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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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立法或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基于此,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都不得与其抵触。宪法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也是经济立法的基础。经济法以宪法为渊源,主要表现在有关国家经济制度的精神和调控措施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等。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律规范是经济法的主体和核心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的经济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计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政府采购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三)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施行需要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并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法大量以法规的形式存在,法规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经济行政法规例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税收暂行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外汇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等。地方性法规的种类和数量很多,在此不再列举。

(四)规章

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决定等,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规章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对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具有重要意义。部门规章例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等。

(五)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和其他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司法解释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六)国际条约、协定

国际条约、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及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条约、协定在我国生效后,对我国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其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