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神病犯群体特点与行为特征
本文研究对象是南汇监狱目前在押的男性精神病犯,[3]包括判决时认定为精神病的以及在服刑期间经鉴定认定的精神病犯。
研究采取的方法:一是查阅档案材料。包括罪犯档案的调阅,通过查阅判决书等材料了解罪犯各个时期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表现。二是查阅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是对罪犯精神状态最为直接和科学的判断依据,本文提到的精神病犯数量都是以司法鉴定为依据进行统计的。三是民警观察了解。为了深入了解罪犯的情况,我们对精神病犯的主管民警进行了一些相关问卷的调查,从中筛选出符合规定的数据加以使用。另外还采用问卷调查形式进行,参加调查的精神病犯共48人,大多有一定自控能力且行为意识相对比较清楚。现就在押精神病犯基本情况和行为特性分析如下:
(一)精神病犯基本特征
1.病情分类。在服刑的73名病犯中,精神分裂症的占57.5%;情感障碍的占19.2%;抑郁症的占9.6%;其他占13.7%。可以看出,精神病犯中尤以精神分裂症和情感障碍的患者居多。这与社会上精神类疾病的种类所占比例基本相似。
2.患病原因。在精神病犯中,有家族精神病病史的占31.5%;本人有精神病史的占45.2%,这也符合部分精神疾病有遗传性这一特点。根据发病时间分类,统计显示:判决时经鉴定患病的占83.5%,入监后发病的为占16.5%。
3.年龄结构。所有病犯中,“70后”及“80后”发病人数最多,占病犯总数的89%,这也跟现代社会竞争压力情况相符,而这一年龄段也正好是目前社会压力较大的群体,面对复杂社会矛盾,易出现心理问题,这一数据也从侧面反映出目前社会现状。
4.文化程度。调查显示,在所有精神病犯中,大学及以上学历的占8.2%;高中的占12.3%;初中的占32.9%;小学及以下的占46.6%。由此可以看出,精神病犯中约79.5%的学历为初中及以下,总体文化水平偏低,受教育程度不高,认知能力较差。
5.地域分类。根据病犯地域分类统计:在我们全局押犯人数中,部分都是外省籍的罪犯,占到近70%,但是精神病犯中却是以上海籍为多,占57.5%,这也印证了大城市中人们的生活压力较大,容易引起心理乃至精神方面的问题。
6.婚姻家庭。在押精神病犯中,已婚的占30.1%;离婚的占12.3%;未婚的占57.5%。根据访谈以及主管民警通过来往信件、亲情电话以及接见情况等方面的反映了解到:病犯与家属关系较好的占31.5%;关系一般的占15%;关系不和或者无联系的占53.4%。这其中上海籍的精神病犯家庭关系要好于外省籍的病犯,病情较轻的罪犯与家人关系要好于病情重的病犯。
7.职业分类。问卷调查显示,病犯在入狱前原是国家单位工作人员的占4.1%;从事服务工作的占12.3%;从事体力劳动的占17.8%;务农的占23.3%;无业的占38.4%,其他工作的占4.1%。可见,精神病犯在入狱前主要以农民和无业的为主,总体社会地位较低。
8.健康状况。主要指除精神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状况。根据精神病犯病历卡以及他们的自述显示,身体状况基本健康的占28.8%;有小毛病的占20.5%;身体状况较差的占50.7%。由于精神病犯心理状况较差、多疑病等原因,他们的整体身体状况较差,有些病犯甚至身患十几种疾病。
9.心理状况。对精神病犯心理状况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48名精神病犯中有30人并不认为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甚至有20人认为自己精神非常健康,由此可见,精神病犯对自身心理状况的认识存在严重不足,这也是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
(二)精神病犯犯罪行为特征
1.激情性。精神病犯犯罪大多没有具体的犯罪目的性和行为逻辑性,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感情冲动、头脑发热引发的激情犯罪,而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在事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十分后悔,并且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难以置信。
2.报复性。精神病患者中普遍心理较为敏感,疑心较强,报复心很重,当他们认为自己受到威胁或者受到侮辱时,往往会采取暴力手段来进行“自卫”或者“还击”。据调查,有近48%的精神病罪犯声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由于对方挑衅引起的。
3.单独性。由于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偶发性、突发性和盲动性,这也决定了他们犯罪时多为个体犯罪,一般在他们身上发生团伙作案以及有预谋犯罪的情况较少,数据显示,精神病犯个体犯罪占到85%。
4.暴力性。在所有在押精神病犯中,故意杀人罪的有17人,抢劫罪的有14人,故意伤害罪的有11人,强奸罪的有8人,抢夺罪的有4人,绑架罪的有2人,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放火罪的各有1人。所有的暴力犯罪人数占80.8%,并且其中有些精神病犯是多次犯罪或者是几次暴力犯罪数罪并罚。此外精神病犯犯罪普遍都较为残忍,社会影响较大,他们入监后给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带来的隐患是可想而知的。
(三)精神病犯改造行为特征
精神病犯的行为较之正常罪犯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具体表现为:
1.突发性。相当多的罪犯在发病前没有任何征兆,起病较急,突然性很大,攻击性很强,给狱内安全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难以防控。如罪犯程某,精神分裂症,在毫无前兆的情况下突然用所坐的凳子砸向从他身边经过的民警,并且不断自言自语,情绪非常激动;罪犯徐某,精神分裂症,其所犯罪行就是在公共电梯内将一个与其素不相识的长途汽车站工作人员杀害,入监后也多次发生伤人事件。
2.多变性。在监禁的环境下,作为精神病犯,他们的适应能力远不及一般罪犯,在监内经常会因为一些不起眼的小事而引发他们剧烈的心理变化,导致言语和行为失控、变化起伏较大,使治疗改造效果大打折扣。
3.难控性。精神病犯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有过自伤自残的行为和企图自杀行为。这类病犯多为抑郁症患者,也有部分是新入监的情绪障碍类患者。他们往往对改造没有信心,或者是对新的环境无法适应而产生消极的念头。对于这类罪犯,虽然我们加强各类安全防范措施,但也常常会防不胜防。如罪犯杨某,情绪类障碍患者,新入监不久,情绪不稳定,民警也安排落实了各类包夹和防范的措施,但是该犯还是趁机利用生产物资中的一个小金属片企图割颈动脉自杀,被包夹犯及时制止而未能成功;罪犯陈某,脑外伤引发精神障碍,在服刑期间用头撞向正在运转的吊扇;罪犯黄某,精神分裂症,在原改造单位曾将灯泡打碎后吃玻璃碎片。
4.反复性。精神病犯对于民警的管理,一般情况下能够服从,但在发病时,经常会发生不服管教,顶撞民警的情况,而对于他们的这种行为,民警一般也只能对其进行保护性约束,等病犯情绪恢复平静后再进行教育;有的病犯接受教育后,由于病情反复发作,对民警的教育置若罔闻,甚至对民警抱有仇视的心理,严重的甚至对民警进行行凶报复,反复性较大。此外,精神病犯的治疗和服药也一直是个很大的问题,抵触情绪非常大,经常发生不配合医生治疗以及服药时的藏药、吐药、扔药等情况。如罪犯孙某,精神分裂症,服药后拒绝接受检查,并辱骂他人;罪犯邱某,服药后将药物藏于舌头下,企图逃避检查后将药物扔掉,被发现后表示自己没病,不需要服药。为此我们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和督促他们的治疗和服药过程,确保对他们的治疗效果。
5.季节性。春天或气温显著变化的季节交替时期,精神病犯往往容易情绪波动,加之外界的刺激源影响,很可能会导致病情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