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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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它是法律事实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或经济法律后果为目的

这一方面表明法律行为应是行为人有意识创设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而非受胁迫、受欺诈的行为;另一方面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达到预期目的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法律行为的目的性,是决定和实现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据。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例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行为人仅有内心意思但不表达于外部,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也不能成立;行为人表达于外部的意思如果不是其真实意思,法律行为原则上也不能成立。

3.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并生效后,对行为人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行为人肯定的法律后果,非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否定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行为等。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正确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单方法律行为只需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而进行的分类。这里所称的对待给付,是指一方为获取对方提供的利益而偿付的代价。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享有权利时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无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时不需支付任何代价的法律行为,例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范围及其责任后果的承担。一般而言,有偿法律行为的义务人的法律责任比无偿法律行为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要重。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商品房买卖等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非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区分要式与非要式法律行为对于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具有意义,同时,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须以要式成立,可以督促当事人谨慎进行民事活动,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并有确凿凭证,从而起到稳定交易秩序的作用。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类。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便于明确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关系。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有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如果行为人对法律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有视听材料和沉默形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总则》规定的实质有效要件的,可以认定有效;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里所称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相对应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的实现是以具有权利能力为前提的,首先要有权利资格,然后才谈得上是否能够通过自己有意识的行为来加以实现。一般来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对自然人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公民行为能力的依据。

(2)意思表示真实。这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觉自愿做出的,同时与其内心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法律行为必须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例如: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受胁迫、欺诈原因而做出的,则因其不能真实反映行为人的意志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不一致的,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行为人故意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或任意性规定达到规避法律强制规范的目的。不违反公序良俗是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能够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例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违法性,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违法。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几种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6)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恢复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种类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可以因为行为人自愿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撤销请求权。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撤销请求权;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撤销请求权。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撤销请求权。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撤销请求权。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的,则可撤销民事行为视同法律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可撤销民事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则具有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

【例1-3】赵某是古玩字画爱好者,并以买卖古玩为业。一天,赵某在同事王某家看到一套瓷器便反复央求以2000元购得。赵某明知该瓷器系清代道光年间制作,且市场价格绝不低于10000元,但未告知李某。王某并不了解瓷器价格行情,当其得知该瓷器市场价格后,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瓷器买卖的民事行为。请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予以变更?并说明理由。

【解析】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在本案中,赵某利用熟悉瓷器市场价格的优势及王某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瓷器买卖行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