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企业HR管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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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冠肺炎疫情下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在疫情面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为传染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之一,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1)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第9条)

(2)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12条)

(3)不得歧视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安排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16条)

(4)发现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控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31条)

(5)不得停止支付被隔离职工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第41条)

(6)服从人民政府的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财产征用,但人民政府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财产征用的应依法给予补偿,被临时征用的财产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第45条)

(7)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第49条)

(8)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第64条)

另外,需要特别提示,用人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虽然《传染病防治法》本身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用人单位或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也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用人单位作为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主体之一,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1)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11条)

(2)服从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财产征用;(第12条)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发生突发事件;(第22条)

(4)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第23条、第24条)

(5)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第29条)

(6)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第38条)

(7)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54条)

(8)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援并防止损害扩大,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单位应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第56条)

(9)劳动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第61条)

同样需要提示的是,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