想到,他并不曾确证这一观点,而是未经评价就传达了传统教诲中的某些理论粹要。
许多民族的信仰和习俗都会引致对自然法荒唐的违背,而那位“反对者”就这些民族而提出的种种关键问题,洛克在前文的任何部分根本没有处理。终《自然法问题》通篇,他都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了这类现象,尽管这一点确属事实,但他还是一再坚持,自然法是普遍的、永久的。倘若情况确实如此,必然有人提出疑问,为何至少所有国家、一切时代的绝大多数人,都一直不了解也不遵守自然法的这些规定。洛克承认,他自己对这件事情也感到困惑,因为他承认:
在我看来,只要是人,就必然可以根据人性而知道,他必须要爱上帝,敬畏上帝,并履行与理性的本性相宜的其他义务,也就是服从自然法,这就好像说,倘若有一个三角形,则根据三角形的本性,就必然可知它的三个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对开本,页100-101)
在一段含蓄隐微的杰出文字里,他继续说道:“可能太多人”“都不了解这两种如此明白、如此确定,以致其(明晰性)无与伦比的真理。”(对开本,页101)我们还可以进一步说,不仅仅是“太多人”,而是人类中压倒性的多数,都不了解这些明白和确定的数学真理。就像洛克常常指出的,这种无知也不是源于人们的“懒惰”甚或缺乏敏锐。实际情况是,几乎没有谁有时间、有意愿、有机会献身于数学研究,即使他们在各种各样的生活追求中可能非常积极,而且除此之外还有很高的理解力。无论在哪里,不管出于自愿,还是出于某种责任感,人类多半总是完全忙于养家糊口,或效力他人这些必为之事。适宜于数学探究的东西,显然更可能适宜于人们献身于系统的自然法研究。正如我们从洛克的证明中所知,对自然法的全面研究,甚至比数学研究还要有更好的理解力和更勤勉的努力,更不必说还需要必不可少的闲暇——我们会回忆起洛克生动的比较:努力发现自然法的人的辛劳和辛勤掘至地底以探寻深埋宝藏的矿工的辛劳。洛克在问题十中实际上已经承认,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还没有被充分公布。这既有助于说明人们为何普遍还对这些原则不了解,也有助于说明,为何所有民族都还在不断地以各种奇怪的方式违背这些原则。这并不意味着自然法的原则根本就不存在。然而,就像洛克通贯《自然法问题》全篇不断表明的,如果传统的自然法确实不是天赋内在的,并且人们不是出于自然倾向而倾心于自然法,那么,探寻自然法的根源就会格外艰难。对自然法原则的探索,要求极具能力的真理探索者做出最为不同寻常的努力。洛克唯恐这些结论会使人们怀疑自然法原则的存在,或在绝望中放弃求索,于是,他在这一点上再次向他们保证,这种法确实存在,而且能够找到:
情况必然就是,赋有理性本性的所有人——也就是说,无论在哪里,所有人——都受这种法的约束,如果自然法应对至少某些人具有约束力,则必然以同样的权利明确地约束所有人。……人们了解自然法所采取的模式是一样的,人们的本性也一样,实际上,这种法并不取决于流动可变的意志,而依赖于事物的永恒秩序。(对开本,页99-100)
洛克以同样的口气进一步主张:“这种自然权利(jus)永远不会废止,因为人不能更改这种法(legem)。”(对开本,页101)为何如此?因为,“在我看来”,洛克说,“事物的某些状态似乎不可改变,而某些不可能以别的方式存在的义务,似乎产生于必然性”(对开本,页100)。在结束全书的“问题”中,洛克进而更加充分地解释了他自己对下述事物的理解:“永远不会废止”的“自然权利”;源于这种自然权利、“在所有人之间皆属平等”且源于“事物永恒秩序”的“义务”的基础。一旦理解了这一点就会明白,洛克事实上确实主张,自然法是永久的(perpetual)、“永恒的”(eternal)、普遍的,但我们也可以看出,他谈论的自然法与传统所理解的自然法具有根本不同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