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狱执法证据工作的价值与功能
(一)价值追求
1.权益保护。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同时也是人权保护的场所。所有可能影响罪犯重大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应该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这个执法行为就是无效的或是违法的,甚至是不成立的。证据决定了执法行为的效力,决定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罪犯权利的保护和救济。值得一提的是,监狱执法证据工作也为规避民警的职业风险提供了保障。
2.法律效益。“法律程序应体现一定的法律价值,并以此来指导法律程序的运行。”[5]监狱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以公开、公平、公正作为法律价值追求,承担着刑罚执行与改造罪犯的法律职责,法律属性显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要求监狱执法者的一切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事实为依据。法律上的事实必须由合法的证据来证明,不能用证据来证明的执法行为经不起法律的考验。因此,执法证据是监狱查明罪犯改造事实并采取相应执法措施的唯一依据。
3.社会效益。近些年,罪犯诬告监狱体罚虐待借机索要巨额赔偿金的事件频频发生,少数刑满释放人员到法院起诉监狱要求补偿劳动工资的案例也时有出现。现代社会民众热衷评论,公民的言论自由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已达到历史高点。公众常有这么一个思维逻辑,即政府都是要说谎的,警察总是爱用暴力的。监狱通过严格的证据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公布事实,从而增强监狱的执法公信力,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功能体现
1.提高监狱执法水平。监狱在日常执法工作当中,从罪犯收押到释放,从罪犯考核、奖惩到提请减刑、假释,从狱内侦查到追究罪犯刑事责任,从入监体检到保外就医,从病犯救治到善后处理,等等,证据无处不在、无时不在,没有证据支持,监狱执法工作就无法正常运行。监狱通过严格的证据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每个执法环节的质量,从而提高监狱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
2.促进罪犯遵纪守法。在收集、保存证据不完善的情况下,少数罪犯或矢口否认违纪行为或对处理决定纠缠不清,民警执法工作陷入被动。相反,在证据齐全并相互印证的情况下,避免了民警执法漏洞与瑕疵,消除了罪犯“钻空子”、“蒙混过关”的念头,培养罪犯遵规守纪意识,从而降低刑满释放人员再次违法犯罪比率。例如,2011年5月上海监狱系统试行的新版计分考评制度,更加突出了对罪犯日常认罪服法表现的考核,尤其是在罪犯日常行为奖、扣分和行政奖励处罚上,都作出了严格的证据材料规定,明确了证据形式、种类、采集责任人、保存方式等内容。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统计,2011年下半年上海地区在押罪犯违纪行为较往年有明显下降。正如美国大法官杰克逊所言:“程序的公平性和稳定性是自由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6]因此,监狱在执法过程中及时收集、保存证据,一方面可以记载罪犯的日常表现,另一方面可以规诫和威慑罪犯。
3.化解社会舆论危机。近些年监狱学界较多地讨论到罪犯及其家属过度维权、维权不当的话题。客观来看,罪犯维权意识的增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例如,谴责监狱执法不规范的负面报道急剧扩散,损害了国家的公权力形象,削弱了监狱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面对网络和微博谣言传播等情形,监狱必须“自证清白”,这也是诉讼法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倒置。虽然这些因素不会必然导致诉讼活动,但是实践中监狱要接受上级机关的调阅、人大的质询、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狱唯有及时提供执法证据并合理、妥当运用,才有助于消除质疑和偏见,有助于及时化解社会舆论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