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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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现代监禁文化的改革方向及主要路径

由于当前中国监狱仍以监禁刑或自由刑为主导,因此为使罪犯更好地再社会化,我们仅围绕“文明、人文、科学和社会化”四个方面对现代监禁文化的改革作以下思考。

(一)监禁文化改革方向之一:文明

1.牢固确立两大监禁理念。一是“监禁即剥夺自由,而剥夺自由即最大惩罚”理念。贝卡利亚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象关系,它会给人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3〕这一观点告诉我们,惩罚的最终目的是使罪犯再社会化。对监狱来说,对罪犯监禁就是惩罚,监狱管理者不能找任何借口而另外再施加惩罚。二是“依法治监”的理念。监狱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窗口,在监禁文化改良过程中,我们不得不呼吁,要真正落实依法治监,这既能保护民警的权利,同时也能保护罪犯权利。为此,中国必须遵照执行已入签的国际监狱会议制定的许多旨在改善罪犯处遇、保障罪犯人权的文件,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

2.完善刑罚执行保障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刑事执行法》。上级相关部门应该通过积极努力,尽快制定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配套、相协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提升刑罚执行法律内容的科学层次,实现监狱刑罚执行法律体系的结构性跨越。二是尽快出台刑法修正案(八)施行的配合规定。主要包括《暂予监外执行办法》、《计分考核奖罚罪犯规定实施细则》[21]和修改《罪犯减刑假释实施细则》。

3.严格落实各项监禁制度。首先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监管法规办事,以文明语言、措施对罪犯进行管理,使罪犯消除对立情绪,达到心理相容,自觉接受教育和改造。其次要严格规范执法。严格按法定条件执法,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等刑事奖励和行政奖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要经得起法律检验,对罪犯的日常管理坚持运用严而有据、有理、有情、有利、有节的措施,督促罪犯履行其法定义务。最后要加强执法监督。通过进一步实施狱务公开、警务督察、行风监督等多种方式,开展阳光执法。

4.监禁模式更加科学。我们认为,剥夺人身自由强度应该与一个国家的具体时代与环境结合起来。考虑到我国目前总体生活水平,不能采用校园式监狱模式[22],也不能采用隔离、独居的方式来监禁、惩罚罪犯,我们可以借鉴庭院式的建筑模式,让罪犯近距离接触,以消除心灵上的孤单、心理上的无助。会见楼、监舍楼、教学楼、劳动习艺车间等监狱建筑单体,会对每名罪犯的生理、心理以及行为矫正产生直接影响,并进行着潜移默化的熏陶。承载监禁文化的文明,还体现在对罪犯的文化熏陶和激励上。罪犯看到的不仅是一种文化标识,一种改造警示,更看到一种希望力量的存在,一种再生信念的鼓舞。

(二)监禁文化改革方向之二:人文

1.管理人文化。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监禁文化上,要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体现出人的价值和对人的尊重;尽量保护罪犯未被依法予以剥夺的各项权利,使刑罚的执行,既能起到警醒罪犯的作用又不过分剥夺其生存权利与尊严。二是文明管理要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由于罪犯在监狱服刑,原先作为自由公民的权利,必然受到限制,但监狱方必须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同时,罪犯必须遵守监狱的监规纪律和监管制度。此外,罪犯在服刑期间,有违纪或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监狱方根据事实情况,区别对待,以体现管理的人文。

2.教育改造人文化。在监禁文化的运用中,除使用传统的教育手段外,我们要大胆探索新教育手段,如心理矫治、生活卫生,甚至宗教教诲[23]等,发挥优化组合作用,达到教育感化的目的。美国一名叫亚历山大·马克诺的监狱长曾说过这样一句至理名言:“假如让犯人自己拿着监狱的钥匙,他将努力来开启大门。”这或许是矫正教育的最高境界!所以,在常规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监狱可以在改造的方式方法、内容上更贴近罪犯实际,激发他们积极改造的内在驱动力。

3.生活卫生人文化。监狱要执行关押罪犯的生活标准,对未成年罪犯、老病残罪犯、外籍罪犯和少数民族罪犯的生活予以照顾到位;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伙食的改善,食谱的制定,节假日的生活安排,活动的设计,对罪犯有病就诊、疑难病症送社会医院检查治疗、保外就医等,都体现了监狱的人文化。

4.监狱环境人文化。监狱环境人文化,就是监狱有形的文化产品、文化载体或无形的文化氛围,必须能体现出对人的尊重,能符合和满足罪犯的个性心理需要,使罪犯在限定的空间中有相对的自由度,体现出社会的宽容和人文关怀。一是监狱的设计。现代监狱建设中,在保障监管安全的前提下,监狱建筑必须符合人道的要求,在空间、地面、卫生、娱乐、休息设施等方面要充分体现人文化的一面,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学习交流空间等,力求减轻罪犯的压抑感,以体现行刑的科学、文明、人道。二是监狱内部的色彩。随着监狱建设资金的到位,监狱建筑还讲究建筑用材、景观布置、色彩运用等方面。如通过验证不同的颜色、光度对罪犯的感官造成的不同的心理和生理的影响,把色彩、光度运用到不同功能的建筑中。

值得一提的是,劳动矫正也要人文化。我们认为,只要有利于罪犯改造,就通过劳动使罪犯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真正起到发展能力、增强体质、矫正改造心理和行为的独特作用。如上海市南汇监狱,积极探索老病残罪犯的劳动矫正模式,即康复性劳动,不仅较好地发挥了劳动矫正作用,而且很好地保护了老病残罪犯的合法权利,充分调动了此类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三)监禁文化改革方向之三:科学

1.必须完善监禁分类。一是明确监禁分类依据。监禁要有效果,必须对监狱进行科学分类。谢望原先生指出,根据罪犯的罪行、个性、观念、身心状况、主观恶性、犯罪原因对罪犯进行分类,是实现行刑个别化,提高监狱行刑效能的基础,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是目前最为合理的一种分类方法,也是未来监狱分类的基本方向。我们可据此来推进下一步的监禁等级分类。二是完善监禁等级。在科学的分类制度基础上制定监狱等级,对不同等级的监狱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安范措施;建设标准以及不同的人员配置比例。我国监狱可借鉴世界监狱依据狱政警戒设施、监管技术装备、警力配备、管理方法、活动范围、劳动方式等因素,把现有监狱按条件划分和完善,将监狱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关押不同危险程度的罪犯,给予不同的处遇,以刺激罪犯积极改造。三是把好监禁源头关。建议各省设立分流监狱,实施源头分流,专门对罪犯进行入监教育,开展心理评估,建立罪犯矫治档案,入监教育结束后综合各方面因素,按条件将罪犯分到相应的监狱进行改造,保证监狱收押罪犯的科学性,也有利于各监狱开展针对性教育改造工作。

2.必须明确监禁目的。一是树立“监禁新目的”的理念。学者Alexander在分析惩罚的非法构成客观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监狱的监禁条件必须是和监狱安全相适应,另外一个是监禁的条件必须考虑到与刑罚的目的相适应。[24]因此,作为中国新时期的监狱,围绕罪犯改造形成的监禁文化,其目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即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二是研究教育改造工作针对性。尽管我们在罪犯的教育和再社会化上做了很多事,但做得远远不够,教育投入、教育时间、教育普及面、教育个别化、教育针对性等是一个软肋,教育对于罪犯来说还是一个“奢侈品”。为此,监狱必须主动出击,根据联合国《囚犯最低限度标准》第66条第1款之规定,深入寻找罪犯教育改造规律,开展有效活动,为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打下扎实基础。

3.必须科学设计监狱。一是监狱建设投入必须合理。《监狱建设标准》第4条明确规定:监狱的建设水平应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切忌铺张浪费。各类用房应遵循简朴、经济适用的原则,严禁奢华装修。二是监狱押犯容量要适当。根据监狱警戒等级,从管理、安全、教育的要求看,监狱规模不宜超过3000人。超过3000人的监狱,应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分割为若干个监狱。超大规模,而又无法分割的监狱,要特别注意安全的防范,防止发生暴狱、哄监以及群死群伤的事故。三是监狱更加信息化。尽管信息化建设为监禁文化的营造提供了科技保障。但监禁的难度是有限的,我们绝对不能迷信科学化、自动化、系统化的监狱管理设施和手段,在设施现代化的同时也要在制度和观念上达到与时俱进。四是监狱建筑功能更加齐全。我们应该在保证现行的监狱外围设置的同时借鉴国外的监舍设计构造,加强对犯人的内部控制,改变现行外紧内松的现状,以更有利于我国监狱功能的发挥[25],同时实现矫正目的。

(四)监禁文化改革方向之四:社会化

1.树立重返社会是罪犯改造最终目的的观念。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要求的社会环境的正常性与开放性和实现刑罚的惩罚性要求的关押环境的封闭性与隔离性之间存在矛盾,而监禁刑执行的社会化正是有效缓解这一矛盾的途径。[26]监禁文化作为监禁刑执行的一部分,其社会化的前提就是必须明确重返社会这一目的。我们认为,监禁文化社会化,就是通过监狱这一刑罚执行机构活动,使罪犯与社会保持更多的接触,并积极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矫正活动,为其营造类似正常的社会环境。如建立开放式与半开放式监狱的制度;保障监狱内罪犯与外界社会正常联系的制度;离监外出制度;累进处遇制度。

2.加强狱内管理社会化的探索。一是加强开放式处遇制度的探索。开放式处遇制度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增进监狱管理人员与罪犯之间的相互信任,更符合刑罚经济的原则,特别有利于克服短刑犯改造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因此,中国监狱除继续实施犯人暂时离监制度外,可以大胆探索和有条件地实施该制度中的劳动释放制、学习释放制、周末拘禁制。二是加强罪犯自治管理的探索。罪犯自治制度可充分调动罪犯的主体性,增强罪犯的民主和规范意识,增强罪犯间的相互监督与管理,因此,我们可以尝试自治管理模式。在罪犯中成立自治小组,可将自治事务限制在日常生活、教育学习、劳动等事务性管理范围;自治方式主要是服务性的、教育性的和约束性的,所有自治的规章制度、程序、方式等都由监区批准后由民警监督实施。

3.提高狱内教育社会化的水平。一是技能培训尽可能符合罪犯需求。随着现代刑罚理论的发展,监狱应强调罪犯服刑过程是一个接受教育的过程,而不仅仅是受惩罚的过程,以劳动技能培训、社区参与为核心加以实行,对罪犯改造方法进行积极有效的改进,让罪犯经改造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二是利用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矫正。国外有关研究表明,在犯人监禁期间能否维持牢固的家庭联系与其被释放后能否取得成功之间具有积极的联系。[27]监狱要充分利用一切社会资源,尤其是罪犯家庭这一重要的社会支持系统。

此外,在推进监禁社会化过程中,监狱也可以通过发展社区矫正,提高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率等手段,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那些过失犯、老弱病残罪犯以及改造表现好、多次减刑后余刑不长,不致再有社会危害性的罪犯予以有条件地释放,进而缓解监狱压力,促进罪犯积极改造,降低行刑成本。

综上所述,对监禁文化的文明、人文、科学和社会化四个方面,我们建议要注意把握监禁文化改革出现人文化过度的倾向。这是因为一旦过度,将带来对行刑理念的背离、损害刑罚公正价值的实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对罪犯权利的限制。监狱对罪犯人权的保障必须考虑中国的国情,在对犯人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以保证刑罚色彩的基础上考虑和照顾犯人需求的满足,这才是监禁文化的题中应有之意。这也是实现刑罚目标、维护刑罚公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