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与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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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综观全文,该文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结构安排较为合理,各部分内容详略得当,语句通畅,不失为一篇优秀的论文。但在现在看来,存在一些需要改进之处,比如文章伊始,作者尝试对“监狱证据”进行了语义学上的界定,即“监狱执法证据是指监狱在执行法律过程中,以证据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监狱执法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难看出,此界定并未走出1997年《刑事诉讼法》所厘定刑事证据概念的窠臼,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从法律条文的含义可以明确看出,证据必须是事实,而且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8条对以前的证据概念做了新的解读,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也就是说,证据可以是类似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的材料,也可以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由于此文写于2010年,若修改的话,建议将监狱执法证据的概念修改为:“监狱在执法过程中所收集的,可以用来证明监狱执法真实情况的材料。”

再如,文章将监狱执法证据划分为七大类,这些划分依然是参照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种类的划分标准,对于电子证据并未加以探讨。本文写作的重点应放在对刑事证据、行政执法证据和行政诉讼证据这三类证据的取证方式,证据保全方式以及举证、质证和证明标准的论证上,这些内容才是本文的创新点和亮点,诚然,证据问题本就是刑事司法理论研究中的难点,本文能在对监狱执法证据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指出目前证据使用的难点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已然难能可贵。

魏化鹏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博士


[1]江峰:上海市南汇监狱副监狱长。

[2]韦浩:上海市南汇监狱狱政管理科副科长。

[3]转引自崔敏:《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4]闵春雷:“证据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

[5]马怀德主编:《行政程序立法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及理由说明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6]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5页。

[7]上海监狱近期实施的新版计分考评制度更加突出了对罪犯日常认罪服法表现的评估,这种现象已经有所改善。

[8]一般会涉及2~3个年度的数据,每年一张统计表。

[9]房保国:《刑事证据规则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