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监禁文化内涵的界定
(一)监禁文化的定义
罪犯囚禁在一起会形成新的文化群体,囚禁罪犯的监狱也是一个特殊的文化空间。“监狱作为社会组成的单元,罪犯作为自然人,处处都受到文化的影响和熏陶。文化在罪犯矫正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5]对于监禁文化,首先,它产生于一种特殊的社会环境中,即监狱这一刑罚执行场所。正因为是环境的特殊,才体现监禁的原始本义。其次,特殊的环境里存在有两类法律地位截然不同的群体,为使监狱能正常行使职能,必然需要建立一套约束人,尤其是约束被监禁者的相关规章制度。最后,共存于监狱这一场所内的群体,随着双方发展的需要,逐渐形成围绕监禁所生的多元理念和价值,为罪犯的惩罚和改造服务。基此,我们认为,监禁文化是一定时期政策制定者在政治和刑罚理念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的一系列规范准则和外在的物化形态来实现这一时期监狱关押罪犯、使罪犯失去自由、在狱内进行改造这些目的的精神、制度和物质的总称。它是由监狱本质属性惩罚而生,为了惩罚,监狱对其对象进行监禁;正因为对所谓的关押对象进行监禁,就自然延伸出监禁过程所产生的文化,不管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它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自从有监狱诞生,监禁文化也就不可避免地发展起来,并且以其固有的和强大的生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对于什么是“监禁文化”,现实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所谓监禁文化,是罪犯在监禁状态中形成的服刑文化,即罪犯在监禁中所形成的态度、价值观、心理状态、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等;也有人认为,所谓监禁文化,是指监狱为了惩罚与改造罪犯这一目的,而建设一种具有教化功能的、健康积极的狱内文化;同时,有人认为,监禁文化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时代中,国家统治者和刑罚执行者关于监禁的目的、价值、意义、功能的理念和思想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制度和物质设施,其中包含了关于监禁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
同时,对监狱来说,涉及文化的概念还有:监狱文化、监区文化、矫正文化、改造文化、服刑文化、执法文化、民警文化(或称监狱警察文化)等,它们与监禁文化又有什么关系呢?
我们认为,如果按照场所或区域来分,监狱文化、监区文化就是一类。有人认为,监狱文化是指监狱在建设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独具行业特色的,包括价值观念、治监理念、行刑方式、群体意识、环境风格、行为规范等在内的全部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称;也有人认为,监狱文化就是指依国家意志建立的特定场所——监狱在执行刑罚的实践中,警察与服刑人员基于监管与被监管、矫正与被矫正的目的而产生的由各种符合为表征的物质、精神、制度、行为等集合之总体。[6]而监区文化,有人认为它是在罪犯改造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为罪犯所认同并遵守,带有监区特色的价值观念、行为准则、改造习惯、教育精神、道德规范的总和,具有凝聚功能、导向功能、激励功能、调适功能;也有人认为,监区文化就是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和载体。简言之,监狱文化和监区文化都指的是场所文化,是两个层面的文化。而本文的监禁文化,简单理解就是罪犯在监禁状态中的文化。它更强调的是形式和功能,强化狭义上的份量,即关押或隔离的文化,与社会隔离的文化,其独特性显然非常清晰,因此从属于监狱文化。但从广义上讲,监狱文化强调的是实体,监禁文化强调的是功能,尽管是不同角度,其实都是回归于监狱的功能。
至于矫正文化,在我们看来,矫正是一个多义词,有多方面的含义。但不管如何,该词都含有“矫正是一门学科或者一个研究领域”的内容。[7]在中国,矫正更多的是一个狭义上的概念,矫正文化更强调的是从监狱功能出发,为了教育矫正罪犯,文化如何发挥作用为实现矫正功能服务;而改造文化,由于改造一词从苏联引进,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改造一词其实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教育、劳动、生活卫生、狱政管理、刑罚执行等,也包括队伍建设,所以它形成的文化内涵更广,一定程度上,可以与监狱文化相比;服刑文化,我们认为,它更多侧重于罪犯亚文化,服刑的主体是罪犯,服刑的环境在监狱,因此,罪犯在监狱服刑中所形成的文化就是服刑文化。因此,监禁文化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既紧密联系,又有所区别。它们的共同点都是围绕罪犯改造展开,不同之处在于文化的层面不同,从宏观到具体不等。
而执法文化和民警文化是围绕民警队伍的建设所需的文化,基本上与监禁文化不隶属于同一类型,故在此不做展开。
(二)监禁文化的特征
1.时代性。监禁文化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文化建构,它只能在特定的条件和可能性的约束下发生。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8]监禁文化其实就是一种历史的积累,每个时期的监禁文化都被打上了时代烙印。它表现为监禁文化的社会制约性和历史性,表明的是这种文化产生的必然性和何以如此的原因。现代监禁文化它更凸显21世纪监狱监禁的指导思想,即努力教育改造罪犯,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2.强制性。文化对于个体的存在往往具有现实的给定性或强制性。这一点,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涂尔干曾说过,文化是我们身外的东西——它存在于个体之外,而又对个人施加强大的强制力量。我们并不总是感到文化的强制力量,这是因为我们通常总是和文化所要求的行为和思维模式保持着一致。然而,当我们真的试图反抗文化的强制时,它的力量就会明显地体现出来了。监禁文化,作为监狱功能的“作品”,因监狱的性质,自然成为可以被干预的、工具化的载体,为国家当权者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历史长期积淀下来的文化,既对罪犯控制呈现显性的强制力,也具有无形地对罪犯监禁的控制、教育等影响。
3.稳定性。监狱作为一个特定的载体,即使其自然属性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其内生的、自发的本质属性惩罚是永远不会发生变化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监狱的监禁关押条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监狱还是监狱,还是用来惩罚和改造罪犯。换句话说,监禁文化是刑罚史积淀下来的被群体所遵循或认可的共同的行为规则,它具有稳定性。更何况,由于其器物形态的封闭、独立,使人们难以了解高墙电网后的具体内涵,并由于器物的表现形式使人们对之产生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和观念,而且这种形态是历史地凝聚成的,在短期内得到很大的改变是不可能的。[9]
(三)监禁文化的组成
本文采取“文化三分论”的观点,即:精神、制度、物质。一般来说,出现监狱监禁文化的顺序为:首先是理念,精神文化;其次是制度文化;最后才是物质文化。因为,理念变化了,制度才变,最后是物质文化跟着变化。因此,监狱监禁文化主要由三大块组成,即:监禁价值或精神文化、监禁制度文化和监禁物质文化。
1.监禁精神文化。所谓监禁精神文化,就是监狱监禁罪犯的核心价值观。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狱的监禁职能,关键是要明确监禁的理念或观念。如:监狱是一个什么地方?监狱关押罪犯的目的是什么?监狱是惩罚罪犯和改造罪犯的行刑机构。监狱关押罪犯的目的,一是把他们与社会隔离起来,不再危害社会,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二是为了他们重新社会化,使他们回到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因此,对监狱来说,对罪犯的监禁理念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方向。在监禁的前提下,一方面,我们既不能把他们一关了之,也不能额外惩罚;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思考哪些人要监禁,哪些人不用通过监禁的形式来惩罚他们,即“监禁度”的问题。监狱有这样一句行话,“要把刑期当学期”。显然,对于被关押在监狱的罪犯来讲,监禁文化的理念、价值是什么就决定了监狱其他的职能,如惩罚的程度、改造的方向、人权的保护等。
2.监禁制度文化。所谓监禁制度文化,就是监狱围绕监禁罪犯的核心价值观,要求全体成员(包括民警和罪犯)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行为方式及相应的组织结构、规章制度的总和。我们认为,监禁制度涉及狱内狱政管理、教育、劳动、生活卫生、医疗、奖惩等方面,它作为规范监狱行刑的标准和规范,既是罪犯在监狱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监狱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犯罪人被视为发展了一个规范化的制度和各种不同的旨在减轻监禁痛苦的角色,一个正式或非正式的准则式的框架形成了,这不但提供了度过时光的哲学,而且还建立了狱方管理人员和犯罪人一个相互联系和稳定的模式。”〔1〕因此,监禁制度文化的作用有:一是表达监狱管理者的管理思路和意愿,二是告知作为被管理者的罪犯正确、标准的做法,三是指导作为被管理者的罪犯如何去做。
3.监禁物质文化。所谓监禁物质文化,就是通过特有的建筑物和特有的能够给监狱成员(包括民警和罪犯)提示的客观存在物表现出来的载体。我们知道,物质是外在的、可直接用感官感受到的东西,人一旦看到这些东西,就能即刻感受到该物质存在的背后内容。监狱,就是要通过相关的外在事物的承载来表现监狱监禁的力量。我们认为,监狱的监禁物质具体表现为:布局、建筑、环境、警戒具、囚服等。在中国,对于监狱的整体布局、建筑设计、环境营造等,都体现了深厚的历史底蕴、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这些物质载体,不仅使监狱的管理工作者感受到监狱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监禁工作的重要,而且使罪犯能在监狱里安全改造、积极改造和自觉改造,同时也使社会民众支持监狱工作,使大多数民众不愿、不敢触犯法律,接受在监禁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