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护理学(第3版)(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十三五”(护理专升本)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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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精神障碍的诊断分类

疾病分类学的目的是把种类繁多的不同疾病按各自的特点和从属关系划分出病类、病种与病型,并列成系统,这样不但可加深对疾病的研究与认识,也有利于诊断、治疗与护理。
一、国际常用的精神障碍分类系统
随着精神病学事业的发展,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国家的学者都认识到必须改变过去分类上的混乱状态,他们迫切要求制定一个为多数人所能接受的和统一的分类系统,并认为这样一个分类系统将对比较不同地区精神障碍的流行情况、提高诊疗和科研水平、加强国际学术交流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现今国际上影响最大且为很多国家所采用的有世界卫生组织(WHO)《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中的第五章和美国精神病学会的《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分述如下:
(一)《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
WHO 组织编写的《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ICD)》,简称国际疾病分类,目前已出版到第10 版(1992年),简称ICD-10,包括各科疾病,其中第五章是关于精神障碍的分类。 包括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内的许多国家及地区政府卫生部门均认可此分类为标准疾病分类系统。
ICD-10 第五章主要分类如下:
F00~F09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F10~F19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F20~F29 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
F30~F39 心境(情感性)障碍
F40~F49 神经症性、应激性及躯体形式障碍
F50~F59 伴有生理障碍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
F60~F69 成人的人格与行为障碍
F70~F79 精神发育迟滞
F80~F89 心理发育障碍
F90~F98 通常发生于儿童及少年期的行为及精神障碍
F99 待分类的精神障碍
(二)美国精神障碍分类系统
美国的精神障碍分类系统称为《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2014 年出版了第5 版(DSM-Ⅴ)。 虽然主要通行于美国,但因其详细的诊断标准,具有较大的国际影响,ICD-10 也参照其诊断标准。
DSM-Ⅴ共包括22 类疾病:
1.神经发育障碍
2.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3.双相及相关障碍
4.抑郁障碍
5.焦虑障碍
6.心境障碍
7.强迫与其他相关障碍
8.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
9.分离性障碍
10.躯体症状障碍及相关障碍
11.喂食及进食障碍
12.排泄障碍
13.睡眠—觉醒障碍
14.性功能障碍
15.性别焦虑
16.破坏性、冲动——控制及品行障碍
17.物质相关障碍及成瘾障碍
18.认知神经障碍
19.人格障碍
20.性欲倒错障碍
21.其他精神障碍
22.药物所致的运动障碍及其他的药物不良反应
其他可能成为临床关注焦点的问题
二、我国精神障碍分类系统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Chinese Classification and Diagnostic Criteria of Mental Disorders,CCMD)目前为第3 版(CCMD-3)。 CCMD-3 兼用症状学分类和病因病理分类,例如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应激相关精神障碍的某些精神障碍按病因病理分类,而“功能性精神障碍”则采用症状学分类。 CCMD-3 大体上与ICD-10 接近。
CCMD-3 主要分类如下:
0 器质性精神障碍
1 精神活性物质与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2 精神分裂症(分裂样)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3 心境障碍
4 癔症、应激相关障碍和适应障碍、神经症
5 心理因素相关生理障碍
6 人格障碍、习惯与冲动控制障碍、性心理障碍
7 精神发育迟滞、童年和少年期心理发育障碍
8 童年和少年期的多动障碍、品行障碍、情绪障碍
9 其他精神障碍和心理卫生情况
三、精神障碍的诊断
目前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是将疾病的症状按照不同的组合,以条理化形式列出的一种标准化条目。 诊断标准包括:内涵标准和排除标准两个主要部分。 内涵标准又包括症状学、病情严重程度、功能损害、病期、特定亚型、病因等指标,其中症状学指标是最基本的,又分为必备症状和伴随症状。 由于大多数精神疾病的病因不清,因此,常常采用按疾病症状严重性的排列方式分主次,依次是:器质性障碍、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神经症、人格障碍。 即符合等级高的标准,则不再诊断等级较低的精神障碍。 以我国目前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为例,说明各种标准的意义。
(一)症状标准
至少有下列2 项,并非继发于意识障碍、智能障碍、情感高涨或低落,单纯型分裂症另有规定:
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
2.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
3.思想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4.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5.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6.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
7.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8.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9.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二)严重程度标准
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交谈。
(三)病程标准
1.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程度标准至少已持续1 个月,单纯型另有规定。
2.若同时符合精神分裂症和心境障碍的症状标准,当情感症状减轻到不能满足心境障碍的症状标准时,分裂症状需继续满足精神分裂症的症状标准至少2 周以上,方可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四)排除标准
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尚未缓解的精神分裂症病人,若又罹患前述两类疾病,应并列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