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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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1848年德国革命中的民主法制问题

在1848年欧洲的革命风暴中,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德国予以特殊的关注。恩格斯甚至亲自拿起武器,奔赴战场,与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一道,同反革命武装作战。在革命的过程中和革命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撰写了大量的文章和著作,描绘和总结1848年德国革命,其中包含丰富的有关革命、国家政权和法律问题的论述。

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法权要求:《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

从1848年革命一开始,马克思、恩格斯便满怀革命豪情,投身于政治斗争的洪流之中。1848年3月初,侨居比利时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先后到了巴黎。在这里,他们受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委托,重新组织了同盟中央委员会。这时,摆在同盟中央委员会面前的主要任务,就是以《共产党宣言》确立的共产党人策略的基本理论原则为指导思想,结合1848年革命的具体实际,制定一条正确的革命路线,以便领导德国无产阶级为实现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任务而斗争。为此,他们于3月底在巴黎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简称《要求》)。这是无产阶级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第一个具体纲领。3月底,《要求》以传单形式在巴黎散发,4月初又在德国许多报纸上刊载。在《要求》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对德国政治、经济制度实行民主改革的纲领性意见。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德国革命的根本问题是让德国这个政治上、经济上分散的国家实现民族统一。马克思和恩格斯则在他们的纲领中开宗明义地提出这样一个口号:“宣布全德国为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和国。”[1]这一要求把矛头首先指向德国封建反动势力的主力,即指向普鲁士和哈布斯堡王朝这座臭名昭著的欧洲“人民监狱”。马克思和恩格斯把争取德国统一的斗争与争取民主的斗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出对整个政治制度实行民主改革的一系列要求:凡年满21岁的德国人,只要未受过刑事处分,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发给人民代表以薪金,使德国工人也有可能出席德国人民的国会;武装全体人民,以便能够用人民的武装力量去压倒反革命;彻底改革教育制度和司法制度,以保证每个德国人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认为,这些一般民主要求并不是革命的最终目的,而是为了无产阶级以后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创造有利条件所采取的政治措施。在他们看来,争取民主的斗争是争取社会主义的斗争的组成部分。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革命的最重要的任务不仅是消灭封建主阶级的政治统治,而且是消灭它的经济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因此,他们提出共产党人的土地纲领:无偿地废除一切至今还压在农民头上的封建义务,如徭役租、代役租和什一税等,各邦君主的领地和其他封建地产,一切矿山、矿井等,全部归国家所有,而且要限制对农民——小私有者和小租佃者的资本主义剥削,宣布农民的抵押地为国家所有。这些抵押地的利息,由农民缴纳给国家;地租和租金,作为赋税缴纳给国家。在他们提出的一系列制度措施中,除了封建地产、矿井、抵押地和地租国有化以外,还包括:成立国家银行来代替所有的私人银行,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具有法定的比价;国家掌握一切运输工具:铁路、运河、轮船、道路、邮局等,它们全部为国家所有,并无偿地由无产阶级支配;限制继承权;实行高额累进税,取消消费品税;建立国家工厂,国家保证所有的工人都有生活资料,并且负责照管丧失劳动力的人;实行普遍的免费的国民教育;等等。这一切措施都有助于以后向无产阶级革命、向实现它的主要目标——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过渡。

这一系列要求为德国资产阶级革命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提出一个民主主义的答案。这些要求完全符合处于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社会中一切进步阶级的利益。在《要求》的最后,他们指出:“为了德国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小农的利益,必须尽力争取实现上述各项措施;因为只有实现这些措施,德国千百万一直受少数人剥削,且少数人仍力图使之继续受压迫的人,才能争得自己的权利和作为一切财富的生产者所应有的权力。”[2]

(一)无产阶级革命与人民主权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1848年德国革命的直接后果时,指出这次革命的性质是不彻底的,因为人民没有能彻底战胜封建制度。“革命的结果,一方面是人民有了武装,获得了结社的权利,实际上争得了主权;另一方面是保存了君主政体,成立了康普豪森—汉泽曼内阁,即代表大资产阶级的政府。这样,革命就有了两种必然会背道而驰的结果。人民胜利了;他们获得了无疑是具有民主性质的自由,但是直接的统治权并没有转到他们的手中,而落入了大资产阶级的手中。总而言之,革命没有进行到底。[3]

在几篇阐述普鲁士国民议会的辩论以及分析康普豪森—汉泽曼内阁的政策的文章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激烈地反对普鲁士自由资产阶级的领袖们提出的“协商论”。“协商论”是以康普豪森和汉泽曼为代表的普鲁士资产阶级用来为自己的叛变行为辩护的论据。它主张普鲁士国民议会应当只限于“在法制的基础上”通过同国王协商的办法来确立立宪制度。为了与这种叛卖性的理论相对抗,马克思和恩格斯坚持人民政权和革命人民的主权的思想。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者、农民和小资产者是全社会最激进、最民主的阶级。其中,工业无产阶级是现代一切民主运动的核心。同那些进行反抗的反动势力以及背叛革命的资产阶级相对立的正是这些阶级,在德国构成“人民”的也正是这些阶级。他们强调,应该建立人民革命专政,把“直接统治权”牢牢地掌握在人民手中。为了实现人民主权,就应当建立真正的人民政府,实行革命的强有力的专政,粉碎反革命势力的进攻,消除一切和人民主权相抵触的东西,也就是实行民主革命。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建立人民的代议机关看作是实现人民主权的重要措施,并积极为在德国建立真正的人民代议机关而斗争。他们非常重视人民群众出席制宪议会并在精神上影响制宪议会立场的民主权利。他们在《柏林的辩论自由》一文中指出:“民主的人民群众的这种权利——出席制宪议会,从而在精神上影响制宪议会的立场——是人民旧时的革命权利,这种权利自英法革命以来,就被运用于一切暴风雨的时代。历史几乎把这些议会的所有坚决的措施都归功于这个权利。”[4]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民主权的重要的保证就是把人民武装起来。他们在《新莱茵报》上发表的一系列文章中明确地维护了人民拥有武装的权利。

(二)应当用法律确认废除封建义务的事实

随着革命的爆发,农民掀起自发的反封建的斗争,许多地方焚毁地主城堡,农民拒绝负担任何义务。面对这一事实,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新莱茵报》上旗帜鲜明地指出:“柏林革命已经永远结束了所有这一切封建关系。不言而喻,农民已经立即在实际上废除了这些关系。政府只应当把实际上已经由人民的意志实现的废除一切封建义务的事情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5]而根据普鲁士农业大臣吉尔克颁布的法律草案,无偿废除的只是些最微不足道的义务,而那些最繁重的义务则必须赎买,或用价值相当的耕地进行交换。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严厉的谴责。马克思在《废除封建义务的法案》一文中,深刻地批驳了吉尔克滥用权利概念为其“赎买”辩护的谬论。透过吉尔克法律草案,马克思深刻地揭露了普鲁士资产阶级的政策,谴责资产阶级对农民的背叛。他指出,吉尔克的法律草案最令人信服地证明:1848年的德国革命只不过是对1789年法国革命的讽刺。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片刻也不抛开自己的同盟者——农民,他们知道自己统治的基础就是消灭农村中的封建制度,就是创立自由地占有土地的农民阶级。1848年的德国资产阶级毫无良心地出卖这些农民,出卖自己的天然的同盟者;可是农民与它骨肉相连,没有农民,它就无力反抗贵族。“保存封建权利,在(虚幻的)赎买的幌子下批准这些权利,——这就是1848年德国革命的结果。”[6]

二、《新莱茵报》时期的法律言论

1848—1849年革命期间,马克思和恩格斯利用《新莱茵报》这个革命民主主义的机关报,发表了很多言论,积极捍卫人民的利益。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一期间,还遭遇到官方对《新莱茵报》的控告。

1849年2月初,普鲁士政府为了使《新莱茵报》这一勇敢地维护人民利益的报纸闭口不言,接连对《新莱茵报》和马克思、恩格斯等提起了两次诉讼。出席科伦陪审法庭审理的有马克思、恩格斯和《新莱茵报》的发行负责人海·科尔夫。他们被控的罪名是,他们在《新莱茵报》1848年7月5日第35号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侮辱了检察长茨魏费尔和诽谤逮捕哥特沙克和安内克的宪兵。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审判中利用法庭这个公开的讲坛,无畏地为《新莱茵报》,为莱茵省和整个德国的出版自由辩护。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是在1849年2月8日举行的。马克思、卡·沙佩尔和律师施奈德尔曾出席科伦陪审法庭庭审。他们被控的罪名是煽动叛乱,根据是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曾于1848年11月18日发表了号召拒绝纳税的呼吁书。马克思在长篇发言中对普鲁士政变的起因和性质作了深刻的理论分析,批判保存“法制基础”这种臭名昭著的理论,作出关于革命对陈腐的法律上层建筑的关系的重要的理论结论;并用唯物主义的观点批判“协商论”这种叛变的理论;最后,根据历史上的一些事例,论证拒绝纳税是人民自然的和合法的自卫手段。在《新莱茵报》审判案中,马克思指出了这个案件的政治意义。马克思列举了大量的事实,证明《新莱茵报》上被指控的那篇文章关于随后到来的反革命的预言的正确性,也进一步揭示了革命报刊的任务。马克思认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7]

在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案中,普鲁士检察机关根据第二届联合议会于1848年4月6日和8日颁布的法律,控告马克思、沙佩尔等犯有“煽动叛乱”罪。马克思指出,4月6日和8日的法律是经过政府同联合议会的协商而产生的,资产阶级企图用这种办法来保存同旧的法律秩序之间的传统联系,并以此扼杀正是废除了这种秩序的革命。马克思深刻地剖析了那种所谓发展法律和保存法律基础的谬论。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因素,是以中世纪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为前提的。联合议会代表的,就是这种早已不存在的中世纪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新的资产阶级社会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基础上,建立在已经改变了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它也要夺取政权,要从代表衰亡社会的利益的人物手中夺取这种政权。因为,这种政权的全部组织,是在完全不同的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于是就产生了革命。革命既反对专制王权,反对旧社会这个最高政治表现,也反对等级代表制,因为等级代表制所代表的是一种早已被现代工业消灭了的社会制度,或者最多是些日益被资产阶级社会所超过、排挤和破坏的高傲的等级残余。“在这种情况下,怎么竟能想出荒唐的主意,让联合议会——这一旧社会的代表——对这个用革命方法确定了自己权利的新社会颁布法律呢?”[8]马克思进一步指出,所谓保存法制基础,即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只能意味着把这种与共同需要相矛盾的利益提升为法律。“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Code Napoléon〔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旧法律是从这些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9]在该案中,马克思还阐明拒绝纳税是人民对侵犯他们利益的政府所采取的自然的和合法的自卫手段,驳斥了把拒绝纳税说成是一种“动摇社会基础”的措施的控告。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新莱茵报》上发表了许多评论文章,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分析、揭露普鲁士政府的一系列反动法案,勇敢地维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1848年7月20日的《新莱茵报》刊登了马克思的《普鲁士出版法案》一文。该文是评析汉泽曼向“妥协”议会提出的临时出版法案。1848年7月21、22和24日的《新莱茵报》发表了马克思、恩格斯合写的长篇社论《市民自卫团法案》。他们在社论中分析了普鲁士内阁的市民自卫团法案的有关条款,揭露了这个法案的实质,捍卫了人民的武装权利。1849年3月13日的《新莱茵报》发表马克思的《三个新法案》一文。马克思在文中剖析政府提出的三个新法案——关于俱乐部和集会、招贴和出版的相关法案。在《孟德斯鸠第五十六》《〈科伦日报〉论选举》等文章中,马克思深刻地剖析了1848年12月5日普鲁士钦定宪法的实质,并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农民对待钦定宪法的态度以及建立民主共和国的要求。