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经济学批判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章 卡拉布雷西

卡拉布雷西立足于普遍性的法律关系,分析了权利设置的正当理由,为权利的设置确立了经济上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卡拉布雷西区分了权利保护的三种规则: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转让规则。其中,财产规则尊重财产原初所有者的主观估价,责任规则尊重交易双方之外的客观定价。这两种法律规则着眼于定价权的不同,不仅可以适用于侵权法领域,而且提供了分析法律问题、一般法律关系的普遍框架,因而是一个具有法理意义的理论建构。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卡拉布雷西的法律规则理论体现了经济分析方法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的融合,体现了一般法理对于部门法理的依赖。

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1932— ),生于意大利米兰,早年求学于耶鲁大学、牛津大学。1957—1958年,先后担任《耶鲁法律杂志》编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1959年开始任教于耶鲁大学法学院,并长期担任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1994年被任命为联邦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法官。至今,卡拉布雷西仍是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作为法律经济学耶鲁学派的开创性学者,卡拉布雷西先后发表了4本著作与100多篇论文。受到学界称道的代表性著作主要有《事故的成本:一个法律与经济分析》(1970年)、《制定法时代的普通法》(1982年)、《理想、信仰、态度与法律》(1985年)等。

在卡拉布雷西的众多作品中,1961年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思考》引起了较多的关注,这篇发表于《耶鲁法律杂志》上的长篇论文,主要论述了“企业责任与资源配置理论”“损失分担理论”等。由于这篇论文发表的时间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问世的时间(1960年)比较接近,卡拉布雷西由此也被视为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一般认为,《事故的成本:一个法律与经济的分析》是卡拉布雷西的代表作。这本书主要分析了事故责任规则改革的五种方案,论证了事故法改革的两个目标:正义与减少事故成本,进而提出了减少事故的两种方案:一般威慑与特殊威慑。这些论述体现了卡拉布雷西法律经济学的一个特征:兼顾公正与效率。由于卡拉布雷西倾向于更多地运用税收和行政补贴这样的行政机制,以之对个人的选择形成一定的激励,所以与芝加哥学派偏好的普通法救济方案具有不同的旨趣。

不过,较之于这两篇论著,更具普遍意义、更具法理意义的作品是1972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的论文《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与性:一个权威的视角》。卡拉布雷西,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与性:一个权威的视角。明辉,译//徐爱国。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75-321。这篇论文尽管是卡拉布雷西与他的学生梅拉米德合著的,但却更加典型地体现了卡拉布雷西的思想与方法。因此,下文拟以这篇文章作为分析的对象,着重揭示其具有一般法理价值的法律规则理论。因此,下文的逻辑可以概括为:首先论述权利设置的正当理由,其次归纳权利保护的三种规则,接着探讨规则选择的四种方案,最后是一个简短的结论,以揭示卡拉布雷西的方法论及其启示意义。


注释

[1]卡拉布雷西,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与性:一个权威的视角。明辉,译//徐爱国。哈佛法律评论:侵权法学精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75-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