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环境法学方法论视角下的法学方法论内容
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内容架构可以重点从“纵向(方法的抽象程度不同)”和“横向(方法的跨学科联系)”的角度思考方法体系的建构,并辅以方法的“多元”分类方式。
从“纵向”来看,主要是按方法的抽象度划分,划分比较细的是所谓“五层次说”,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五层次说”分为哲学层面的方法论、一般科学层面的方法论、本学科层面的方法论、原则层面的方法论、具体技术层面的方法论。“五层次说”仅是一种划分思路,我们还可以划分更多层次,如把哲学层面再细分为元哲学、基础哲学、应用哲学;原则层面的方法论之前再加范畴层面、逻辑起点层面;原则层面的方法论之后再加制度层面的方法论;法学本体构建方法(法学研究方法)之外,再加上法律与事实相勾连的法律方法(司法方法);等等。
从“横向”来看,主要是学科间方法的借鉴。众多的学科聚焦于法现象——法哲学、法伦理学、法美学、法政治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心理学、法人类学等,我们均可从中汲取方法论的营养。我们也可从“一般科学层面的方法论”的角度,借鉴看似与法无关的学科的一般性方法,如所谓“老三论(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新三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
从“多元”角度来看,环境法学方法论还可依据多种角度进行架构:(1)按照法的运行阶段,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可有相应的立法方法论、执法方法论、司法方法论、守法方法论、法律监督方法论。公民维权技巧、律师诉讼技巧、法制教育方法等可独立思考,亦可归于守法方法论或司法方法论。(2)按照法与智慧的结合程度及其规范和普适程度,可以分为法方法、法技巧、法智慧。(3)按照人类把握精神世界的不同方式,可以分为哲学的方法、科学的方法(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等)、艺术的方法、宗教的方法等。其中,哲学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对进行具体学科的研究往往更加重要。而艺术的方法和宗教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往往有特殊的意义。这种思路是更为宏观地对方法论进行把握,环境法学方法论当然亦可做这类思考。此外,在法学方法论著作中还有一些常用的分类方法,如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研究方法与司法方法,“关于法律的方法”与“根据法律的方法”(也可通俗地称为“造法的方法”与“用法的方法”),原理性方法与技术性方法,法学家的方法与法律家的方法,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实证的方法与规范的方法,认识规律的方法和运用规律的方法,等等。[1]
[1] 详见刘国涛:《“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内容架构》,载《法学评论》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