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马克思早期前三部著作的文本学研究
第一节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四大哲学创新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写于1843年,是马克思早期的一部重要著作。关于该著作在马克思思想史上的历史地位,国内外学界中曾流行两种不同观点。[16]苏联和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该著作是马克思创立新哲学过程中的一部过渡性、不成熟著作,带有浓重的旧哲学痕迹,尚未与旧哲学划清界限,应将它与马克思后来的“成熟著作”“科学著作”严格区分开来。对于该著作的哲学价值、历史地位,上述流行观点采取了基本否定的态度。在西方学界,一些学者却对马克思的这一早期著作给予了很高评价,甚至将其视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著作、主要著作,认为该著作“在马克思思想史上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7],与苏联、我国学界的流行看法形成了鲜明对照。
实际上,这两种观点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要么是过分贬低了《批判》对马克思实现哲学创新、哲学革命的重要意义,要么是不恰当地拔高了该书在马克思思想史上的历史地位。[18]《批判》既不能定性为马克思早期的所谓“不成熟著作”“不科学著作”,亦不能夸大、拔高为马克思毕生的主要著作、核心著作。关于该著作的历史地位,首先需要充分肯定的是,该著作是马克思在独立探索新哲学、创立“新唯物主义”的思想历程中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具有重大的哲学价值、哲学创新,对其历史地位应给予肯定而不是否定。当然,必须承认,《批判》绝非马克思哲学思想的顶峰之作,亦不是其核心著作、首要著作,而只是他毕生哲学探索最初阶段的思想成果。我们知道,作为马克思哲学革命产物的“新唯物主义”是一个由多种哲学要素有机关联而成的思想整体、理论体系,包括本体论、辩证法、方法论、历史观、实践观、认识论等组成部分。马克思进行哲学革命、创立“新唯物主义”哲学体系的思想历程,其实就是这些组成部分的逐步构建及联结成为思想整体的过程。《批判》对于马克思实现哲学革命、创立“新唯物主义”哲学体系的重大价值或意义,就在于它是他进行哲学革命、创立这一体系的最初尝试和思想起点,对“新唯物主义”哲学体系的一些基本部分(尤其是本体论、辩证法、方法论、历史观)进行了初次构建和阐发。客观地说,《批判》的上述构建和阐发是不够完善和完整的,但对于当时刚刚走出黑格尔唯心主义阴影、开始独立探索新哲学的马克思而言,这种初步构建和阐发却具有重大的思想价值和里程碑意义,为他后来完成其哲学使命、创立“新唯物主义”首次奠定了思想基础,提供了初步的思想成果。《批判》虽远未形成完整的“新唯物主义”哲学体系(这一哲学体系是马克思在以《批判》为起点的一系列著作中逐渐构建而成的),但却蕴含着(对他后来完成哲学革命、创立“新唯物主义”哲学体系有重大思想价值和理论意义的)四大哲学创新: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初次自觉结合、唯物主义矛盾辩证法的第一次实质性探讨、“具体对象具体分析”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原则的基本形成、“经济因素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原理的初步阐明。[19]这四大哲学创新也是《批判》对“新唯物主义”哲学体系(尤其是其本体论、辩证法、方法论、历史观四个基本部分)进行初次构建和阐发时的主要思想成果。
一、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初次自觉结合
《批判》相对于马克思先前著作和前人思想的第一个重大的哲学创新,就在于首次实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自觉结合。我们知道,在转向唯物主义之前,马克思基本上是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崇拜者和信仰者,他在接受后者的唯心主义本体论思想的同时,也深受其辩证法思想的影响。马克思在完成向唯物主义的转变时,并不是像有些国内学者所认为的那样转向了“一般唯物主义”,而是既接受唯物主义本体论基本思想,又(凭借对黑格尔辩证法合理因素的借鉴或继承)对传统唯物主义本体论进行了积极改造,将唯物主义原则与辩证法因素有机结合,试图创立“辩证的唯物主义”。《批判》便是马克思创立“辩证唯物主义”的最初尝试和思想起点。《批判》的唯物主义本体论思想并非对旧唯物主义本体论思想的简单重复,而是渗透着辩证法精神的新唯物主义本体论思想。
《批判》对物质和精神关系的认识,并不局限于“物质决定精神、物质产生精神”的传统唯物主义本体论核心思想,而是既继承这一思想,也试图用辩证观点来解释物质与精神的关系,分析了二者的对立统一关系,超越了以往旧唯物主义者对物质和精神关系的机械、形而上学的理解。在《批判》中,马克思指出:“一个概念(定在,等等)可以抽象地把握;它不是作为一种独立的东西而具有意义,而是作为从某种他物中得出的抽象并且仅仅是作为这样一种抽象才具有意义。例如,精神只是从物质中得出的抽象。这样就很明显,这个概念——因为这种形式应当成为它的内容——其实正好是抽象对立面,是对象,它就是从这种对象中抽象出来的,存在于这种对象的抽象中。因此,在这里,抽象唯物主义是这一对象的实在本质。”[20]不难看出,马克思既肯定物质和精神的差异性、对立性,又肯定它们具有某种统一性,在他看来,精神不过是以抽象形式加以把握的“物质”而已,因而不能把它与作为其根源的物质相割裂,不能脱离物质来孤立地理解精神本身。
《批判》不仅唯物而辩证地解释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还将唯物主义思想和辩证法因素自觉结合,来探讨其他一些重大的哲学问题。比如,《批判》根据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自觉结合的思路,探讨了矛盾对立的客观性、对待矛盾的正确态度、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同一本质内部的矛盾和不同本质之间的矛盾、对立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对立面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而该著作确立的“具体对象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原则(详见后述),实质上也是唯物主义立场和辩证法因素自觉结合的产物。
二、唯物主义矛盾辩证法的第一次实质性探讨
事实上,马克思本人对唯物主义矛盾辩证法的第一次实质性探讨,正是在长期以来被苏联和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定为所谓“不成熟著作”的《批判》中实现的。在矛盾辩证法问题上,马克思充分肯定了黑格尔的哲学贡献,也客观地剖析了他的重大局限性: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发现了对立面双方真实对立的一面,换言之,他看到了矛盾存在的客观性,这是他的深刻和正确之处;但是,他为了附和泛逻辑神秘主义、唯心主义体系,特别是为了证明一切事物都不过是逻辑理念自我发展中的具体环节,都必然统一于无限的理念,于是又刻意调和客观存在的矛盾对立,任意制造对立面之间的虚假的“联系”“一致性”,以便取消矛盾对立,将对立双方都融合在理念这一真正的“主体”“实体”之中。[21]那么,什么是对待矛盾的正确态度呢?对此,《批判》的立场是:矛盾双方的对立既然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就不应调和矛盾或企图消灭矛盾,应承认客观存在的矛盾,并采用具体分析的方法,正确解释这些矛盾,发现其内在根源和必然性,从矛盾特殊性的层次上把握每一个具体的矛盾。[22]显然,《批判》对矛盾问题的哲学立场是一种既唯物又辩证的立场:承认而不刻意掩盖、抹煞客观存在的矛盾对立,这是关于矛盾问题的典型的唯物主义立场;具体矛盾具体分析,则充分体现了辩证法思维方式。
《批判》不仅分析了矛盾对立的客观性、对待矛盾的正确态度,还区分和探讨了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其中重点探讨了“对抗性矛盾”)、同一本质内部的矛盾和不同本质之间的矛盾。《批判》认为,在“对抗性矛盾”(譬如在该著作中所分析的君主权和市民社会的矛盾便是对抗性矛盾)中,对立双方尖锐对立,成为两个“极端”,它们之间的矛盾不能被任何中介所调和,对抗、冲突成了它们关系的主导形式。马克思指出,“真正的极端之所以不能互为中介,就因为它们是真正的极端。但是,它们也不需要任何中介,因为它们具有互相对立的本质”[23]。另外,在他看来,并非所有矛盾都是对抗性矛盾,对立双方也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成为矛盾不可调和的两个“极端”;在非对抗性矛盾中,对抗或冲突并不构成它们关系的首要形式。除了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批判》还区分了同一本质内部的矛盾和不同本质之间的矛盾,例如“北和南是一种本质的对立的规定”,“极和非极”“人类和非人类”的差别则是“两种本质之间的差别”,它们的对立是两种不同本质之间的对立。[24]
在《批判》中,马克思用大量笔墨分析了矛盾双方的对立、强调了对抗性矛盾中对立双方矛盾的不可调和性,这就容易给读者造成一种错觉,似乎他将对立面之间的对立完全绝对化,只看到矛盾双方之间的对立及其绝对性,不承认这种对立的相对性及对立面的统一性。实际上,这种看法不符合马克思思想的本来面目。应当说,在《批判》中,马克思既承认矛盾双方对立的客观性、绝对性,亦承认这种对立的相对性;既承认对立面之间的对立,也肯定二者的统一性。例如,如上所述,他在分析同一本质内部的矛盾时便认为,北极和南极之间的对立既有客观性、绝对性,也有相对性,它们毕竟只是“同一种本质”范围内的两种对立的规定而已,因此不可将它们的对立或差别完全绝对化,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共性或一致性的,“北极和南极,二者都是极,它们的本质是同一的”[25],也就是说,在本质上它们并不构成对立。在他看来,北极和南极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便说明了它们的统一性。另外,它们还是互相依存、相互制约的,没有其中一方便谈不上有另一方,这更加说明了二者的统一性。即便是在对抗性矛盾或不同本质的矛盾中,矛盾双方的对立也是既有绝对性,亦有相对性,矛盾双方除了具有对立关系外,还具有统一性。比如,马克思注意到,“基督教,或一般的宗教,和哲学是两个极端。然而,实际上,宗教对哲学来说形不成真正的对立面,因为哲学是通过宗教的虚幻现实来理解宗教的。于是,对哲学来说,宗教由于想成为某种现实而自行解体。本质的真正二元性是没有的”[26]。在他看来,貌似完全对立、构成两个极端、本质各不相同的哲学和宗教之间的对立其实并不完全是绝对的,它们之间的对立也有相对的一面。毕竟,哲学和宗教都是以某种方式来反映现实的(差别仅在于哲学是正面地、客观地反映现实而宗教则是曲折地、歪曲地反映现实),在“反映现实”这一点上二者并不对立。另外,它们之间还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二者都只有借助于对方才能获得实质性的意义(哲学借助于宗教这一对立面彰显了自己的科学性、现实性,宗教则通过哲学这一对立面暴露了自己作为“颠倒的、非科学的世界观”的本质),这也体现了哲学和宗教的统一性。
三、“具体对象具体分析”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原则的基本形成
“具体对象具体分析”是马克思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思想精髓和主要原则之一,是人们理解马克思的哲学思维方式、治学路径乃至科学精神的一把钥匙,而马克思本人对这一原则的深刻认识和自觉运用,正是始于《批判》。在《批判》中,马克思严厉地批判了黑格尔实用主义色彩的唯心主义方法论,基本确立了“具体对象具体分析”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原则。
在黑格尔那里,一切具体事物,都被解释成理念自我发展、自我运动过程中的有限性环节,它们都可以纳入“理念——理念的外化——理念返回自身”的“正、反、合”的神秘逻辑公式中,而它们的内在本质也都毫无例外地被归结为精神性、概念性的存在。例如,政治制度本质上是理念的表现形式,对其应从理念及其自我运动来把握,而不是从它所谓的“特殊本质”出发来把握。马克思则认为,解释具体事物的基本方法,应是从事物自身的本来面目、客观实际(而不是从外在的理念)出发,具体分析事物的特殊本质,并说明事物自身的运动和发展,用抽象、外在的理念来解释具体事物,实际上是用一种违背科学,脱离事物实际,一劳永逸的简单模式任意歪曲、剪裁事物。[27]在他看来,任何具体事物之间都存在差别,绝无完全相同的两个事物,解释某一具体事物,关键是要说明该事物的特殊本质及它与其他事物的特殊差别,“没有指出特殊差别的解释就不成其为解释”[28]。当然,在他那里,不仅研究具体事物需要坚持“具体分析”的原则,从广义上说,任何作为研究对象的东西(事物、关系、概念等)都应该坚持这一原则,研究者应通过具体分析,揭示该对象的特殊本质及它与其他东西的特殊差别,从而对它做出具体的、特殊的(而不是抽象的、笼统的)解释。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批判》所倡导的“具体对象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原则并非抽象否定或完全排斥“根据普遍性来理解具体事物”的研究思路,而主要是反对脱离具体事物的客观实际、用抽象、先验的模式来剪裁具体事物、将其不加具体分析、强行纳入该模式的先验唯心主义、实用主义做法。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批判》的“具体对象具体分析”的方法论原则是唯物主义立场和辩证法因素自觉结合的产物(如上所述),既坚持了唯物主义立场,又体现了辩证法精神:该原则要求从某一具体对象的客观实际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神秘的理念出发)来解释该对象,这显然是一条唯物主义的解释路径;立足于具体对象的特殊本质、它与其他事物的特殊差别来理解该对象,而不是用披着“普遍性”外衣、抹煞具体事物之间差异的抽象模式来剪裁该对象,是自觉贯彻了辩证法思想。
四、“经济因素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原理的初步阐明
我们知道,唯物史观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将经济因素视为人类社会大厦的基石,首先从经济因素出发来理解人类社会结构、历史发展的内在奥秘,充分肯定经济因素在人类社会及其发展中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以及政治因素、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因素的依赖性、从属性。事实上,《批判》正是唯物史观上述思维方式的思想发源地。《批判》初步阐明了“经济因素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原理,成为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思想起点。
马克思针对黑格尔的“政治国家决定家庭、市民社会”的谬论,提出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政治国家根源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新思想。[29]在他看来,“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30],“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31];“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32];“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33]。我们知道,“市民社会”本质上是人类的物质生活领域,市民社会成员以获取经济利益、私人财富为核心目标,《批判》认定市民社会是决定政治国家的重要因素之一,政治国家依赖于、根源于市民社会,其实也就在相当程度上肯定了经济因素对政治因素的决定性及政治因素对经济因素的从属性、依赖性。在《批判》的其他地方,他还更加鲜明地指出了政治因素对经济因素的依赖性:“不言而喻,政治制度本身只有在各私人领域达到独立存在的地方才能发展起来。在商业和地产还不自由、还没有达到独立的地方,也就不会有政治制度。”[34]此外,马克思还批判了黑格尔“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的错误观念,论证了“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的新思想。[35]他反对黑格尔过度渲染长子继承权制度的政治色彩的片面做法,有针对性地指出,“实际上,长子继承权是完全的土地占有的结果,是已成化石的私有财产,是发展到最富有独立性和鲜明性的私有财产(无论什么样的)。而黑格尔当作长子继承权的目的、规定性因素、始因来描述的东西,倒反而是长子继承权的成果、结果,是抽象的私有财产对政治国家的权力,而黑格尔却把长子继承权描写成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权力。他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规定性因素变为被规定的因素,把被规定的因素变为规定性因素。但是,究竟什么是政治构成、政治目的的内容,什么是这一目的的目的呢?什么是这一目的的实体呢?就是长子继承权,是私有财产的最高级形式,是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36]。在上述论断中,马克思深刻揭示了长子继承权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内在联系、长子继承权对政治因素的支配作用,进而有力地说明了私有财产对政治因素的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