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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五 试用密码须记牢——3133-0126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关系

律师点评

在企业人事管理中,用人单位与入职劳动者常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时间并非能随意约定。若用人单位未正确理解试用期而解除劳动合同,将被判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需赔偿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时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超过法定的试用期限后仍然维系劳动关系的,将被视为已经过了试用期,进入正式劳动合同期。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因劳动合同期限而有所不同,请记住3133-0126,具体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3-0)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1-1)

3.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2)

4.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3-6)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6.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