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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刑事执行制度供给的统一是国家科学、有效地行使刑罚权,运用刑罚治理犯罪的需要,是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供给进一步科学与完善的要求,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执行法的建立,将与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共同构成我国刑事法律部门的三大支柱,形成统一、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和刑事司法体系。
然而“路漫漫其修远兮”,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供给滞后的现状,决定了在达至理想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应当看到,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刑事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我国刑事执行制度供给实践经验的积累丰富,法学理论特别是刑事执行理论研究的日益深入,为刑事执行立法提供了良好的立法基础和必要的理论准备。国际上,随着行刑地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也摆脱了过去监狱立法的范围,注意从一体化的角度保持刑罚执行立法的统一与完整,也为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执行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国的刑事执行制度供给必将在自身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为我国治理犯罪的实践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